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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家营:一个华北村庄的现代历程
1.8.2.1 第一节 乡村女性经济地位的变化

第一节 乡村女性经济地位的变化

受到马克思主义妇女运动观的影响,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侧重从经济角度关注与工作相关的妇女问题,并把妇女受压迫的根源指认为资本主义制度,因此,解放妇女的实践方案就是鼓励妇女进入公共劳动领域[48]。中国共产党的妇女运动指导方针继承了这种思路,认为妇女参加社会性生产是推进革命和妇女解放的关键[49]。所以,女性对经济活动的参与程度及其经济地位的高下,成为中国共产党在建国以后,尤其是公社时期妇女工作的首要关注点。

除了解放女性的考虑之外,经济建设的需要也推动了女性经济地位的变化。集体化进程开始之后,国家进行了一系列大型的劳力密集型的建设,农业生产中出现了广泛的劳动力短缺,这就迫切需要动员广大乡村女性加入到社会化生产中来。《中共昌黎县委关于继续大力发动妇女学习“三兰”开展劳动竞赛向地委的报告》反映出当时政府对于女性参加生产的重视程度[50]。在这样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乡村女性都加入到了农业生产之中。在侯家营村,女性们摆脱了过去单纯从事家务劳动的命运,开始参与农业和工副业生产(侯大义夫妇,07-11-22)。女性参与社会生产的效果反映在文件中:“我区实现高级化后,由于生产关系的改变,‘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和‘同工同酬’分配原则的贯彻,以及对妇女长期进行了劳动光荣的教育和学习‘三兰’运动的开展,广大妇女的生产积极性空前提高了,全区的妇女整半劳力有70%的参加了农付〔副〕业生产。……由于她们的积极劳动,不只在保证农业增产上起到巨大作用,同时在开展付〔副〕业生产上也贡献了很大力量。”[51]

人民公社时期的分配制度采取了按人口与按工分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女性参与的生产劳动以工分的形式得到了记录,她们获得的工分成为家庭经济收入所不可缺少的部分。工分制实实在在地衡量了妇女在家庭之外的工作,并赋予它明确的价值,而并非个体家庭经营时,女性的劳动无法在家庭的总体劳动中明确体现出来,其价值也无法进行衡量,在某种程度上“消失于无形”。在公社体制下,女性对家庭总收入的贡献得到了承认,这大大提高了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影响。

“男女同工同酬”是人民公社分配体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在1954年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决议》中已经明确提出了这一原则[52]。大队干部每次去公社或者县里开会的时候,会上也都会强调对这一原则的贯彻与实施(尹英、叶盛文,07-11-21)。《侯家营文书》资料中有多处关于“男女同工同酬”的规定,1965年制定的《侯家营大队生产劳动管理制度(初稿)》是关于“同工同酬”的最早记录[53],1971年昌黎县委在下发的关于秋收分配的意见中再次强调了在分配时做到“同工同酬”[54],1979下发的关于执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的意见中,“男女同工同酬”问题又被提了出来[55]。男性与女性劳动者在从事相同的工作时,如果付出了等量的劳动,并取得了相同的劳动业绩,那么,他们应该得到相同的报酬。但是具体到乡村中的农业生产,这一原则的实现是有限度的。“同酬”的前提是“同工”。男性与女性在身体条件上存在着天然的差异,而不同种类的农业生产劳动对身体条件有着不同的要求,有些劳动适合体力较强的男性从事,而另外一些技术要求较高,或者要求细心的农活更适合女性,即使有些女性努力想要从事对体力要求较高的劳动,也属于勉强为之,身体负担很重。正因为如此,生产队长在具体安排男性和女性的农活时,会考虑这些因素,对他们分别进行安排,男性和女性共同从事同一种劳动的情况很少(尹英、叶盛文,07-11-21;侯大义夫妇,07-11-22;陈百林、侯淑菊,07-11-24)。既然未“同工”,“同酬”也就谈不上了。

