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小结
前文的论述,通过文献资料与田野调查的结合,力求以精彩的故事勾勒出公社时期侯家营对外交往的大体面貌。在乡村的对外交往中,主体是农民,他们或作为乡村的代理人,或以个人身份在行动,在乡村的政治、经济活动和农民个人的发展中都存在着对外交往的需求。
侯家营所处的地理位置和交通状况较利于村民们进行对外交往,1949年以前村民们就有外出务工谋生的传统。进入公社时期,外出的制度对代表集体的交往进行了制度和物质支持,但却不鼓励个人外出,作为村民主要对外交往场所的市场也受到了一定限制,市场能提供给村民们的对外交往机会也减少了。但在公社时期,对外交往的形式更多元化,交往的深度、广度仍然得到了继续扩展。
公社时期,国家将物质和精神输入乡村,侯家营的乡村干部和相关人员代表乡村外出,进行开会、学习、参观等政治对外交往活动,在便利了国家对乡村进行控制的同时,也接受了国家提供的一定程度的训练,从而提升了个人的能力和素质。在以外调形式进行的对外交往活动中,农民的村外关系得到了巩固,乡村也掌握了更多村外的相关信息,为个人和集体对外交往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经济对外交往活动,主要体现在乡村为获取自身发展资源而进行的努力以及发展副业经济的对外业务往来中。经济交往活动相比于政治活动受到的指令性限制更少,农民能发挥更大的主动性,关系、市场等因素都得到运用。乡村运用非制度化行为影响了国家的资源分配,从再分配的过程中获取了资源和利益,为自身的发展积累了资本,而个人在代表乡村外出活动的过程中分享了集体的资源,这些资源为个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公社制度对农民个人的对外交往活动进行了一些限制,农民大规模的向外流动只在特殊的时期短暂存在。在公社体制下的大部分时间里,个人的对外交往主要表现在外出务工、参军、升学与村外通婚中,前三种形式是制度保证下的交往,拥有这些村外经历能为农民个人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但这些机会对于农民而言较为难得。村外通婚是乡村传统的对外交往形式之一,在公社时期仍然延续并发挥重要作用,交往主体多为女性,是乡村女性实现对外交往的重要形式。
在这些交往行为中,关系和礼物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种在传统社会广泛使用的交往原则,为农民所熟悉并灵活运用,尤其是在集体的经济对外交往活动中,存在着大量运用关系和礼物表达的行为,为达到乡村对外交往的目的、获得经济利益提供了帮助。公社在场面上对这种交往原则进行批判,但在乡村的实际生活中却容忍了这些行为,农民选择了更为认同的人情原则,而非公社的政治原则,交往中的自主性再度得到体现。
公社体制下,农民被制度的框架圈在乡村之内,许多农民的村外交往范围仅能到达附近的市场,而且由于市场功能被弱化,乡村的经济状况较为紧张,农民对市场的需求降至很低的水平,通过市场进行的对外交往活动也有所减少,尤其是侯家营这个在1949年以前开放程度较高的乡村,在公社的大部分时间里,农民丧失了自由前往东北谋生、经商的机会。面对乡村的这种状态,就有学者断言,公社时期“农民们没有获取食物或住宿的钱或途径”,“因而他们无法外出旅行”[385]。在公社体制下,农民外出需要国家提供外出的凭证,在外生活需要国家管制下统一分配的粮票。乡村中的大部分农民与村外世界的联系确实减少了,但不能否认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与外界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正如另一位学者所说:“某一层次的封闭,并不意味着另一层次的也不开放。”[386]通过以上考察,可以看到,公社时期侯家营开放的层次较多,在集体和个人层面上都有体现,交往行为相当活跃。
侯家营在1949年以前有外出务工经商的传统,据统计,当时外出做工经商的村民有116人,除相当数量的人在村外本县工作之外,外出村民多前往东北地区,少量在周边的城市,如山海关、天津、北京等地[387]。1949年以后外出务工经商逐渐受到限制,在60年代初基本被控制在体制允许范围之内,少有农民自主外出。但与1949年之前相比,除去村外通婚不列入考虑[388],公社时期的交往活动涉及人数约有近百人,两个时期人数大抵相当。交往的范围则不仅容纳了之前的地域,还有所超越,波及华北中部和南部,如石家庄、深县、河南,还涉足上海、江苏等江南地区。在传统的因谋生就业而进行的对外交往活动受到一定限制的情况下,其他类型的交往形式补充进来,其中的许多形式主要在公社时期得到形成和发展。1949年以后乡村的边界逐渐固定,但仍然保持了有限度的开放状态,国家对乡村的全面渗透,带来了交往方式的更新和交往范围的扩展。
公社时期的乡村,传统与现代因素交织在一起。政治、经济交往活动以及为个人提供的务工、参军、升学机会,都是公社体制下的现代因素或直接、或间接地进入乡村的表现。而传统因素也有存在的空间,村外通婚的交往形式得到延续和发展,生长于传统社会中的关系运用和礼物表达的交往原则在公社时期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农民在面临新的乡村发展形势而开展的对外交往活动中,仍然主要选择了传统的交往手段。公社对传统持批判和否定的态度,从场面上的话语中,传统应该被消灭,或者处于衰微状态,但在乡村的实际生活中,农民在场面下保存了大量的传统行为,依旧使用他们所熟悉和认同的人情准则进行交往,公社也在一定程度上默许了这些行为的存在。在乡村发展的历程中,公社为乡村引入了许多新的因素,推动乡村的前进,而传统并未如国家所愿被乡村摒弃,反而有所扩展。农民面对新时代的新领域、新问题时灵活地运用了传统的力量,旧者不陈,传统得到了新生。
农民在公社制度下的创造性作用不可忽视,在受到限制的条件下,他们将新旧因素糅合在一起,以多种方式表达了他们向外发展的要求和非农化的倾向。这种创造性,不仅源于农民的天性,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公社造就的农民已大不同于传统农民。乡村中的一部分人,在各种形式的对外交往活动中,扩展了自身交往的范围,经历了学习和锻炼,用现代的理论知识和技术武装自己,获取自身发展的资源。而传统农民受制于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发展空间狭小,易于接受外部权势的支配。公社体制下的乡村虽然受到国家的强有力渗透,但农民在经历了运动的洗礼和公社的训练之后,开始懂得在一定范围内运用变通的手段应对上面的压力,具有了相当程度的自主性。农民在受到限制的交往中尽力利用一切机遇,这种创造能力为后公社时代的农民和乡村发展奠定了基础,没有经历这些的农民,不会有创办企业、闯荡天下的气魄。在这层意义上,公社塑造了农民,农民也利用了公社。制度的束缚就像唐诗中规整的格律限制,如何在遵守格律的同时又体现创意和新意,公社时代的农民为我们提供了启示,他们在体制的格律之中创造性地演绎了丰富的时代新诗。
在后公社时代,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激发了农民个体的劳作积极性,确保了个体的收益,但同时公社解体,集体和政府的作用基本退出乡村和农业领域,这就取消了集体为农民个体带来的保障和各种机会。农民以一己之力,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漂流。有门路有关系的农民可以依靠个人建立起来的关系网络,而这种关系往往带有不稳定性,缺少这些条件的农民则只能靠自己的经营和对市场的把握,难免出现消息滞后引发的投资经营不当。经营的风险完全由农民个体来承担,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民采用新因素和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在新世纪的政治、经济形势下,集体的力量、政府的角色如何在乡村中重新找到定位,是一个值得思考和实践的问题。
【注释】
[1]《侯家营文书》,P-177(1—6),常住人口登记表,2005年7月。在《登记表》中,男性户主死亡或迁移,女性为户主者,以其子女姓氏为准统计,赵姓为一口人之女户主,无从判断其丈夫或子女是否也为赵姓,姑且列为一类姓氏。
