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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1.1 前 言

前 言

“国际商法”在西方尤其是英美法国家的法律和经济专业教育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我国,它也是法学和国际贸易等专业学生修习的一门重要课程。虽然目前我国学者对“国际商法”的概念、地位及其与“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法”的关系仍存在重大的分歧,但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认为国际商法应当脱离国际经济法的范畴并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国际商法学也应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本书赞同这一观点,并认为国际商法应该是调整不同商事主体之间的跨国贸易或跨国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是私人间的国际商事交易关系,而不包括管制性的法律,这也是“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所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际商法就是国际商事交易法。

本书的写作除以上述观点为立论和撰写的基础外,还在以下方面体现出自己的特色:本书力求反映最新的立法和研究成果,这包括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主持制定并于2009年9月正式签署发布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即《鹿特丹规则》,Rotterdam Rules),200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2007年修订的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600”)等法律和惯例。此外,国际商事实践中一些最新的发展状况,如2009年新修订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 01/01/09)”等也在本书中得到详细阐述。

本书由李凤宁、张琼主编,具体写作分工如下:

李凤宁(法学博士,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撰写第四章,第五章第一、二节,第六章;

张 琼(武汉大学出版社副编审),撰写第一章;

陈玉祥(法学博士,湖北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撰写第三章;

王晓丽(法学博士,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撰写第七章;

王 芳(法律硕士,内蒙古工业大学国际工商学院讲师),撰写第二章;

罗宗奎(法律硕士,内蒙古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讲师),撰写第八、九章;

田 辽(法学硕士,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撰写第五章第三、四、五节;

胡秀娟(法学博士,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撰写第十章。

由于作者水平有限,错误疏漏与观点冲突在所难免,望读者不吝批评指正。

李凤宁 张 琼

201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