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对外交往的相关因素
乡村的对外交往状况,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客观物质和主观条件两方面,客观物质因素主要指乡村所处的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主观条件则主要表现为与交往相关的制度上。市场也是乡村对外往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公社时代经历了明显的变化,本章也将描述和讨论这种变化对侯家营带来的影响。
一 地理和交通
乡村的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对交往产生直接的影响。侯家营位于华北平原东北部,是河北省昌黎县泥井镇下辖的行政村。纵贯县境的抚(宁)昌(黎)乐(亭)公路从村西穿过,村庄北距县城约9千米。昌黎县位于京哈铁路线上,处于唐山市和秦皇岛市两市之间,到华北的天津、北京以及东北的沈阳等大城市相当便利。周围的县份分别是抚宁、卢龙、滦县、滦南和乐亭,通过铁路和公路均能到达。
传统社会中,乡村出行以步行为主。民国时期,昌黎城关地区开始出现了人力车、自行车,但广大乡村仍然缺乏现代的交通工具,农民也仍靠双脚走动。1949年以后,“六十年代,双轮手推小胶车代替了独轮车。七十年代,各社、队相继购置中、小型拖拉机或拉人或运物”[128]。侯家营在公社时期没有购买过拖拉机,但在60年代初购买了胶轮车,主要用作运输工具,偶尔会使用胶车接送干部开会,也曾使用牛拉的胶轮车送急重病人前往医院(陈百林、侯淑菊,08-07-26)。当时村里的人们对外交往的交通手段主要是步行和乘车。
县内的外出活动以步行为主,侯家营虽然处于昌黎县较中心的位置,与县境内的一些地区也仍有几十公里的距离。当时任村主任的侯永深,带着抱怨地回忆起他步行到靖安开会的事:“我那回上靖安七十里地,开一天会,回来都得走回来。都没交通工具的。”(侯永深,07-11-22)到昌黎县办事,有时也使用自行车,在县城内停车需要存车费,当时的价格是一辆车3分,凭着存车费单据回村可以报销[129]。
到县外活动一般乘坐汽车或火车,在会计的凭证中能看到大量外出的汽车、火车票。个人出远门主要依靠火车出行,往东北方向出行的较多。“三年自然灾害”时期外出跑“盲流”的村民就乘坐火车前往沈阳、锦州等地。村民刘斌相在20世纪70年代末到黑龙江省依兰县看望自己出嫁的女儿,乘坐火车需历时两天两宿才能到达(刘斌相,08-07-26)。在集体外出人数较多的情况下还曾采用包车的方式,1972年7月侯永深等6人去邻近的迁安县小王庄、唐庄子、夏官营参观,包用乡镇的汽车,花费了2.40元[130]。
现代交通工具的引入、生产队购买了胶轮车,改变了农民只能依靠步行外出的状况。外出交通手段的丰富,为对外交往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使公社时期的农民能够进行交往的范围大大不同于传统的农民。
二 外出的制度
关于对外交往相关事项的规定,是外出活动的重要内容,是交往活动的制度保证。外出制度主要包括因公外出和私人外出两类,因公外出部分主要规定了差旅补助,这种差旅补助有周密详细的规定,需要外出人员严格遵守,以保证外出工作的正常进行。
县、公社下达到乡村的文件均有涉及外出活动的内容,需要侯家营的干部们和相关外出人员认真学习,有的时候“每一个礼拜、一个月得学习好几回”(侯振元A,07-11-24)。根据文件精神,由主要的领导班子制定本大队的财务管理制度,外出报销制度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要约束外出的费用、外出的方式以及时间。为了控制外出活动中的铺张浪费现象、压缩非生产性开支,这是必要的财政管理制度。