[2]中国大陆总人口1949年底为54167万人,参见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1990》,中国统计出版社,1990年,第89页;2003年底为129227万人,参见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第95页。
[3]文书记载:“1959—1960年,我村大部分男劳力和干部都跑了盲流”,即外出东北谋生以躲避饥荒,《侯家营文书》,E-14,村史草稿·我大队人民公社时期的情况,1968年。精确人数虽无从考证,但表明这一时期村落人口增长的波动不单纯是出生率和死亡率波动的结果。
[4]这15个生产大队(村)分别是泥井一村、泥井二村、泥井三村、杨庄、韦庄、牛心庄、秦庄、冯庄、前刘坨、后刘坨、李化庄、崔家坨、陈官营、侯家营、赵家港。参见中共昌黎县委组织部等编:《中国共产党河北省昌黎县组织史资料(1931—1987)》,河北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10、223、266页。
[5]《侯家营文书》,A-1-12、A-2-1、A-2-2-1、A-2-2-2、A-2-3、B-2-24、B-3-2、B-3-5、B-6-6-1,迁入通知书、迁出报告书、迁移证、迁移户口介绍信,1983—1990年;D-22,迁入登记表、迁出登记表,1972年、1974—1979年。
[6]梁洪生:《乡村婚姻与社会文化变迁——近50年江西“同宗相婚”现象考察》,李中清等编:《婚姻家庭与人口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89—90页。
[7]王铭铭:《社区的历程——溪村汉人家族的个案研究》,《溪村家族:社区史、仪式与地方政治》,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50、59页。
[8]陆益龙:《户籍隔离与二元化通婚圈的形成——基于一个城郊镇的分析》,《社会学》,2002年第1期,第61页。
[9][美]威廉·J·古德:《家庭》,魏章玲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6年,第90页。
[10]中国農村調査刊行会編『中国農村慣行調査』(以下简称《惯行调查》),第5卷,东京:岩波书店,1981年复刊本。【侯姓的三大门】,第13页;【村内的结婚和姓】,第129页。
[11]王静:《侯家营追踪调查——家族与村落社会》,郑也夫、沈原、潘绥铭编:《北大清华人大社会学硕士论文选编2006》,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70页。
[12]梁洪生:《乡村婚姻与社会文化变迁——近50年江西“同宗相婚”现象考察》,李中清等编:《婚姻家庭与人口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04页。
[13]王静:《侯家营追踪调查——家族与村落社会》,郑也夫、沈原、潘绥铭编:《北大清华人大社会学硕士论文选编2006》,第370—371页。
[14][美]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史建云、徐秀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40、45—46页。
[15]王铭铭:《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闽台三村五论》,三联书店,1997年,第27页。
[16]史清华:《浙江省农户家庭婚姻、生育及期望研究——来自浙江省三村的调查》,《中国人口科学》,2001年第4期,第47页。
[17]邓国彬、刘薇:《农村女青年远嫁现象》,《青年研究》,2001年第6期。
[18]乔启明:《中国农村人口之结构及其消长》,《东方杂志》,第32卷第1号,1935年1月,第36、43、44页。
[19]傅建成:《论民国时期华北农村的早婚现象》,《社会学研究》,1994年第4期。
[20]乔启明:《中国农村人口之结构及其消长》,《东方杂志》,第32卷第1号,1935年1月,第36、37页。
[21]《惯行调查》,第5卷,【结婚的年龄】,第61页。
[22]《侯家营文书》,G-8,王兴巨日记,1971年10月9日。
[23]《侯家营文书》,B-6-6,侯百顺致侯永成信,1986年1月8日。
[24]《侯家营文书》,E-14,村史草稿·我大队人民公社时期的情况,1968年。
[25]《侯家营文书》,G-1,工农兵日记·破坏婚姻法的问题,1970年;C-10-6-4,关于对现反某批斗的请示报告,1970年;C-10-6-5,某检讨材料,1970年7月9日;C-10-6-6,某证明材料,1970年7月9日。
[26]《侯家营文书》,G-8,王兴巨工作笔记,1971年10月4日。
[27]乔启明:《中国农村人口之结构及其消长》,《东方杂志》,第32卷第1号,1935年1月,第29页。
[28]《惯行调查》,第5卷,《河北省昌黎县侯家营村概况》,第5页。
[29]王庆成:《晚清华北村镇人口》,《历史研究》,2002年第6期,第3页。
[30]家庭结构类型划分,参见刘豪兴主编:《农村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68—270页。
[31]参见李竞能编著:《现代西方人口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35页。
[32]参见李竞能编著:《现代西方人口理论》,第232—233页。
[33]根据全国历年人口出生率计算,参见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1990》,第90页。
[34]1954年,河北省率先成立节制生育领导小组;1958年,在全省范围开展节育宣传运动;但此后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两次反复,直到1972年才在全省范围全面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参见王明远主编:《中国人口》(河北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第85、459—462页。
[35]《侯家营文书》,A-2-8,泥井公社革命委员会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几项具体执行意见的通知,1979年11月12日。
[36]《侯家营文书》,B-3-1,昌黎县泥井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通知,1980年10月17日。
[37]《侯家营文书》,B-2-24,侯家营村超生罚款花名册,1980年代初(具体时间不详)。
[38]生育类型划分,参见李银河:《生育与村落文化·一爷之孙》,文化艺术出版社,2003年,第20页。
[39]彭希哲主编:《传统变革与挑战——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农村人口问题》,复旦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83页。
[40]李银河:《生育与村落文化·一爷之孙》,第52、54页。
[41]根据全国历年人口死亡率计算,参见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1990》,第90页。
[42]《侯家营文书》,D-56,地震灾情调查表一·人畜伤亡情况,1976年9月。
[43]《惯行调查》,第5卷,《河北省昌黎县侯家营村概况》,第5页;【一户的所要粮食和所要亩数】,第254页;【水害的影响——外出打工】,第299页。
[44]《侯家营文书》,D-5,各项收支分户账·合作医疗账,1969年5月31日。
[45]《侯家营文书》中L类医疗卫生档案有大量的村民住院、转院单据。
[46][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9页。
[47][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第327页。
