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商法
1.11.1 第一节 概述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商事争议的概念与特征

简而言之,国际商事争议,就是具有国际性的商事争议。从一个国家的角度而言,就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争议。但哪些争议可以归为国际商事争议,不同的国家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一些国际性文件也对此问题进行了阐述。对此,第一章第一节“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部分和本章第三节“国际商事仲裁”分别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讨论。

与国内商事争议相比,国际商事争议具有国际性。因此,在争议的解决上,比国内商事争议更为复杂。如可能涉及不同国家法律的选择适用;域外送达;域外取证;在一国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可能需要在其他国家承认与执行等。另一方面,国际商事争议属于商事争议,因此,其解决方式与一般商事争议类似,不会提交诸如国际法院这样的国际司法机构解决,而主要通过协商、调解、商事仲裁或者向某国的国内法院起诉等方式。

二、国际商事争议的主要解决方式

从争议是否提交司法机构来区分,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可以分为两种:诉讼以及诉讼外的解决方式。诉讼外的解决方式,也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包括协商、调解、仲裁以及其他一些新近出现的非诉讼解决方式。[1]

协商(Consultation),是当事人之间意图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如果当事人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只能寻求其他的争议解决方式。如果当事人之间协商成功,达成协议,这种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与其他的方式相比,协商具有自己的优势。协商只有当事人参加,其商业信息不会泄露;协商的成本较低;协商对当事人之间的后期合作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但是,争议的协商解决需要当事人之间确实拿出诚意,且其结果有赖于当事人的自动履行。因此,对国际商事争议的当事人而言,协商可能是其首选的争议解决方式,但并非是最终的解决方式。

诉讼和仲裁是两种高度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其作出的生效的法律文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相比较而言,因为仲裁具有不同于诉讼的特点和优势,国际商事争议的当事人更倾向于仲裁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另一方面,近些年来,国际商事调解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