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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家营:一个华北村庄的现代历程
1.8.2.4 第四节 乡村女性日常生活的变化

第四节 乡村女性日常生活的变化

对于乡村女性来说,经济地位和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政治参与度的增强,都可以算作她们生活变化的表现,但是因为乡村女性的具体生活状态具有多样的面相,所以本章又另外选取了婚姻自主权、女性健康和计划生育这几个侧面来展开相关的论述,力图勾画出乡村女性日渐摆脱过去束缚她们身体和心灵的枷锁的过程,描绘其日常生活细微的面貌。

一 乡村女性的婚姻自主权

1950年5月1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般简称为“新婚姻法”,其原则是强调婚姻自主和保护妇女权益[68],这标志着乡村女性获得婚姻自主权开始具有完备的法律保障。据尹英讲,随着政府相关的法令和政策的逐渐推行,在侯家营村,包办婚姻等旧式婚姻形式已经杜绝(尹英、叶盛文,07-11-24),女性也开始获得了自主选择结婚对象和离婚的自由。

集体生产形式为女性自主选择结婚对象提供了很大便利。在共同的生产劳动中,村民得到了与异性交往的机会,并且对队中的异性有了基本的了解,可以从中寻找自己恋爱的对象。虽然队中大多数婚姻的缔结都是通过他人介绍而成的,但是这已经不属于包办婚姻的范畴。在确定结合之前,男女双方都对对方有了一定的了解,均是在本人基本同意的条件下才履行婚姻的。在交往过程中如果寻找到了愿意恋爱的对象,双方在确定关系后,也会托付一个相熟的人作为介绍人,在两家之间奔走说合,在笔者采访的村民中,几乎每一对夫妇都是这种双方已经相互认识和了解之后才经人牵线而结合的情况(侯大义夫妇,07-11-22;陈百林、侯淑菊,07-11-24;侯振春、宋秀玉,07-11-24;侯振元A,07-11-24)。这种情况虽然有介绍的形式,实质上却是自由恋爱的结果。对于乡村女性来说,这种可以自主选择结婚对象的权利,在过去是前所未有的。笔者特意从《侯家营文书》和采访得到的照片中选取了两张结婚证的图片,使读者比较直观地了解到女性对婚姻自主权的追求。

影响女性自主选择结婚对象的因素主要有三个:男方的阶级成分、家庭条件、在村中的辈分。公社时期是一个“唯成分论”的时代,阶级成分对于村民的生活有着严格的限制,许多村民在采访中都回忆道,成分高的社员在确定结婚对象时有很大的困难,只能在自己相近的阶级行列中寻找(陈百林、侯淑菊,07-11-24;尹英、叶盛文,07-11-24),“四清”档案中大多数夫妻的阶级成分都是比较接近的[69]。尹英还给笔者讲述了一个令人感伤的故事。村中一位男青年与一位女知青自由恋爱了,两人感情本来很好,但是当女方的家庭得知该青年是地主分子的儿子时,断然反对两人交往,两个人虽然私奔到沈阳结了婚,但是却因为女方家庭的控告而被法庭裁决解除婚姻,该青年最后因感情无望而卧轨自杀(尹英、叶盛文,07-11-24)。可见,阶级成分对当时村民们的影响还是极为深刻的。但这也不是绝对的情况,在阶级档案中还有相反的例子存在,有的丈夫是贫农或中农,但是妻子是富农或者地主分子,也有一些例子是妻子的成分比丈夫低[70]。可见,这一影响因素也并不是绝对的,能否缔结婚姻,还要考虑其他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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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1 1965年侯孟春与侯凤英的结婚证

男方的家庭条件是接受采访的各位村民最为强调的一个影响因素。他们的看法是,大多数女方父母都愿意找那种家里劳力多、挣的工分多的家庭作亲家,他们之所以不同意某些婚事,几乎都是出于家庭条件方面的考虑(侯大义夫妇,07-11-22;陈百林、侯淑菊,07-11-24)。但是村里却有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男女双方愿意在一起,女方父母因为考虑到对方家庭条件而不同意婚事,最后两人反抗成功。这是前大队会计王兴巨和他妻子齐桂珍的爱情故事,大概发生在1964年左右,他们同在一个生产队,经常在一块干活,相互都熟悉,顺理成章地就经人介绍确定了关系,由于王兴巨家很穷,齐桂珍的父亲就不同意两人的婚事,但是齐桂珍执意要嫁,其父就用武力威胁其就范,结果齐桂珍跑到了公社所在地泥井躲避。经人提醒,她和王兴巨通过大队书记找到了公社的书记,为他们俩的婚事做齐桂珍父亲的工作,最后终于说服了他,两人得以结合(侯大义夫妇,07-11-22;王兴巨,07-11-23)。这个具体事例很典型地反映了女性发挥自主婚姻权利的坚定意愿和实际行动。尹英在采访中也提到,如果双方感情很好,即使父母不同意婚事,大伙做做工作,最后父母也就同意了(尹英、叶盛文,07-11-24)。由此可见,女性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享有了婚姻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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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2 1977年李迎春与侯桂霞的结婚证