[48]主要成果有:路遇:《清代和民国山东移民东北史略》,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年;池子华:《中国流民史·近代卷》,安徽人民出版社,2001年;张洪祥:《近代华北农民“闯关东”的历史功绩》,江沛主编:《二十世纪的中国农村社会》,中国档案出版社,1996年;张利民:《“闯关东”移民潮简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2期;行龙:《近代华北农村人口消长及其流动——兼论黄宗智“没有发展的增长”说》,《历史研究》,2000年第4期;李伟:《山东人“闯关东”与乡土观念的变化》,《史学月刊》,2005年第9期;牛淑萍:《清代山东移民东北述论》,《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3期;范立君:《民国中期(1931—1937)华北民众“闯关东”中断原因探析》,《社会科学辑刊》,2003年第6期;范立君:《民国时期“闯关东”运动的特点探析》,《吉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第1期;王杉:《浅析民国时期“闯关东”运动的时空特征》,《民国档案》,1999年第2期;王杉:《再论20世纪20年代华北人民“闯关东”狂潮之成因》,《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5期等。
[49]费孝通:《乡土本色》,《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7页。
[50]英文“involution”,中文黄最初译作“内卷化”,后改用“过密化”,意即以单位劳动日边际报酬递减为代价,换取单位面积劳动力投入的增加。黄的“过密化”概念意在解释没有(劳动生产率)发展的(产出)增长这一悖论现象。这一概念得益于蔡雅诺夫(A.V.Chayanov)和吉尔茨(Clifford Geertz)的分析模式。参见[美]黄宗智:《中国研究的规范认识危机——社会经济史中的悖论现象》,《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2000年,第427、429、441页。
[51]《惯行调查》,第5卷,【外出打工】,第193页。
[52]郑天挺主编:《清史》,上编,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399页。
[53]张艳芳:《民国前期移民政策刍议》,《文史哲》,2000年第6期。
[54][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第280页。
[55][美]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河北和山东的农业发展,1890—1949》,史建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47页。
[56]《惯行调查》,第5卷,《河北省昌黎县侯家营村概况》,第5页。
[57]根据黄宗智统计结果计算。参见[美]黄宗智:《满铁调查的33个村庄社会经济轮廓》,《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第319—329页。
[58]《惯行调查》,第5卷,《河北省昌黎县侯家营村概况》,第5页;【土地的等级】,第23页;【作物播种、收获期及产量】,第147页。
[59]转引自[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第280页。
[60]《惯行调查》,第5卷,【土地·作物】,第144—145页;【水利·水害】,第147页;【一户的所要粮食和所要亩数】,第254页;【水害的影响—外出打工】,第299页。
[61]《侯家营文书》,F-37-1,侯家营大队阶级档案,第1卷,1965年8月;F-37-2,侯家营大队阶级档案,第2卷,1965年8月。本节所引文献资料、统计数据未注明出处者,均出自该阶级档案。
[62]《惯行调查》,第5卷,【刘子馨的经历】,第42页。
[63]这些人当时大都已故去,在其子孙辈追忆的家史中,只有其外出年龄的记载。此处是根据其子孙的出生时间及本人外出年龄推断其外出时间的。这一推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无法确定其子孙是否为长子或长孙,所以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
[64][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第282页。
[65]解学诗、[日]松村高夫主编:《满铁与中国劳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25、29、35、37、39、41、47、63、106页。
[66]解学诗、[日]松村高夫主编:《满铁与中国劳工》,第54—55页。
[67][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第327页。
[68]孙家台、山城子和牛谷塔这几个地方是否属于东三省,尚不确定,暂列于此。
[69]外出谋生人口中许多人不止到过一个城市,到过昌黎县城以外数地务工经商者,以谋生时间最长地统计;既到过昌黎县城,又到过东北等地的,归入东北等地;后者共有7人。
[70]民国《昌黎县志》,卷5,《风土志·礼俗》。
[71]民国《昌黎县志》,卷2,《地理志上·铁路》。
[72]《侯家营文书》,F-37-3,侯家营村史·在苦难中,1965年7月10日。
[73]民国《昌黎县志》,卷5,《风土志·礼俗》。
[74]《惯行调查》,第5卷,【外出打工】,第284页。
[75]类型划分沿用了《阶级档案》中村民对自身所从事职业的描述,有些概念的内涵外延可能重合。
[76]《惯行调查》,第5卷,【侯家营村民的满洲外出打工】,第69页;【外出打工】,第144、274页。
[77]转引自龚维斌:《劳动力外出就业与农村社会变迁》,文物出版社,1998年,第5页。
[78]转引自龚维斌:《劳动力外出就业与农村社会变迁》,第7页。
[79]《惯行调查》,第5卷,【侯家营村民的满洲外出打工】,第69页;【外出打工】,第274页;【老奤儿帮——同乡伙伴】,第252页;【水害的影响——外出打工】,第299页。
[80]江沛:《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区域的灾害与农村社会变动》,张国刚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3卷,中华书局,2001年,第260—261页。
[81]曹锦清、张乐天、陈中亚:《当代浙北乡村的社会文化变迁》,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第33页。
[82]费孝通:《差序格局》,《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6—27页。
[83]对乐亭县“老呔帮”之源流及其经营活动的调查,参见魏宏运主编:《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冀东农村社会调查与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41—351页。
[84]《惯行调查》,第5卷,【老奤儿帮——同乡仲间】,第252页;【满洲外出打工和归乡】,第253页。
[85]《惯行调查》,第5卷,【到满洲外出打工】,第5页;【老奤儿帮——同乡伙伴】,第252页;【水害的影响——外出打工】,第299页。
[86]《惯行调查》,第5卷,【外出打工】,第193页;【外出打工】,第284页。
[87]萧的子女共7人,迁往东北、内蒙、湖北、安徽、昌黎县城等地。《侯家营文书》,A-16-22,侯家营大队敌伪人员登记表,1969年12月30日;F-37-3,在外地富子女登记表,1965年7月6日。
[88]《惯行调查》,第5卷,【商人】,第5页;【打官司的仲裁】,第39页;《侯家营文书》,A-16-22,侯家营大队敌伪人员登记表,1969年12月30日;C-5-1-13,肖会生供词部分摘抄,1969年1月23日;E-1,讨论我村两条路线斗争史的调查,1969年2月9日;E-14,村史草稿·在1942—1945年8月15日日本时期基本情况,1968年。
[89]《惯行调查》,第5卷,【校董】,【萧惠生的匾额】,【打官司的仲裁】,第37—39页;【保长·副保长·甲长】、【村长·副的土地】,第41—42页;【镇长的恶行】,第50页;【土地的上·中·下】,第55页;【侯姓和刘姓的对立】,第57—58页;【来村的移住者】,第130—131页;【各姓入村的关系】,第150页。
