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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变革”论的由来与发展
1.7.2

可以理解的是,与本人数年前讨论20世纪研究宋代财政史研究的学术史时所指出的情形十分相近,迄今为止关于建中之后赋役制度的研究,已经有了相当丰富的学术积累。

首先,制度阐释取得相当大的成就。

一方面,赋役制度主体如两税、役法等等的具体内容,经学者反复分析讨论,认识不断深入,在某些方面差不多达到现存文献所可能提供信息的“极限”。例如关于两税制度,学者们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在两税的内容及其由来、两税与唐代中期以后社会政治、经济变迁的关系以及两税法的实施等等多方面,都反复讨论。尤其关于唐廷推行两税新法在政治与财政两方面背景的一些探讨,实为前人所未及。如关于唐廷不同利益集团政治斗争对新法的影响(16),以及唐廷推行新法所寄寓的解决中央财政困难与处理地方财权等目的(17),讨论都涉及了两税制度相当深刻的内容。在宋史领域,学者们所着重关心的两税制度,其一在于疏理从唐到宋制度的演变。早在五六十年代,曾有学者论及两税的内容,认为“户税即两税,两税不包括田租”(18),至八九十年代,倾向性意见则强调土地税在两税中的重要地位(19)。1991年,梁太济撰有专文,从民田之赋、公田之赋、城郭之赋、杂变之赋、丁口之赋“五赋”,深入讨论唐、宋两税制度的异同,理清了从唐到宋田赋制度演变的轨迹,可谓这一议题总结性的研究(20)。还有不少学者论述了两宋国家历次整理田赋等问题(21)。其二,观察两税的实际征收。1982年,王曾瑜撰《宋朝的两税》一文,对宋代两税的征收时间、税物品类、每亩田地两税额、附加税以及两税与当时社会的阶级关系等各方面,逐项考订,近乎穷尽了相关的史料(22)。其他学者也对相关内容有精到的讨论,如税钱的折纳(23)、家业钱的估算(24)、两税税率(25)等等。敦煌吐鲁番文书所记载的西州、沙州等边地的一些基层史料,对认识内地的赋税制度的参照作用,极受学者的重视(26)。即如对于缺乏类似的出土文书的两宋时期,学者们也试图在文献资料之外,从多方面发现新的历史信息,如碑铭(27)、税银(28)、佚文(29)等等。宋代开始具有重要财政意义的城市税收,也有了专文讨论(30)

与关于税制讨论略有差异的是,关于两税新法之后的役制,论者多从“其丁租庸调并入两税”之后仍征发徭役的问题展开讨论(31),以及关于差发徭役具体措施的探讨(32)。但可能是由于文献记载不足之故,学界的研究“对唐代徭役问题仍存在着偏重前期的现象”(33)。不过,关于宋代役制的研究却相当活跃,尤其关于差役,一向是论者关心的重点。进入80年代以后,不但论著的数量增多,讨论更深入到了制度的各个方面,如衙前(34)、乡役(35)、义役(36)、乡役人数(37)、僧人税役负担(38)等等。近年来论者更结合乡村基层组织问题,讨论差役的实际征发以及相关内容(39)徭役制度的其他内容,如夫役(40)、匠役(41)、行役(42)等,也有了较为详尽的研究。

另一方面,学者们阐释赋役制度不遗涓细,竭尽所能。在唐史领域,学者们较多关心的是赋税制度转轨过程中不断丛生的附加税,如税草(43)、青苗地头钱(44)、两税附加税(45)、杂税(46)等等。宋史领域与之类似,在两税附加税之外,举凡由官府征敛的各种杂税,科率、杂徭、矿业税等等,都未能逸出学者们考察的视野(47)。例如与科率相近的“借徣”,因未见载于正史,向未得到厘清,也有了专文讨论(48)

此外,国家赋役的征取有赖于其他相关制度的落实。尤其自中唐以来,随着国家商业经营项目的不断扩大,介于商业与赋役之间,常常难以截然区分,因此这对有些历史现象的考察,于赋役制度研究能否深入有直接关联,不应忽视。这里所指的主要有户籍、专卖、和买和籴、杂征调等等。户籍制度与赋役征敛直接相关,首先受到论者的关注。其中如户口统计(49)、户等划分(50)、户等与役法(51)等等,都是讨论的重点。唐代中后期,由于中央税源的流失,唐廷尤其依赖于征榷专卖的收入,存世记载也不少,学界对此向来重视,除单篇专文外,讨论唐代财政、赋役的专书大多单列专章予以介绍(52)。不过综合看来关于不同专卖项目的研究不甚平衡,“盐专卖研究者最多,成果也最为丰富……茶、酒专卖成果则明显减少”。这些讨论且多从税收的角度出发考察,少从专卖制度总体把握上考察者(53)。与此类似,宋史领域虽然无论关于盐、茶、酒各项专卖商品都已有专著问世(54),相比而言,也是以关于盐专卖的研究成果最为丰富。除文献记载的不平衡外,如酒利,长期属地方财政收入,不如作为中央财政收入的盐利等引人关注,可能也是一个原因。在唐代中后期,和籴已是官府重要的收入(55)。北宋的和买制度起初属于政府与民间的一种经营性交易,后来不断赋税化,最终变成政府直接向民间征敛折帛钱,蜕变成了一项名符其实的赋税,可能是此类经营项目中比较典型例子(56)。此外如和籴粮草等等,半买半征,实际也是官府财税收入中非常重要的内容(57);又如南宋经总制钱等杂征调,虽属中央向地方的财政征调项目,实际因地方政府多据此增征杂税,因此与税征相去不远,也引起了学者们的重视(58)

