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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家营:一个华北村庄的现代历程
1.7.1.1 第一节 社会优抚

第一节 社会优抚

优抚安置是国家和社会对现役和退役军人、为国为公牺牲的烈士和他们的亲属,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的方式,为他们提供的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为目的的物质帮助和服务[2]。1950年,内务部颁发《革命烈士家属和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昌黎县按“条例”规定,除发给烈士和伤残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外,还给予经常性的补助,并对烈、军属给予代耕,对其家属就业、医疗、购物及其子女上学享受助学金等均优先照顾[3]。1955年,唐山地委颁发了《中共唐山地委关于发放烈军属补助与社会救济款大力支持春耕生产的意见》,这是关于烈军属优抚的比较具体的规定[4]。1956年,昌黎县对烈、军属实行优待劳动日的办法[5]。根据学者研究,全国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烈军属,按照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在春季评定一年内应做的劳动日数,如果应做劳动日数加上其他固定收入不能达到社员的人均收入,就评定由集体组织优待一定数量的劳动日。优待劳动日同自做劳动日一样,参加粮、油、柴、菜和现金等的分配,同时按所在大队(村)的劳动日值折成现金发给[6],使其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中等劳动力的水平。1957年颁发的《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烈军属及复员建设军人减免医药费的通知》则详细说明了对烈军属的医疗优待政策[7]

在1981年已经实行联产承包制的时候,昌黎县仍然十分强调对于烈军属和残废军人的口粮照顾问题,规定:“烈军属、残废军人照顾到略高于本队吃粮水平,最高不超过10%。”[8]“1983年,河北省颁布《优待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暂行办法》,改优待劳动日为优待现金,由村统筹,每户150~200元,1984年提高到200~300元,1985年提高到250~350元。”“对生活有困难的烈属、病故和失踪军人家属、复员退伍军人,政府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此外,对生活上有特殊困难的烈、军属和残废、复员军人,则给予特殊困难补助。……对革命残废军人,按不同等级定期定量发放残废金,实行终身抚恤。……(在医疗方面,)从1952年起,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实行公费医疗,对残废人员的病残复发治疗费和假肢修理费也予以报销。1980年,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一等以上伤残人员增发护理费。对烈、军属除在物质上给予抚恤补助外,在政治上也给予崇高荣誉。每年春节,全县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区、乡、村分头进行慰问,送慰问品,贴春联,挂光荣灯。县民政部门不定期召开烈、军属代表会,总结交流经验,表扬先进;号召烈军属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9]

以上为各个时期上级政府对于社会优抚的相关规定。具体到侯家营村来说,从建国以来,村里一直居住着烈军属和荣复军人,这些烈军属的基本情况大致上反映在《侯家营文书》中。《泥井公社侯家营大队历史资料底帐(1952—1971)》详细记录了从1952年到1971年社会优抚对象的情况,具体数据可见附表8.1。大队干部的工作笔记也记录了一些情况,1969年底至1974年底优抚对象的姓名及人数均在附表8.2中。另外,根据大队会计工作情况的内容可知,“1971年初,烈属:侯文相3人,侯大奎7人,侯永巨2人,共3户12人;军属户:侯文清4人,侯大志5人,侯元强4人,侯大信6人,陈占选3人,侯增瑞3人,侯永茂6人,侯永芳3人,侯治宽3人,共9户39人;五保户:王计田1人,侯志祥1人,侯郑氏1人,侯费氏1人,共4人;复员军人:陈荣6人,芦桂芳5人,王景星6人,池宝兴6人,侯金忠2人,侯盛忠3人,侯代群5人,侯元成3人,秦桂祥2人,孔宪章5人,侯元信,共12户。”[10]侯家营村的总人口数基本上保持在七百人左右[11],从这个数字来看,享受优抚的对象还是在村中占有一定比例的。

社会优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县政府和公社层层下发国家下拨的给烈军属和相关军人的补助款物,另一方面,大队和生产队也会对这部分人群进行一些特殊照顾。人民公社成立以后,大队对社会优抚工作很重视,除了认真统计烈军属和荣复军人的情况,并将公社给他们的补助款足额下发之外[12],还认真进行拥军优属活动,每到年节都会去慰问军烈属,给他们买点心等慰问品[13](侯振春、宋秀玉,07-11-24),尤其是过年的时候,还帮助他们打扫卫生,送去春联、年画和毛主席像等物品[14](王兴巨,07-11-23;侯振春、宋秀玉,07-11-24)。每到春节帮助烈军属贴对联并对他们进行慰问,是大队干部的重要工作之一,并且一直持续到现在。在对村民们的采访中,每当问到关于优抚的问题,村民们都会提出过年时的相关活动,也认为这是大队进行优抚的重要内容和表现。

烈军属和荣复军人的日常生活来源,除了一部分依赖国家的抚恤之外,还有生产队分配的基本口粮和其他实物,在分配的数量方面也能得到照顾[15]。而且,生产队为其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提供了基本的工作机会,使他们有条件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如果家里没有劳力,大队和生产队就照顾他们一些实物或者工分。对于烈属,国家照顾得多一些,军属的话,只照顾困难户(侯振春,08-07-29)。因为烈军属各户情况不同,尤其是家庭劳动力数量有着很大差异,因此这两部分收入在他们各户的总收入中所占比例也就有所不同,无法一概而论哪种收入为优抚对象的主要收入来源。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生产队对于烈军属的照顾方式变为分配责任田和提供相应的代耕费用[16]。优抚方式虽然有所改变,但是保障烈军属基本生活的作用却没有发生变化。现阶段村中已经基本上没有烈属,大部分烈属都已经去世。对于军属,过年的时候,大队还会帮着贴对子,也会买十块钱左右的礼物(侯振春,08-07-29)。这些优抚措施,基本上是延续自集体经营时期的传统。

可以说,在集体体制内,大队和生产队的优抚措施对于政府下发优抚款物来说,是一种重要的补充,这两级组织可以根据优抚对象的特殊情况来制定适宜措施进行具体的保障行动,更加切实地发挥这项措施的作用,使烈军属及荣复军人的生活得到更好保障。社会优抚这项保障措施因为集体制的制度安排而发挥了更大的作用,更好地保障了这一特殊人群的生活,也为改革时期优抚工作的进行提供了宝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