资料来源:《侯家营文书》F-36,李迎春、侯桂霞结婚证,1977年8月26日。

村中的辈分也是父母在考虑子女的婚姻时会顾虑的因素。侯姓是侯家营村中最大的姓氏,除了侯氏内部的辈分之外,与其他姓氏之间的辈分关系也在考虑之列。因此,对于大多数有女儿的父母来说,他们一般愿意把女儿嫁到外村,这样可以避免出现辈分混乱的情况。侯元成和侯彩荣的恋爱没有成功,主要就是女方父亲因为辈分问题不同意两人的婚事。但是辈分也不能阻挡男女青年相恋的脚步。村中也有很多不顾忌辈分的婚姻出现了,例如,侯振元和妻子侯桂霞,在辈分上就有差距,侯振元比侯桂霞的父亲辈分还高。他们的儿子和儿媳是在城里工作的时候自由恋爱的,因为两个人在村里的辈分上有差距,所以曾经一度受到过家里的阻挠,但是最后还是成功地结合了(王兴巨,07-11-23;侯元祥、刘淑华,08-07-29)。

以上这三种影响因素,虽然仍在发挥着影响力,但是毕竟已经有很多男女青年冲破了束缚,在选择对象的时候可以不再考虑这些因素对于婚姻的约束,这也标志着女性选择结婚对象的自主权得到了很大提高,同时反映了女性地位的上升。

《侯家营文书》的材料中还记载着另外一个故事,那就是这个故事发生在1981年:村中两位男女青年是姑表亲,女方的父亲是男方的舅父(侯振春,08-07-25),两青年早已有情,双方都对对方有意,上一年秋后女方的母亲主动到男方家说合两家儿女的亲事,因为她对男方很满意,觉得以后“可以借光”,而男方女方的父亲对这门亲事抱着反对的态度。后来女方母亲曾找男方要200元钱,还要求他给买皮鞋,男方都没有答复。估计是因为这样的原因,女方母亲后来就把男方家送给自家用来定亲的东西退了回去,还强逼着自己的女儿悔婚。这位女青年并不愿意,因为遭到了母亲的打骂而被迫答应,但是后来和男方在村中相遇后又十分后悔,决心不听从父母的意见,自己做主,坚决要嫁给对方。对方也表示了对感情的坚贞。因为女青年害怕被父母继续逼迫而不敢回家,两人一起躲到了中庄女方的姑姑家住了几天,在他们出门在外的这几天里,女方母亲还多次到男方家寻找女儿的下落。最后这件事情被诉诸法院。《侯家营文书》中留下来的资料就是法院工作人员关于两人婚姻问题的问答记录[71]。虽然两个人因为有血缘关系而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无法结合,但是相对于男方来说,这位女青年在对待这份感情的时候表现得更加坚定和积极,她在被迫答应母亲退婚之后“吃睡不得”,总是觉得彼此“感情深,生死不能分离”,决心“不依着老人”,在退婚后仍然能勇敢地向男方提出私奔的要求。而男方就表现得消极得多,在女方母亲退亲后,他就已经决定听从自己父亲的意见,不再考虑这门婚事,虽然后来勇于和对象一起私奔,但总是表现得不如对方勇敢。这个故事生动地反映出了乡村女性在建国后长期的熏陶教育下,在追求幸福、婚姻自由方面有了明显的提高,她们不光在思想上有了深刻的变化,个体也不能被完全禁锢在乡村之内,女性们开始追求身体与心灵的双重“解放”。

除了结婚的自主权之外,女性也获得离婚自由的权利。《侯家营文书》中就有一份离婚证[72]。下面就是这个离婚证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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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3 离婚证

资料来源:《侯家营文书》F-11,离婚证一张,1971年7月14日。

从离婚的条款可以看出,女性已经认识到夫妻双方的感情在婚姻中的重要地位,并且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经济利益。这不能不说是女性观念进步和自我意识增强的结果。