[90][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第157—158页。
[91][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第89页。
[92]《惯行调查》,第5卷,【大土地所有者】,第6页;【大地主】、【大地主的租佃关系】、【村里的财主】,第151页;【村内的土地买得者】,第221页。
[93][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第281—283页。
[94]《侯家营文书》,F-37-1,侯家营大队阶级档案第1卷,1965年8月;F-37-2,侯家营大队阶级档案第2卷,1965年8月。
[95]《侯家营文书》,A-1-12、A-2-1、A-2-2-1、A-2-2-2、A-2-3、B-2-24、B-3-2、B-3-5、B-6-6-1,迁入通知书、迁出报告书、迁移证、迁移户口介绍信,1983—1990年;D-22,迁入登记表、迁出登记表,1972年、1974—1979年。
[96]光绪《乐亭县志》,卷2,《地理志中·风俗》。
[97]光绪《滦州志》,卷8,《封域志中·风俗》。
[98]1951年7月,《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全国统一的城市户口登记制度正式建立;1953—1957年,中央政府先后四次发出指示,劝阻农民盲目流入城市;1955年11月,《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颁发,开始确立划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进行管理的体制;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城乡分治的户籍管理制度正式确立;1984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下发,“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户籍制度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参见殷志静、郁奇虹:《中国户籍制度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3、5-6、13页。
[99]殷志静、郁奇虹:《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第5—7页。
[100]其中3人外出时间不详,2人在本溪、1人在抚顺工作,民国时期外出人口中没有记述,故归入这一时期的外出人口中。
[101]《侯家营文书》,E-14,村史草稿·我大队人民公社时期的情况,1968年。跑“盲流”详情参见第七章第四节。
[102]1961年5月31日陈云在中央工作会议上讲话提出,“凡是近三年从农村来的,一般地都要动员他们回去。哪里来的就回哪里去”;6月16日中央批示,“在一九六○年底一点二九亿城镇人口的基数上,三年内减少城镇人口二千万以上”;6月28日中共中央下发通知,“这次精简的主要对象,是一九五八年一月以来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新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学徒和正式工),使他们回到各自的家乡,参加农业生产”。“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职工,确是自愿要求回乡的,也可以准许离职回乡”。参见陈云:《动员城市人口下乡》,1961年5月31日,第374页;《中央工作会议关于减少城镇人口和压缩城镇粮食销量的九条办法》,1961年6月16日经中央批准,第412页;《中共中央关于精简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61年6月28日,第505页。以上三个文件均出自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
[103]详细统计参见表7.2。
[104]详细统计参见表4.4。
[105]王玉增、侯玉芝、刘秀云接班详情参见第七章第四节介绍。
[106]详情参见第七章第四节介绍。
[107]详细统计及其转业去向参见表7.3及第七章第四节相关介绍。
[108]具体事例参见第七章第四节。
[109]当时乡村社会衽的教育制度参见第十章第一节。
[110]这3人经历详情参见七章第四节介绍。
[111]这7人经历详情参见七章第四节介绍。
[112]《侯家营文书》,A-16-1,苏希田家属从昌黎城下放侯家营大队证明,1979年2月24日;B-4-9,知识青年基本情况调查表,1968年10月10日—1969年1月25日;A-6-20,侯家营大队一九七一年末基本情况,1971年12月31日;A-5-25,1973年末总户数、总人口(二),1973年底;G-2,红卫兵日记,1970年9月20日、1971年4月25日。
[113]刘精明:《向非农职业流动:农民生活史的一项研究》,《社会学》,2002年第3期,第15页。
[114]迁出原因统计中,搬家根据资料无法判断是否属于迁回原籍或投亲之类,故单独列为一类。《侯家营文书》,B-2-24、B-3-2、B-3-5,迁入通知书、迁出报告书、迁移证、迁移户口介绍信,1983—1984年; D-22,迁入登记表、迁出登记表,1972年、1974—1979年。
[115]王秀清主编:《河东人口纵横》,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第121—122页。
[116]养殖业的发展情况,参见第四章第三节。
[117]人口年龄结构类型划分及抚养比(负担系数)指标计算,参见胡伟略:《人口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56、279—280页。
[118]文书统计指标中,劳动力分为整劳力和半劳力。男18~50岁、女18~45岁为整劳力;男16~17岁、51~60岁,女16~17岁、46~55岁为半劳力。《侯家营文书》,A-5-25,1973年农村人民公社组织与劳动力(二),1973年底。
[119]胡伟略:《人口社会学》,第255页。
[120]邓国胜:《中国生育率下降的代价:婚姻拥挤》,《社会科学》,2000年第7期,第58页。
[121]《惯行调查》,第5卷,《河北省昌黎县侯家营村概况》,第5页。
[122]杜赞奇认为:“在冀、鲁两省,地主—佃农并不构成乡村中的主要社会关系。……华北平原乡村中的权力关系不同于华南和华中地区,或者说,不同于租佃关系占主要地位的其他乡村社会”,参见《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第8页;卢晖临认为:“在革命前的村庄内部,并不存在一个以地租为主要剥削手段的地主阶级,村民之间的分化主要不是寄生的地主阶级与被剥削的佃农阶级之间的分化,而是围绕土地经营、生计和生活安排而产生的耕作社会内部小生产者之间的分化,是一种有限度的‘阶级分化’类型”,参见《革命前后中国乡村社会分化模式及其变迁:社区研究的发现》,[美]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1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68页。
[123]曹锦清、张乐天、陈中亚:《当代浙北乡村的社会文化变迁》,第44页。
[124]转引自卢晖临:《革命前后中国乡村社会分化模式及其变迁:社区研究的发现》,[美]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1辑,第158页。
[125]《侯家营文书》,C-1-1-3,刘斌卿给毛主席的信,1965年10月31日。
[126]有学者认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民作为一个阶级整体,开始分化为8个利益不同、愿望要求不同的阶层,即农业劳动者阶层、农民工阶层、雇工阶层、农民知识分子阶层、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乡镇企业管理者阶层和农村管理者阶层。参见陆学艺:《“三农论”:当代中国农业、农村、农民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392—400页。由于对当代该村人口的就业结构和经济收入未作深入调查统计,只通过现任村会计了解到一些大致情况,故对目前该村人口社会分层的具体情况只能作简单的描述。