总之,经过大半个世纪的研究,我们不仅比较清晰地了解了唐宋转折过程中所形成的赋役制度的主体内容,对“枝节”部分也有了相当的认识。

其次,归纳出了一些相当有意义的议题。

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努力,学界已经在制度阐释的基础之上,就本领域的研究归纳出了一些相当有意义的议题,显示了抽象分析的成就。例如在关于推行两税新法之后的唐代赋役制度,有学者引申自30年代起提出的关于中国古代经济中心南移的议题讨论两税法的成因,认为“财政中心南移”是促成这一制度变迁的重要原因(59)。陈明光以“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之争”的命题讨论两税法的推行与其种种细节(60),也帮助我们进一步认识了新法推行过程中各种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相比而言,可能由于当人们对历史过程作较长时段的观察时,对规律性现象更加敏感,因此在宋史领域有不少学者对两税新法“惟以资产为宗”的原则颇为关注,并常常将其与中国帝制时期赋役制度演变的全过程联系起来考察,因此有论者认为宋代赋役出现“摊丁入亩”的趋势(61)。也有学者提出了作为人头税残余的身丁钱被“逐步除放”的命题,通过阐述“与‘杂变之赋’自随亩起纳以至并入两税的发展趋向不同,‘丁口之赋’在有宋一代却一直处于逐步除放的过程之中”的史实,考订了宋代承袭自前代的以及历次重新生成的身丁钱、盐、米等项目的内容,及其不断除放过程,基本解决了这一问题(62)。关于宋代“赋重役轻”、纳钱代役等现象的考察,也是沿着相同的思路展开的(63)。此外,关于宋代国家财政一些规律性现象的分析,也时常启发着人们去探讨赋役制度中的相应问题,如对宋代财政“以一地之资供一地之费”原则的认识,即引起了学者对不同区域间赋役征发不平衡现象的重视(64)。两税法以来国家赋役征发的“货币化”趋势,更引发学者提出了意见相左的不同假说。有学者认为由此刺激社会商品经济活跃属于“虚假繁荣”,对经济的正常发展有负面影响(65),也有学者继承日本学界早期的论说,将其与资本主义经济现象联系了起来(66)。更有学者根据宋代赋役征发的特点,提出“宋代社会经济结构的主要特色,既非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亦非以商品货币及商人资本居支配地位,而是以国家专卖为核心的官僚经济体制”的论点(67)。这些抽象议题的提出,使得在单纯制度阐释视角之下孤立的现象有机地联系了起来,有助于我们接近历史运作的真实层面。

再次,对不同民族、不同地区赋役制度的多样性有了更多的重视。

中国传统赋役制度向以高度的中央集权为其基本特征,唐宋时期当然也不例外。敛赋征役,向来属于朝廷的权利,不容外臣指染。一纸诏敕,海行天下。虽然如两税法条例在关于税物种类与征取时间等等各方面,都有根据各地风土之宜而分门别类的规定,制度的基本面相则是一致的。存世文献重中央轻地方的状况,也妨碍着后人对地方差异性的认识。尤其是关于非汉族政权,存世文献更少,以致不少制度的基本内容也不容易厘清。不过,经过近一个世纪的研究积累,特别是近年来学界反思传统研究取向,强调关注区域差异性,因此对不同民族、不同地区赋役制度的多样性有了更多的重视。

一方面,地方层面的赋役制度与地区间制度的差异性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关注,如关于中唐以后,江淮、江南地区无论在两税收入与茶盐之利等等各方面的特殊地位,都引起了学者们深入的讨论(68),更有学者利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工具,提出中唐以后由于“统治者的权力扩散”,导致江南地方官员在赋役领域推行“得自为治”的改革,从而推动了经济重心的南移(69)。在宋代差役制度的讨论中,“南北差异”(70)、“乡里制度”(71)等内容成为学者观察分析这一制度的重要视角。在许多领域,例如专卖政策的研究中,区域性考察显然已经成了研究深入的一个重要表现(72)

另一方面,关于非汉族地区政权赋役制度的研究有了明显的进步。在唐代,即便到后期,大一统格局至少在表面仍能维持,因此除出土文书的刺激而引发学界对边州地区的关注外,民族地区的赋役制度较少进入学者的视野,讨论相对集中的是唐朝与周边民族地区互市以及由此带来的税利收入(73)。五代以后,进入于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南北朝时期”,关于非汉族政权赋役制度的研究自然引起学者们较多的兴趣。早在三四十年代,就有学者专题讨论辽金时期的赋役制度(74),不过由于存世文献不足的制约,论著的数量一直有限。一些通史或断代史类专著,大多列有关于赋役制度的专章(75)。至八九十年代,相关讨论明显增多。值得关注的是,也可能是由于文献记载存留历史信息偏重不同之故,论者较多关心的,是这些民族政权赋役制度之受汉族政权影响的侧面,如金代的通检推排(76)等等。也有学者就西夏水利役中“计田出丁”法的实施,比较其与宋代“摊丁入亩”之间的制度异同(77)。总的看,关于辽夏金赋役制度,通论性的叙述仍占相当比例(78),反映出学者们试图深化入这一领域研究之所面临的困难。

归纳而言,近一个世纪来的研究,已使我们对两税法之后赋役制度的基本内容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与此同时,至少从目前的研究思路看,平铺式制度阐释遇到了存世文献不足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