不论是结婚也好,离婚也罢,父母在婚姻安排上的控制都减弱了,青年男女通过一起上学或在同一个生产单位劳动,获得了越来越多互相了解的机会,自己寻找未来终身伴侣的情况也日渐增多。尽管在建国初期村里人还会嘲笑自由恋爱的男女青年们(侯元祥、刘淑华,08-07-29),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束缚女性自主选择结婚对象的几方面因素作用日渐减弱,女性在选择和放弃配偶上都有了更多的发言权,有时会否定父母的人选,这也反映出女性在婚姻中自主权的扩大以及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地位的上升。

二 女性健康

公社时期乡村女性的健康问题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对女性的劳动保护、女性保健和女性的心理健康。这一时期,对女性的劳动保护主要是以“保护妇女权益”为口号的,公社每次开妇女会都会强调这一原则,而且大队对这一工作也很重视(尹英、叶盛文,07-11-21)。正式的文件也非常强调保证女性健康的重要性。“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提倡计划生育。要切实加强妇婴卫生工作和劳动保护工作,积极推行新法接生。”[73]“全面地关心广大妇女的身体健康。……不少同志对于妇女劳动力的特殊保护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以至不少地方妇女闭经、子宫脱垂等疾病大量发生。……发生这种疾病的原意是多方面的,例如:劳逸结合不好;有些妇女缺乏卫生知识,不知道怎样预防疾病;有的人还有封建思想,患了妇女病不敢讲;由于两年来的灾害,人们缺乏营养,体重下降,等等。但是,最根本的原因,是由于有些领导同志,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工作重视不够,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保护妇女劳动的政策和规定。在安排劳动和工作时,对妇女生理特点照顾不够,要求男女一律化,开展同等要求的劳动竞赛,或进行激烈的体育运动,让妇女担负过重的力不能及的劳动和工作。在安排生活时,对妇女的疾病不够关心。……各基层单位一定要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和身体条件,实事求是地安排她们作适当的劳动和工作,凡是不适宜妇女做的重体力劳动和有害妇女身体健康的活动,就坚决不要让妇女去做。各公社对于妇女经期、孕期、乳期的三调三不调(经期调干不调湿,孕期调轻不调重,乳期调近不调远)的规定和社员假期的规定。”[74]对女性的劳动保护就主要体现在实行上述“三调三不调”的原则上(尹英、叶盛文,07-11-21;尹英、叶盛文,07-11-24)。这些措施的实行,使乡村女性由于过量劳动带来的健康损害有所减轻,也有助于妇科疾病的预防。

女性保健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孕产妇保健,另一方面是针对妇女的健康检查。建国以后,昌黎县在全县范围内大力宣传新法接生和新育儿法,培训新法接生员。到1976年,全县达到社社有接生站,村村有接生员,形成了县、区(片)、社、村四级妇幼保健网。从70年代开始,农村建立围产保健制度,实行孕、产妇保健卡制度,加强系统管理[75]。1961年,县里对妇女病进行普查。1977—1978年,开展妇女两病(子宫脱垂和尿漏)的防治和防癌普查。1981—1982年,对全县已婚妇女进行普查[76]。村民们回忆,在公社时期,几乎每年公社都会有医疗队到队里为育龄妇女进行健康检查,一些身体有毛病的妇女也借此机会参加[77],大概是一年两次,时间不定,尤其是春天的时候比较多。妇女保健是不分阶级的,所有育龄妇女都能参加,虽然这种查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节育,但是如果妇女检查出患有疾病,公社医院会给予免费医治。人民公社体制瓦解之后,育龄妇女的健康检查都必须到镇里去进行(尹英、叶盛文,07-11-21;侯振元夫妇,07-11-22;尹英、叶盛文,07-11-24),过去那种服务到家的保健方式已经不复存在。1994年,河北省再次分派了妇女病的普查普治工作[78],可以说一定程度上恢复了这种良好的保健方式。根据尹英以及陈百林、侯淑菊回忆,公社时期的女性保健措施大大改善了乡村女性的身体状况,提高了她们的健康水平(尹英、叶盛文,07-11-24;陈百林、侯淑菊,07-11-24)。

女性健康还包括心理上以及社会适应的良好状态。针对女性的劳动保护和保健措施的实施,使过去女性的一些“私事”成为了一项国家的事业,她们得到了细致的关心和帮助,内心受到了很大的震动,开始有了被重视的感觉,有关女性健康的观念也开始为她们所接受。身体素质和精神素质的共同提高,身体和心灵的全面解放,使得女性适应社会的能力不断提高,从而有利于女性自主意识的形成和自身的全面发展。

