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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家营:一个华北村庄的现代历程
1.7.1 第八章 社会优抚与社会救助

第八章 社会优抚与社会救助

对于村民们来说,集体经营时期乡村的社会优抚和社会救助可以被视为对于集体生产和分配制度的补充保障方式。集体分配制度针对全体村民,而乡村的社会优抚和社会救助涉及的范围主要是少数特殊人群,这两种社会保障方式有力地维持了这部分特殊人群的生活水平。当时对这些人群有着专门的规定,在1971年10月4日公社开会计会时,侯家营大队的会计王兴巨记录道:“享受照顾对象:一、无劳动力、缺劳动力始终家属。二、无劳动力、缺劳动力的战士家属(包括公安子弟)。三、残废军人和老红军。四、带病回乡不能劳动的退伍军人。五、年老体弱、丧失劳动力的复员军人。优待首先提出教育,适当安排劳动收入,在不低于社员生活水平原则下,由群众评议,大队批准缺多少补多少。……烈军属吃粮生活水平不低于口粮水平。……享受照顾的苦难户本着能维持生活水平的原则,吃粮相当于一般生活水平。六、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和其他残废社员。……五保户供给:是由大队和生产队对老人吃穿烧住给包起来,条件:1.必须是劳动人民出身的社员;2.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残病和生活无依无靠的孤儿;3.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只有轻微的劳力;4.地富不能享受五保,如生活确无依无靠,生活照顾到最低水平。”[1]乡村的社会优抚和社会救助在集体经营时期之前均已出现,到了集体经营时期之后,这两种社会保障方式更好地得到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