[127][加]宝森:《中国妇女与农村发展:云南禄村六十年的变迁》,胡玉坤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7页。
[128]昌黎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昌黎县志》,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2年,第605页。以下引用均简称《昌黎县志》。
[129]《侯家营文书》,D-3,1969年大队现金账。
[130]《侯家营文书》,J-72-15,1975年7月大队凭证。
[131]《侯家营文书》,A-6-1,侯家营大队财务及各种制度,1975年1月26日;A-6-29,关于执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的意见,1979年4月;F-37-3,侯家营大队阶级档案,第3卷,1965年。以下分析相关内容未经注明均出自此三份文件。
[132]《侯家营文书》,J-68-3,1968年4—5月大队凭证;J-71-11,1971年9—11月大队凭证;J-72-1,1971年11—12月大队凭证;J-72-11,1972年5月大队凭证。
[133]《侯家营文书》,F-37-3,侯家营大队阶级档案,第3卷,1965年。
[134]《侯家营文书》,F-37-3,侯家营大队阶级档案,第3卷,1965年。
[135]费孝通:《费孝通论小城镇建设》,群言出版社,2000年,第167页。
[136]中国農村調査刊行会編『中国農村慣行調査』(以下简称《惯行调查》),第5卷,东京:岩波书店,1981年复刊本,第328页。
[137]《关于昌黎城关市场物价情况的调查》,1961年,昌黎县档案馆藏,1-Y-497。
[138]《侯家营文书》,C-4-2-16,关于对侯永成定性问题的综合报告,无日期。
[139]《侯家营文书》,J-75-3,1975年2月大队凭证;J-75-11,1975年10月大队凭证;J-76-7,1976年6月大队凭证;J-78-16,1978年9月大队凭证;J-79-13,1979年7—8月大队凭证;J-80-11,1980年10月大队凭证。
[140]《侯家营文书》,A-10-9,宅基地问题通知,1970年9月。
[141]《中共唐山地委批转财贸部关于唐山牲畜市场情况的调查报告》,1962年9月9日,昌黎县档案馆藏,1-C-443。
[142]《昌黎县革委会农林局关于关闭大牲畜市场的请示报告》,1970年9月,昌黎县档案馆藏,24-Y-100。
[143]《侯家营文书》,F-37-3,查账总结,1965年4月23日。
[144]《侯家营文书》,J-71-10,1971年9—10月大队凭证。
[145]《侯家营文书》,J-73-17,1973年10月大队凭证。
[146]《侯家营文书》,J-74-1,1973年12月—1974年1月大队凭证。
[147]《侯家营文书》,J-73-18,1973年11月大队凭证。
[148]《昌黎县志》,第592—594页。
[149]《侯家营文书》,J-76-11,1976年7—8月大队凭证。
[150]《侯家营文书》,J-74-7,1974年4月—6月大队凭证。片,以工委为管理机构,主要指导农业生产,一个片下辖三个公社。
[151]《侯家营文书》,J-74-12,1974年10月大队凭证。
[152]《侯家营文书》,J-74-3,1974年1月—2月大队凭证。
[153]《侯家营文书》,J-76-1,为1975年12月大队凭证。
[154]《侯家营文书》,J-71-5,1971年6月大队凭证。
[155][美]弗里曼、毕克伟、塞尔登:《中国乡村,社会主义国家》,陶鹤山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355—356页。
[156]《侯家营文书》,J-68-1,1968年1—3月大队凭证。
[157]《侯家营文书》,J-73-19,1973年大队11月大队凭证。
[158]《侯家营文书》,J-69-3,1969年1—3月大队凭证。
[159]《侯家营文书》,G-4,王兴巨工作笔记,1978年。
[160]《侯家营文书》,A-14-14,关于划定“三革”子女家庭出身问题的调查提纲,1974年5月20日。
[161]详见第一章中对萧惠生的相关介绍。
[162]《侯家营文书》,J-70-3,1970年2—3月大队凭证;J-70-5,1970年6月大队凭证;J-70-6,1970年7月大队凭证;J-70-7,1970年8—9月大队凭证;J-70-8,1970年10月大队凭证;J-70-10,1970年12月大队凭证。
[163]《侯家营文书》,D-13,1971年大队日记账;J-71-1,1971年1月大队凭证;J-71-5,1971年6月大队凭证;J-71-8,1971年8月大队凭证;J-71-9,1971年8—9月大队凭证。
[164]《侯家营文书》,F-37-1,侯家营大队阶级档案,第1卷,1965年;F-37-2,侯家营大队阶级档案,第2卷,1965年;J-69-3,1969年1—3月大队凭证;J-69-4,1969年4月大队凭证;J-70-5,1970年6月大队凭证;J-72-13,1972年6月大队凭证;J-70-3,1970年2—3月大队凭证。
[165]《侯家营文书》,J-69-2,1969年1月大队凭证。
[166]《侯家营文书》,A-3-20,干部活动记录记工本,1969年11月;D-3,1969大队年现金账;J-69-1,1969年1月大队凭证;J-69-2,1969年1月大队凭证。
[167]《侯家营文书》,B-1-27,户口迁移证明、介绍信;B-3-5,迁出报告书回执等,1983年;D-22,1973—1979年大队人口变动情况表;F-37-1,侯家营大队阶级档案,第1卷,1965年;F-37-3,侯家营大队阶级档案,第3卷,1965年。
[168]《惯行调查》,第5卷,第127页。
[169]《侯家营文书》,J-75-1,1974年12月大队凭证。
[170]《侯家营文书》,J-74-10,1974年8月大队凭证;J-74-11,1974年9月大队凭证;J-75-4,1975年3月大队凭证;J-75-11,1975年10月大队凭证;J-76-7,1976年6月大队凭证。
[171]《侯家营文书》,J-75-4,1975年3月大队凭证。
[172]《侯家营文书》,J-73-18,1973年11月大队凭证。
[173]《侯家营文书》,J-69-9,1969年10月大队凭证。
[174]《侯家营文书》,J-76-9,1976年7月大队凭证。
[175]《侯家营文书》,J-69-5,1969年5—6月大队凭证;J-71-1,1971年1月大队凭证;J-74-14,1974年11月大队凭证;J-75-4,1975年3月大队凭证;J-76-3,1976年2月大队凭证;J-78-7,1978年4月大队凭证;J-78-16,1978年9月大队凭证;J-79-14,1979年8—9月大队凭证。
[176]《侯家营文书》,J-72-20,1972年9月大队凭证;J-78-3,1978年1月大队凭证;J-79-4,1979年1—2月大队凭证。
[177]《侯家营文书》,J-69-6,1969年7月大队凭证;J-70-4,1970年4—5月大队凭证;J-70-6,1970年7月大队凭证;J-70-8,1970年10月大队凭证;J-72-12,1972年5月大队凭证;J-72-18,1972年8月大队凭证;J-73-3,1973年1月大队凭证;J-73-18,1973年11月大队凭证;J-74-3,1974年1月—2月大队凭证;J-74-4,1974年2月—3月大队凭证;J-74-7,1974年4月—6月大队凭证;J-74-9,1974年7月大队凭证;J-75-1,1974年12月大队凭证;J-75-2,1975年1月大队凭证;J-75-4,1975年3月大队凭证;J-75-5,1975年4月大队凭证;J-75-6,1975年5月大队凭证;J-75-9,1975年8月大队凭证;J-76-1,1975年12月大队凭证;J-76-7,1976年6月大队凭证;J-76-13,1976年10月大队凭证; J-76-16,1976年12月大队凭证;J-77-6,1977年3—4月大队凭证;J-77-9,1977年5月大队凭证;J-77-11,1977年6月大队凭证;J-77-12,1977年5—7月大队凭证;J-77-17,1977年9月大队凭证;J-78-13,1978年8月大队凭证;J-80-5,1980年4月大队凭证。