在1965年、1975年、1979年三份侯家营关于外出报销制度[131]的文书中,对外出的补助费用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根据外出的距离远近、时间长短进行不同程度的补助,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却有一定出入与变通。1965年的制度规定在侯家营所属的泥井公社范围内办事不予补助,但从具体的传票中可以发现,到公社开会每人每天均可补助2~4角[132]。据侯永深回忆,到泥井开会,不超饭时没有补助,超过饭时需在公社用饭的补助一定饭费(侯永深,08-07-27)。到昌黎县城出差不过夜每人可补助5角,在昌黎过夜或到邻县开会补助8角,针对这个范围的外出报销制度保持了一定的连续性,实际操作中除了少数情况,也通常照此办理。针对到县外大中城市开会的情况,1975年的制度中规定补助为1元,但大多数情况下每人每天补助1元2角。
补助除了现金外,还有粮票,根据情况适量补助。在县里开会补助粮票多为一人一天半斤,即补助一顿饭。由于集体已经为外出人员提供了补助,报销食宿,因此若在外出活动中获得收入,如在县及县级以上单位开会所得的工资,必须交回。粮票补助随不同的时期、政策有所变动,据公社时期长期担任会计的王兴巨回忆,1962年以后粮票补助就没有了(王兴巨,08-07-27)。
制度中还涉及外出的一些具体事项。距离乡村很近的范围,如十华里,一般不允许在外食宿。在前往较远的地方时,制度对住行的规格有限制,“车必须是硬席客车和公共汽车,住店必须是普通房间一铺一盖”[133]。外出应该简便从事,杜绝铺张浪费的行为。
在一些外出活动中,代表集体外出的人为办事花费了相当数量的请客送礼费用,这项费用在制度中未发现允许报销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只要是因公办事,报销常常得到默许。据王兴巨回忆,为了能办好事,免不了请客送礼,只要账目收支平衡,没有贪污现象,上边查账也不管(王兴巨,08-07-27)。在1965年“四清”运动中,经查账发现1963年村中派人到各地买胶车,在上海开支的370多元饭费未有一张单据。经了解情况得知,当事人孔宪章与侯元强为顺利买到胶车,除了正常开支外还有其他费用,其中有孔宪章招待两位帮助买胶车的客人所花的食宿费用。在塘沽同样为了买胶车,孔宪章付给一位客人100元作为代买的费用。这些非正常的开支得到了允许,进行了财务报销,而“四清”查账时在了解情况以后也默认了这样的行为[134]。
除了对外出办事的补助有规定以外,1975年的制度还对运输拉脚的补助进行了规定:“去昌黎补0.50元,拉石头0.60元,拉脚0.80元。”还提及对社员运输用车、探亲用车的收费,出事故的处理办法等事项,由此可见,当时这样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个体村民在需要外出运输和探亲的时候,只要有支付能力可以有偿借用生产队的车,社员与生产队通过用车产生了买卖交易关系,但交易要求的价码较高,个人用车外出活动须按规定交纳现金,还要扣除一定数量的工分。
对于个人的外出,公社制度控制得较严。普通村民的外出不受限制,但需向生产队长告假,简单的口头告知得到批准即可,私自外出视为旷工(侯永深,08-07-27)。而据王兴巨回忆,他到东北探亲无需请假,说去就去了,不上班只是损失工分,请假外出只有“四类”分子才需要。不过由于工作在身,外出时间也不能过长,三五天就回来(王兴巨,08-07-27)。被划为“地、富、反、坏”的村民按照规定,外出必须向治保主任请假。作为“四类”分子之一的刘斌相,在“四清”中由于不满意工作队将自己的家庭成分上升为富农,没有请假,偷偷跑去唐山上访。到了“文革”结束的1976年,他通过请假,获准离村十天,前往黑龙江依兰县探望新嫁往当地的大女儿以及家在当地的二姐,虽然需要请假,但刘斌相表示,当时的管制并不很严,只要申请常能得到批准(刘斌相,08-07-26)。“文革”结束后,所有村民一视同仁,原来的地主、富农子弟,如刘小训、侯得权等人也都得到参与生产队外出拉脚运输的机会(侯振春,07-11-24)。也有人利用外出探亲的借口离开村庄,村里有一位女性借探亲的名义,实为投奔亲戚,后来就嫁在当地,没有再回来(侯振兴,07-11-21)。
