1
西和乞巧民俗研究
1.4.3 第三章 “非遗”保护的自主性、本真性、整体性思考

第三章 “非遗”保护的自主性、本真性、整体性思考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第二条第三款中的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指的是“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1]从这一概念的界定和理论的阐释来看,“保护”不是单纯的田野考察、记录与保存,也不仅仅是对历史上民俗文化的文献研究或博物馆里以资后人瞻仰的历史文化遗迹、遗物的搜集和保存。尽管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言也很重要,而且这些研究领域和研究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得到了学界和社会各界的认可,但是,“维护和强化其内在生命,促进其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2],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目标,是更为重要、更为根本的。

在深入民间进行田野作业的基础上,结合对历史文献的考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确认、立档、记录与保存,对其本身特点、规律及其传承进行研究、探索,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传承性、振兴性保护,使之功能不断完善或者转化,实现自我更新与持续繁盛,是对目前依然有生存、生活与发展价值的民俗民间文化所应采取的措施。至于有些民俗,现在或者不远的将来,已经很难直接在现实生活中进行传承,那么,采用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多媒体的手段将之进行记录、保存,以供瞻仰、研究或者部分转化现代生活文化的组成部分,也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本章将就前者的开展进行原则性探讨。

目前,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学界提出了不少原则,主要有“以人为本”原则、本真性原则、整体性原则、“活态保护”原则、保护与开发并重原则等。对于这些原则,笔者都比较赞同。但其中部分原则在理论上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本章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自主性原则、本真性原则和整体性原则进行更为深入地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