[178]《侯家营文书》,J-72-18,1972年8月大队凭证;J-74-6,1974年4月大队凭证;J-74-10,1974年8月大队凭证;J-75-1,1974年12月大队凭证。
[179]《侯家营文书》,J-72-5,1972年2月大队凭证。
[180]《侯家营文书》,J-73-2,1973年1月大队凭证(含1972年12月大队凭证)。
[181]《侯家营文书》,A-3-10,记工本两本,1972年。
[182]《侯家营文书》,A-13-31,关于在海南岛育种的工作汇报,1971年10月17日。以下王景元的故事未注明均出自此信。
[183]《侯家营文书》,F-37-1,侯家营大队阶级档案,第1卷,1965年。
[184]《侯家营文书》,J-73-19,1973年11月大队凭证。
[185]《侯家营文书》,J-71-2,1971年2月大队凭证;J-73-9,1973年5月大队凭证;J-74-2,1973年12月—1974年大队凭证。
[186]《侯家营文书》,J-74-6,1974年4月大队凭证。
[187]《侯家营文书》,J-77-8,1977年4—5月大队凭证。
[188]《侯家营文书》,D-76,1978年侯家营大队现金账。
[189]《侯家营文书》,D-46,1976—1977年度大队现金账。
[190]《侯家营文书》,F-12,小四清总结十二条,1977年3月27日。
[191]《侯家营文书》,J-75-11,1975年10月大队凭证。
[192]《侯家营文书》,J-69-6,1969年7月大队凭证。
[193]《侯家营文书》,J-71-7,1971年7月大队凭证。
[194]《侯家营文书》,J-71-9,1971年8—9月大队凭证。
[195]《侯家营文书》,B-3-1,综合文件,1980年。
[196]《昌黎县志》,第380页。
[197]《侯家营文书》,C-3-3-10,王永会检查,1969年4月11日。
[198]《侯家营文书》,J-73-9,1973年5月大队凭证。
[199]《侯家营文书》,F-37-2,侯家营大队阶级档案,第2卷,1965年。
[200]《侯家营文书》,G-2,工作笔记(作者不详),1972年。
[201]《侯家营文书》,D-2,1964年大队明细分类账。
[202]《侯家营文书》,A-12-10,亦工亦农副业工协议书,1973—1979年;B-1-29,(副业工)协议书,1981年;J-75-12,1975年11月大队凭证。
[203]《侯家营文书》,J-76-3,1976年2月大队凭证。
[204]《侯家营文书》,J-75-4,1975年3月大队凭证。
[205]《侯家营文书》,J-75-8,1975年7月大队凭证;J-77-9,1977年5月大队凭证;J-77-12,1977年5—7月大队凭证;J-77-14,1977年7月大队凭证;J-77-15,1977年8月大队凭证。
[206]《侯家营文书》,J-77-21,1977年11—12月大队凭证;D-70,1977年实物账。
[207]《昌黎县志》,第33页。
[208]《侯家营文书》,J-73-10,1973年5—6月大队凭证。
[209]《侯家营文书》,D-54,1976年分户账。
[210]《侯家营文书》,A-10-8,开会记录,1970年。
[211]《侯家营文书》,A-7-9,1974年第2、3队发放1974年度社员生活煤票汇总表。
[212]《侯家营文书》,J-71-6,1971年6月大队凭证。
[213]《侯家营文书》,A-10-8,开会记录,1970年。
[214]《侯家营文书》,D-65,1977年侯家营大队现金账。
[215]《侯家营文书》,J-78-4,1978年2月大队凭证。
[216]《侯家营文书》,B-3-1,综合文件,1980年。
[217]《侯家营文书》,J-77-6,1977年3—4月大队凭证。
[218]《侯家营文书》,D-46,大队1976—1977年度现金账。
[219]《侯家营文书》,A-10-8,开会记录,1970年。
[220]《侯家营文书》,J-71-4,1971年4—5月大队凭证。
[221]《侯家营文书》,C-8-10-2,关于侯治贵的证明材料,1969年5月。
[222]《侯家营文书》,J-80-5,1980年4月大队凭证。
[223]《侯家营文书》,J-80-10,1980年9月大队凭证;J-80-12,1980年11月大队凭证。
[224]《侯家营文书》,B-1-12,1980—1981年信用服务站取款凭证。
[225]《侯家营文书》,J-81-3,1981年2月大队凭证。
[226]《侯家营文书》,J-81-7,1981年4—6月大队凭证。资料所见为1980年向社员卖出由秦皇岛市买入的木材,与1980年的资料相验证应为来自讷河县的木材。
[227]《侯家营文书》,B-2-24,昌黎县刘台庄贸易货栈代理购销期货合同,1982年。
[228]《昌黎县志》,第360页。
[229]《昌黎县志》,第360页。
[230]侯家营村称出嫁的妇女为“老姑子”。
[231]《侯家营文书》,J-68-1,1968年1—3月大队凭证;J-68-3,1968年4—5月大队凭证;J-68-4,1968年6月大队凭证;J-68-5,1968年7月大队凭证;J-68-6,1968年7月大队凭证;J-68-8,1968年9月大队凭证。
[232]侯雨田,侯大云的别名,为村中侯增扬之父,1949年以前到沈阳学生意,1949年以后成为工人留在沈阳,对侯家营村中的经济事务助益颇多。
[233]《侯家营文书》,J-68-4,1968年6月大队凭证。
[234]《侯家营文书》,J-72-9,1972年3月大队凭证。
[235]《侯家营文书》,J-72-5,1972年2月大队凭证;J-72-7,1972年2—3月大队凭证。旅大市,1981年改称大连市。
[236]《侯家营文书》,J-72-6,1972年2—3月大队凭证。
[237]《侯家营文书》,J-73-7,1973年3—4月大队凭证;J-73-8,1973年4月大队凭证。
[238]《侯家营文书》,J-75-6,1975年5月大队凭证。
[239]《侯家营文书》,H-21,侯振兴的叔叔从沈阳寄来的信,1977年2月27日。
[240]《侯家营文书》,J-79-14,1979年8—9月大队凭证。
[241]《侯家营文书》,J-80-1,1979年12月大队凭证。
[242]《侯家营文书》,D-17,1972年大队日记账。
[243]《昌黎县志》,第309页。
[244]《侯家营文书》,B-2-24,承包加工厂合同书,1984年。
[245]《侯家营文书》,D-73,1977年大队各项收支分户账。
[246]《侯家营文书》,J-78-3,1978年1月大队凭证。
[247]《侯家营文书》,J-77-22,1977年11—12月大队凭证。
[248]《侯家营文书》,D-65,1977年侯家营大队现金账。
[249]《侯家营文书》,D-69,1977年大队分户账。
[250]《侯家营文书》,J-69-5,1969年5—6月大队凭证;J-70-6,1970年7月大队凭证;J-70-7,1970年8—9月大队凭证;J-71-1,1971年1月大队凭证;J-72-21,1972年10月大队凭证;J-74-14,1974年11月大队凭证。
[251]《侯家营文书》,A-15-1,石家庄市二十二中工厂来信,1977年6月8日;B-6-32,1977年8月30日太原铁路局货物运单;H-18,石家庄22中57工厂来信,无日期。
[252]《侯家营文书》,A-15-1,石家庄市二十二中工厂来信,1977年6月8日;J-77-16,1977年8月大队凭证。
[253]《侯家营文书》,J-75-1,1974年12月大队凭证。
[254]《侯家营文书》,J-75-4,1975年3月大队凭证。
[255]《侯家营文书》,D-43,1975年固定财产账;J-75-8,1975年7月大队凭证。
[256]《侯家营文书》,J-75-8,1975年7月大队凭证。
[257]纤维,或玻璃丝,是制作石棉瓦的材料。《侯家营文书》中有时直接记为玻璃。
[258]苦土,即氧化镁,防火材料。《侯家营文书》中有时记为石棉粉、石粉。
[259]卤水,即氯化镁水溶液,用以拌黏苦土,有固体块状形式,《侯家营文书》中记为卤块、卤片、卤水干。
[260]《侯家营文书》,D-65,1977年侯家营大队现金账;D-73,1977年大队各项收支分户账;J-78-25,1978年2月瓦厂会计凭证。
[261]《侯家营文书》,J-77-6,1977年3—4月大队凭证。
[262]《侯家营文书》,A-13-7,李云庆信,无时间。
[263]《侯家营文书》,A-12-9,合同9张,劳动合同,1972—1979年;D-77,1978年瓦厂现金账。
