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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家营:一个华北村庄的现代历程
1.7.1.3 本章小结

本章小结

集体生产和分配制度这一村民生活的“安全阀”,为村民提供了最为基本的生活保障,发挥了隐性的社会保障功能。如果没有这一基础,无论国家和集体组织如何扶助,对于村民的生活来说也是无关大局、于事无补。在这一集体制度的基础上,集体时期乡村的社会优抚和社会救助,是我国乡村社会保障的有益探索。它们既保证了部分特殊人群的基本生活水平,在此基础上,又使集体组织内的所有成员都能安然度过各种经济危机,对于保证乡村的稳定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并且由此体现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现阶段,国家的社会优抚工作一直在持续进行。而关于社会救助问题,1993年,河北省民政厅出台了一个具体意见,鼓励在农村建立救灾互济会,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在每个乡(镇)实现“三个一”(一个敬老院、一个福利厂、一个互济会)的指示精神是:“现行的救灾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救灾工作的需要。一是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户单靠自己的经济实力难以抵御大的自然灾害,加大了救灾难度;二是救灾款由民政、财政两家层层下拨,救助工作不及时;三是救灾资金有限;四是救灾款全部实行无偿使用,使农民产生了单纯依赖思想,不利于发扬社会主义互济精神,不利于激发广大农民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积极性和生产的发展。……各乡镇农村救灾互济会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农民自愿互济的原则,按照大力弘扬互助、互爱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认真贯彻依靠群众,生产自救、互助互济、风险共担,以自救自济为主,以国家救济为辅的救灾方针。要以农民为对象,以资金互济为方式,以救灾备荒保证农民基本生活,恢复生产为目的,做到应急于大难之时,救人于分秒之间,一般灾害内部解决,大灾能缓和减轻。……农村救灾互济会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村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互济金的主要来源:一是国家拨发的救灾款;二是互济会会员以家庭为单位交纳的会费;三是乡村集体积累中支持的部分资金;四是接受的社会各方面的捐赠和赞助。”[53]这一意见的出台,说明了政府从集体时期社会救助的历史经验出发,认识到其重要性和存在价值,实际上就是用这种救灾互济会来发挥公社时期生产队所发挥的作用。可以说,尽管公社制度已经解体,但是集体体制下社会救助的基本精神却被重新拾起,在对社会救助发挥的作用方面,集体单位转换了一种形式继续活跃于历史舞台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