“男女同工同酬”原则在多数情况下无法贯彻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男性和女性的基本工不同。生产队在评定和记录社员的工分时,一般采取这样的方式:“实行社员基本劳动日按月定勤制度。为计划用工,据生产任务,凡生产队范围的劳力由队统一管理,对每个能参加劳动的男女整半劳力,评定出全年的基本工作日,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根据农活季节活多活少,并按月对劳力定勤,月定勤是在本月底定出下月的出勤天数。……首先把全队男女整半劳力按身体强弱、年龄大小、家务繁简、技术高低参照原每人底分,分四至五道杠,排出劳力队,定出每人每月不同的生产出勤天数。”同时坚持底分活评的原则,发动群众一月一评工,每天按时记分[56]。由于女性体力一般较弱,从事的也多为劳动强度低的生产活动,因此在基本工的标准上最多为八分,侯家营村的某个生产队曾经给过八分五的基本工,而男性最高的基本工为十分(尹英、叶盛文,07-11-21;侯振元A,07-11-24)。所以说,尽管在进行分配时,男女劳动力的工分值都是相同的,但是由于男性的基本工普遍要比女性高,大多数女性在年终分配时得到的劳动报酬都会少于男性。

村民们回忆,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实行包工包产的时候,女性才能每天拿到十分的工分,并且这样的情况并不多见。而在1973—1976年期间,国家强力贯彻执行“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侯家营村出现了一些年轻女性可以拿到十分的情况。她们之所以能够如此,是因为她们在生产劳动上比一般女性要能干得多,而且她们勉力从事男性经常从事的生产活动的缘故。可以说,这并不是村中普通女性在从事农业生产的过程中所能表现出的常态。许多村民都认为,当时很少有女性能够像男性一样能干,很少有女性表示要争取和男性从事同样的劳动(王兴巨,07-11-23;侯振元A,07-11-24;尹英、叶盛文,07-11-24;陈百林、侯淑菊,07-11-24;侯大义,08-07-28;侯大信,08-07-29;侯大儒,08-07-29;侯元祥、刘淑华,08-07-29)。

尽管如此,“男女同工同酬”在一定条件下得到实现,是一种积极的现象,一些女性出于男女平等的观念,力图做到和男性一样,在生产劳动中表现突出。就像大队广播站的一篇通讯稿中说得那样:“在这次积肥运动中多孩的妇女也不示弱,干劲十足。侯金兰、王佩荣、邵淑兰等风雨不误。基干民兵侯元菊、侯淑菊……无论是在一抗三保当中,还是在挖泥积肥中都表现得非常突出,不怕苦不怕脏,给我们做了榜样。”[57]村里的原生产队妇女队长侯淑菊就曾经拿到过十分,那个时候侯淑菊十分能干,按侯淑菊自己的话说,就是“干啥都中”,她经常扛着锄头和男社员去干一样的活,才能拿一样的工分(陈百林、侯淑菊,07-11-24;侯元祥、刘淑华,08-07-29)。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男性在农业生产中一贯的优越地位,增强了女性的自信心,加强了她们的主体性和独立意识。

乡村女性在政府的动员之下走出了家门,摆脱了家务劳动的束缚,开始从事社会化劳动,参与社会生产的规模和范围也在逐渐扩大,她们在经济上实现了更大的价值,经济地位得到了提高。工分制承认了女性的劳动价值,保障了一定程度的平等,使女性在社会劳动和家庭经济决策中占了一席之地。乡村女性拓展了她们的活动范围,开阔了视野,对自身的价值有了新的认识,这种状况促进了她们自我意识的觉醒。她们在生产上拥有了发言权,这有助于提高她们的政治及社会地位,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家庭生活模式,并且在农民的家庭意识中引起了长期的变化。总体来说,女性经济地位的改变是她们在其他方面获得发展的基础和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