[264]《侯家营文书》,J-77-7,1977年3—4月大队凭证。
[265]《侯家营文书》,A-13-20,汇报所需苦土情况,1978年1月10日。
[266]《侯家营文书》,A-13-19,来信,关于索要合同的证明信,1978年1月15日;B-6-37,1978年合同书。
[267]《侯家营文书》,J-77-19,1977年9—10月大队凭证。
[268]《侯家营文书》,A-15-10,关于民办教师王井泉工分问题的通知,1972年;D-69,1977年大队分户账;D-73,1977年大队各项收支分户账。
[269]《侯家营文书》,D-77,1978年瓦厂现金账;J-78-28,1978年5月瓦厂凭证。
[270]《侯家营文书》,J-77-3,1977年2月大队凭证;J-78-13,1978年8月大队凭证。
[271]《侯家营文书》,D-73,1977年大队各项收支分户账;J-77-16,1977年8月大队凭证。
[272]《侯家营文书》,D-69,1977年大队分户账;D-70,1977年实物账。
[273]《侯家营文书》,J-77-15,1977年8月大队凭证。
[274]《侯家营文书》,D-77,1978年瓦厂现金账;J-78-28,1978年5月瓦厂凭证;J-78-31,1978年8月瓦厂凭证。
[275]《侯家营文书》,J-78-26,1978年瓦厂凭证,1978年3月。
[276]《侯家营文书》,D-93,1979年侯家营大队暂收款、固定财产账。
[277]《侯家营文书》,J-79-17,1979年11月大队凭证。
[278]《侯家营文书》,A-12-9,劳动合同,1972—1979年。
[279]《侯家营文书》,D-73,1977年大队各项收支分户账。
[280]《侯家营文书》,D-73,1977年大队各项收支分户账;D-84,1978年大队分户账;D-82,1978年瓦厂资金来源账。
[281]《侯家营文书》,D-78,1978年大队银行存款账;D-80,1978年各种费用;D-87,1978年大队分户账,固定财产账,明细分类账。
[282]《侯家营文书》,D-97,侯家营大队1980年积金总账。
[283]《侯家营文书》,J-79-12,1979年7月大队凭证。
[284]王朔柏、陈意新:《从血缘群到公民化:共和国时代安徽农村宗族变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285]盲流,是盲目外流人员的简称。这一称呼源于中央人民政府1953年4月17日颁布实施的《政务院关于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指自主流向居住地以外地区谋求生活的人员(以农民为主),参见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法汇编(1953)》,法律出版社,1982年。侯家营村中曾参与“盲流”的侯振元认为盲流“就是没有正式的工作,盲目地流入城市”。
[286]《侯家营文书》,E-14,村史草稿。
[287]1961年6月28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精简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精简城市人口:“这次精简的主要对象,是1958年一月以来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新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学徒和正式工),使他们回到各自的家乡,参加农业生产”。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505页。
[288]《河北省委关于制止和处理农村劳动力外流问题的通知》,1959年2月19日,昌黎县档案馆藏,1-C-233。
[289]《中共昌黎县委办公室关于农村盲目外流人员家属口粮供应问题的处理意见》,1960年,昌黎县档案馆藏,1-Y-358。
[290]《中共泥井公社党委关于处理外流党员的几点体会》,1961年11月19日,昌黎县档案馆藏,1-Y-509。
[291]《侯家营文书》,C-3-3-10,王永会检查,1969年4月11日。
[292]《侯家营文书》,A-16-23,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表(居民户)。泥井公社,1968年;C-4-3,侯代群档案袋;D-22,1973—1979年大队人口变动情况表;F-37,侯家营大队阶级档案,第2卷,1965年。
[293]《侯家营文书》,F-37,侯家营大队阶级档案,第2卷,1965年。
[294]《侯家营文书》,A-1-6,侯家营大队支部委员会党日活动记录,1976年6月14日。
[295]《侯家营文书》,B-6-10,协议书,1979年1月1日。
[296]《侯家营文书》,A-12-9,劳动合同,1972—1979年。
[297]《侯家营文书》,A-12-10,亦工亦农副业工协议书,1973—1979年;A-14-22,民技工协议书,1974年9月4日。
[298]《侯家营文书》,F-16,劳动合同,1970年10月20日;J-70-10,1970年12月大队凭证。
[299]《侯家营文书》,D-22,1973—1979年大队人口变动情况表;F-16,劳动合同,1970年10月20日。
[300]《侯家营文书》,A-12-9,劳动合同,1972—1979年。
[301]《侯家营文书》,J-74-1,1973年12月—1974年1月大队凭证;J-75-9,1975年8月大队凭证。
[302]《侯家营文书》,A-12-10,亦工亦农副业工协议书,1973—1979年。
[303]《侯家营文书》,F-37-1,侯家营大队阶级档案,第1卷,1965年。
[304]由于知识青年这个群体在乡村中具有特殊性,他们与城市的联系使他们比土生土长的农民有更多村外交往机会,因此本章的研究均不将其考虑在内。
[305]接班,指到1986年止,国有企业中允许职工在退休后由一名子女接替其工作职位的行为。
[306]《侯家营文书》,A-16-23,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表(居民户)。泥井公社,1968年;D-22,1973—1979年大队人口变动情况表。
[307]《侯家营文书》,F-37-2,侯家营大队阶级档案,第2卷,1965年。
[308]《侯家营文书》,B-3-5,迁出报告书回执等,1983年。
[309]《侯家营文书》,A-13-24,迁安首钢矿建一连十八班来信,1970年7月16日;A-13-39,侯永栋工作思想汇报,1970年8月17日。
[310]两委会,是“文化大革命”时期乡村的主要政治机构,即大队革命委员会和党支部委员会。
[311]《侯家营文书》,J-69-5,1969年5—6月大队凭证。
[312]《侯家营文书》,J-72-2,1972年1月大队凭证。
[313]《侯家营文书》,J-72-5,1972年2月大队凭证;J-72-11,1972年5月大队凭证。
[314]《侯家营文书》,J-78-6,1978年4月大队凭证。
[315]《侯家营文书》,J-71-2,1971年2月大队凭证;D-22,1973—1979年大队人口变动情况表。
[316]上海松江华阳桥公社在集体化时期相继开办有农机厂、袜厂、印刷厂、光学零件厂、毛条厂,企业职工均有上百人。参见[美]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2000年,第256—257页。
[317]《侯家营文书》,A-2-7,有户无人、有人无户登记表,1989年。
[318]《侯家营文书》,J-72-11,1972年5月大队凭证。
[319]《侯家营文书》,J-70-1,1970年1月大队凭证;J-74-2,1973年12月—1974年大队凭证;J-75-1,1974年12月大队凭证;J-76-16,1976年12月大队凭证;J-77-12,1977年5—7月大队凭证;J-78-21,1978年12月大队凭证;J-79-17,1979年11月大队凭证;J-80-12,1980年11月大队凭证。
[320]《侯家营文书》,F-37-1,侯家营大队阶级档案,第1卷,1965年;F-37-2,侯家营大队阶级档案,第2卷,1965年。
[321]Mobo C.F.Gao,Gao Village:A portrait of rural life in modern China,London:Hurst&Company,1999.p.27—28.