三 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我国实行的一项重要国策,它对乡村女性的身体和心灵都产生了极大影响,从而改变了女性的生活状态。

根据《昌黎县志》记载,昌黎县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是在1963年。1963年11月县里建立计划生育办公室后,首先组织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开始发动所属公社的各级干部带头做结扎手术[79]。但是从昌黎县档案馆现存的档案来看,最早的关于计划生育的文件是1958年的《中共唐山地委关于执行省委“关于开展节育宣传运动的指示”的计划》[80],同年3月昌黎县又出台了一份节育工作简结,并附有泥井乡采取各种节育措施的人数[81]。这类资料说法不一,笔者以为,主要是因为1958年的时候计划生育并未形成规模,只是以短期运动的形式出现,而到了1963年的时候则开始比较大规模地开展。

而根据《侯家营文书》中所存材料的记载和原大队妇女主任尹英的回忆[82],侯家营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在1965年开始的。在当时,计划生育执行得并不严格,只是要求女性上环(宫内节育器),而没有要求实行节育手术,上了环之后再要孩子的要受处分,但是这种处分很宽松。一直到地震以前都是这种状况。1976年以后,所有育龄妇女,从结婚生育后到45岁以下全部实行结扎,有些女性因为身体的特殊原因而没有结扎,其丈夫也做了节育手术。到了80年代,这种政策在农村进行了相应的调整,第一胎生男孩的夫妇就不准再生第二胎,而第一胎生女孩的,则可以隔五年之后再生一胎,还有几年实行过单传的家庭可以生第二胎的政策,到了1990年左右,乡村中就基本允许生第二胎了(尹英、叶盛文,07-11-21;陈百林、侯淑菊,07-11-24;尹英、叶盛文,07-11-24)。

公社时期的节育措施主要有三种,一种是上环,一种是引产,还有一种是做结扎手术。前两种措施主要针对女性,最后一种则男性女性皆可。计划生育实行初期,主要给男性做结扎手术,后来因为手术不能完全保证安全性,为了保存家庭中的壮劳力,基本上女性做结扎,除非女性身体病弱,无法接受手术。手术费用均由国家负担(尹英、叶盛文,07-11-21;尹英、叶盛文,07-11-24;侯永深,08-07-27;侯元祥、刘淑华,08-07-29),对于村民来说,相当于免费进行节育。生产队还为实行节育的村民提供工分和现金补助[83],在《侯家营文书》的账簿和传票资料中,有很多关于大队向这些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村民补助现金、食品的记录[84](尹英、叶盛文,07-11-21)。而且在节育的同时,女性还可以免费治疗一些妇科或者肠胃的疾病。从1979年到1990年,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得非常困难(尹英、叶盛文,07-11-21;尹英、叶盛文,07-11-24;陈百林、侯淑菊,07-11-24),因此大队和生产队采取了一系列奖罚措施,向只生一个孩子的社员颁发奖状和给予奖金,甚至奖励自留地[85],并且为这些独生子女报销50%的医药费[86],同时,对生两胎或三胎的社员进行罚款,还会扣除自留地的数量[87]

过去计划生育工作受到的阻力,主要来自于“养儿防老”和传宗接代的观念,农民都希望有儿子来给自己养老送终,并且延续自己家庭的香火。婚姻中从夫居的居住形式也会影响计划生育的进行。过去婴幼儿的高死亡率也使得农民不敢轻言节育。随着医疗保健水平的提高,尤其是新法接生等妇幼保健措施的实行,婴幼儿的死亡率大为下降,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民对于子女成活率的后顾之忧。另外,农民家庭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农民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不一定需要儿子来为自己养老,再加上政府对于从妻居形式的大力宣传,这些都使得计划生育实行的难度在现阶段大为降低。许多乡村女性为了工作而不愿多生孩子,自觉自愿地采取节育措施,所以现在的节育措施主要以上环为主,而不需要更为强制性的节育手术了(尹英、叶盛文,07-11-24;尹英、叶盛文,07-11-21)。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减轻了女性养育和照顾孩子的负担和家庭的经济负担,使她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家务劳动的束缚,从而更好地走出家庭,有更多的机会参加集体生产。同时,这一政策也促进了她们生育观念的改变以及对自己身体的认识和自我保健意识的觉醒。这一政策的影响,与婚姻自主权和女性健康两个因素一起,共同构成了乡村女性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变化,可以说,这种变化比经济地位的变化、受教育程度和政治参与度的提高,更加细微而深刻地影响着女性的心态、生活轨迹和生命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