[322]《昌黎县畜牧水产局关于侯增义等同志任职的通知》,1984年9月26日,昌黎县档案馆藏,31-Y-6。
[323]《侯家营文书》,A-12-14,《泥井中学、泥井公社中学招生简章》,1977年1月28日。
[324]《侯家营文书》,F-37-1,侯家营大队阶级档案,第1卷,1965年;F-37-2,侯家营大队阶级档案,第2卷,1965年。
[325]《侯家营文书》,F-37-1,侯家营大队阶级档案,第1卷,1965年。
[326]《侯家营文书》,A-10-13,1969年1月13号,刘斌卿的控诉信;A-13-38,刘斌卿的家庭成分等情况的分析介绍;C-1-1-3,刘斌卿给毛主席的信,1965年10月31日,1965年9月10日,上访信件转发单,1965年11月11日。
[327]《侯家营文书》,D-16,1971—1974年财产登记簿;D-22,1973—1979年大队人口变动情况表;J-73-18,1973年11月大队凭证。
[328]《侯家营文书》,A-3-35,大队记工本,1974年11月。
[329]《侯家营文书》,J-75-5,1975年4月大队凭证。
[330]《侯家营文书》,D-22,1973—1979年大队人口变动情况表。
[331]《侯家营文书》,A-12-9,劳动合同,1972—1979年。
[332]《侯家营文书》,D-22,1973—1979年大队人口变动情况表。
[333]《侯家营文书》,D-22,1973—1979年大队人口变动情况表。
[334]《侯家营文书》,A-16-23,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表(居民户)。泥井公社,1968年。
[335]《侯家营文书》,J-71-7,1971年7月大队凭证。
[336]《侯家营文书》,J-74-10,1974年8月大队凭证;J-76-7,1976年6月大队凭证;J-76-16,1976年12月大队凭证。
[337]在研究婚姻现象中,通婚圈是一个重要的分析手段。通婚圈主要指经由通婚形成的地域联系与社会关系。本节研究主要关注的是经由通婚而进行的交往行为,主要考察通婚行为所涉及的地理范围,属于通婚圈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但因为本节研究未涉及通婚圈的所有内容,因此并未直接使用这个概念。但必须指出,通婚圈的研究对本节的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338]由于未能拜读王静的硕士论文,因此只能参考其发表的同名文章《侯家营追踪调查——家族与村落社会》,郑也夫、沈原、潘绥铭编:《北大清华人大社会学硕士论文选编2006》,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41—407页。
[339]《侯家营文书》,B-4-46,关于侯秀珍买卖婚姻的申报材料,无时间。
[340]《侯家营文书》,F-37-2,侯家营大队阶级档案,第2卷,1965年。
[341]《侯家营文书》,D-22,1973—1979年大队人口变动情况表。
[342]《侯家营文书》,A-12-10,亦工亦农副业工协议书,1973—1979年;D-22,1973—1979年大队人口变动情况表;J-76-6,1976年5月大队凭证。
[343]《侯家营文书》,E-14,村史草稿,约形成于1968—1969年。
[344]这方面的研究很多,部分参见吴重庆:《社会变迁与通婚地域的伸缩——莆田孙村“通婚地域”调查》,《开放时代》,1999年第4期;新山:《婚嫁格局变动与乡村发展——以康村通婚圈为例》,《人口学刊》,2000年第1期;霍宏伟:《我国北方一个农庄的婚姻圈研究——对山东省济阳县江店乡贾寨村的个案分析》,《社会》,2002年第12期;周丽娜、王忠武:《值得关注的农村通婚圈缩小现象》,《新疆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345]《侯家营文书》,A-13-27,黑省依兰县愚公公社先锋大队一小队感谢信,1979年5月3日;D-22,1973—1979年大队人口变动情况表。
[346]制度化行为指依照国家制度安排的行为,非制度化行为指在国家制度允许之外而又非违反法律的行为。
[347]走后门,指通过非正式的渠道获取资源和谋求个人利益的方式,在中国社会存在一定的普遍性。
[348]《侯家营文书》,F-37-1,侯家营大队阶级档案,第1卷,1965年。
[349]《侯家营文书》,A-13-33,求援信,1979年11月29日;C-8-6-3,侯大用档案,1969月4月22日;F-37-2,侯家营大队阶级档案,第2卷,1965年。
[350]《侯家营文书》,F-37-2,泥井公社侯家营大队阶级档案,第2卷,1965年。
[351]《侯家营文书》,A-16-1,1976-1978年各类文件;J-78-26,1978年3月瓦厂凭证。
[352]《侯家营文书》,F-37-2,侯家营大队阶级档案,第2卷,1965年。
[353]《侯家营文书》,F-37-2,侯家营大队阶级档案,第2卷,1965年。
[354]《侯家营文书》,A-13-5,给齐景义的信,1978年4月1日。
[355]《侯家营文书》,F-1,关于电料运费往来的信,1978年5月25日。
[356]《侯家营文书》,F-37-3,侯家营大队阶级档案,第3卷。
[357]《侯家营文书》,A-6-11,小四清进度统计表,1978年。
[358]《侯家营文书》,J-80-2,1980年1月大队凭证。
[359]《侯家营文书》,J-80-10,1980年9月大队凭证。
[360]《侯家营文书》,J-80-2,1980年1月大队凭证。
[361]《侯家营文书》,J-78-2,1978年1月大队凭证。
[362]《侯家营文书》,J-77-6,1977年3—4月大队凭证。
[363]《侯家营文书》,J-78-4,1978年2月大队凭证。
[364]《侯家营文书》,F-12,小四清总结十二条,1977年3月27日。
[365]《侯家营文书》,A-15-1,石家庄市二十二中工厂来信,1977年6月8日;B-6-32,1977年8月30日太原铁路局货物运单;H-18,石家庄二十二中五七工厂,来信,无时间;J-77-16,1977年8月大队凭证。
[366]《侯家营文书》,J-80-5,1980年4月大队凭证;J-80-6,1980年5月大队凭证。
[367]《侯家营文书》,A-6-12,侯家营大队1977、1978年请客送礼表;A-16-1,1976-1978年各类文件。
[368]《侯家营文书》,H-21,侯振兴的叔叔从沈阳寄来的信,1977年2月27日。
[369]《侯家营文书》,J-77-24,1977年12月—1978年1月大队凭证。
[370]《侯家营文书》,C-3-3-10,王永会检查,1969年4月11日。
[371]《侯家营文书》,F-12,小四清总结十二条,1977年3月27日。
[372]《侯家营文书》,A-10-15,侯家营大队支部讨论发言记录,1978年2月。
[373]《侯家营文书》,F-37-2,侯家营大队阶级档案,第2卷,1965年。
[374]《侯家营文书》,D-65,1977年侯家营大队现金账;D-69,1977年大队分户账;J-77-4,1977年2—3月大队凭证。
[375]《侯家营文书》,A-6-12,侯家营大队1977、1978年请客送礼表。
[376]《侯家营文书》,D-65,1977年侯家营大队现金账。
[377]《侯家营文书》,D-65,1977年侯家营大队现金账。
[378]《侯家营文书》,J-77-7,1977年3—4月大队凭证;J-77-16,1977年8月大队凭证。
[379]《侯家营文书》,J-77-19,1977年9—10月大队凭证;J-77-22,1977年11—12月大队凭证;J-77-24,1977年12月—1978年1月大队凭证;J-78-2,1978年1月大队凭证;J-78-4,1978年2月大队凭证。
[380]《侯家营文书》,J-77-22,1977年11—12月大队凭证。
[381]《侯家营文书》,C-3-1-2,孔宪章个人历史,1969年1月19日、20日。
[382]《侯家营文书》,C-3-3-10,王永会检查,1969年4月11日。
[383]《侯家营文书》,C-3-1-1,孔宪章档案袋,关于我父亲的情况,1969年1月20日。
[384]《侯家营文书》,A-12-9,劳动合同,1972—1979年;J-77-22,1977年11—12月大队凭证。
[385]弗里曼、毕克伟、塞尔登:《中国乡村,社会主义国家》,第356页。
[386]兰林友:《华北村落的追踪》,庄孔韶等:《时空穿行:中国乡村人类学世纪回访》,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77页。
[387]吴家虎:《近代华北乡村人口的流动迁移——以河北省侯家营村为个案》,《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第73—81页。
[388]吴家虎文中将人口流动和迁移的模式归为两种:婚姻型(除村内通婚外)和谋生就业型,文中的数据仅涉及谋生就业型。因此本文在与吴文所统计的1949年以前的情况进行比较时,不将公社时期的村外通婚列入比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