虽然有严格的规定,但外出的制度对因公外出活动提供的主要是支持,参与交往的人不仅不会被认为是农业生产的损失,还能获得物质的补偿。为了保障集体生产的有序进行,对个体的对外交往活动并不鼓励,但只要在制度允许范围内,也不会强行限制外出活动。
三 市 场
1949年以前,侯家营村民对外交往的主要活动是工作谋生和市场交易。当时,有许多村民外出工作、经商。侯家营土地贫瘠,产量不高,而且容易遭受水灾。东北是村民外出谋生的主要地区,从“四清”时期的《侯家营大队阶级档案》中可以看到一部分村民在1949年以前的经历,当时到沈阳、绥中、锦州、哈尔滨等地的人很多,这与出行时的交通状况有关,当时侯家营所在的昌黎县到这些地方均有铁路可以到达。务工流向还与当地有无熟人相关。侯大儒因其父在东北长岭,十几岁即去父亲那儿学生意(侯大儒,08-07-26)。在侯振兴10岁时因为家乡发大水,全家人前去投奔在辽宁北镇县做买卖的父亲(侯振兴,05-07-26)。还有少数人到较近的城市工作,如秦皇岛等地。
外出工作经商的村民毕竟人数有限,而离乡村不远的市场,成为普通村民们可以经常进行村外交往的场所。市场对乡村居民的交往意义重大,不仅体现在市场是农民赖以买卖交易的场所,还体现在市场为他们提供了交流、娱乐的全能。各类集镇是乡村经济社会生活的中心[135]。
1949年以前,根据满铁惯行调查,泥井集是距侯家营最近的集市,也是村民们最常去的集市,集期是阴历初二。除此以外,周边地区如施各庄、刘台庄、团林等地的集市,村民们有时也会去赶集[136]。昌黎县城的集市是这一地区的中心集市,集期为五日、十日,是侯家营村民们最为倚赖的市场。
1949年以后,除了在特定历史时期被短暂关闭之外,泥井和昌黎的市场都长期存在,但市场的内容经历了变化。公社化之前的市场主要体现为传统市场的延续,可以买卖的物品并未受到限制,市场交易仍然比较活跃。公社化之后,农民个人生产的产品大大减少,还因为大搞集体、吃公共食堂等,造成农民对市场的依赖程度急剧下降,市场还曾一度被取消。1960年随着中央《关于农村工作十二条》指示下达,城乡集市贸易市场逐步恢复。1961年,昌黎县恢复了市场,当时的调查报告中显示,市场上集体产品的比重逐渐增大,集体通过市场进行交换的行为占了交易量相当大的比重,而农民个人交易的产品主要是鸡蛋、柴草等[137]。“文化大革命”时期,市场的功能进一步被削弱,还曾出现“赶社会主义大集”的现象,生产队和农民只能将产品交售给供销社。
农民们都乐于赶集,20世纪50年代,在公社化之前,农民还常去赶集(侯大儒,08-07-26)。但在公社时代受制于集体出工的制度,他们没有时间逢集必赶。而且,当时的农民家庭中可以掌握的现金数量很少,市场出售物品的种类、价格等因素也成为制约他们常去市场的重要原因。不同于因公外出有相关的补助,个人外出的花销完全由个人支付。在一份关于侯永庆的调查报告中我们发现这样一句话:“1970年5月一天下雨社员们在队里呆着,议论去昌黎买薯秧子,吃饭没粮票、钱票。”[138]农民手里没有什么现金,能分到的票证也不多,在无法支付外出开销的时候,农民们只能选择不外出或者少外出。农民家庭的日常用品更多地依赖国家的供销社系统,泥井有公社的供销社,村里还设有代销点,村里人也称小卖点。从会计凭据中代销点上报损耗物品可以看出,代销点里商品种类比较丰富,有油、盐、酱、醋、水果、面包、点心、鱼等食品类,也有农药、药品[139]。村民侯大儒说,当时的供销社里啥都有(侯大儒,08-07-26)。这些物品已经基本可以满足当时农民个人和家庭的需要,市场在很多时候成为无力也无需去的场所了。
公社时期,由于国家的统购统销政策和票证制度,正规市场上出售的商品种类受到一定限制,个人的产品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也受到政治的压力而无法出售。在控制较严的时期,外出卖东西需要大队开具的资产证,证明确是出于生活所需,而非盈利目的方可经营(王兴巨,08-07-27)。在这种情况下黑市的出现有一定的必然性,尤其在市场无法开放的时期,黑市交易比较活跃。黑市并没有固定的地点,人们或者在正规市场上,在自己可以合法出售的商品旁边夹张小票证出售,在人们询问起的时候可以提供正规市场不许出售的商品,或者找隐秘的地点,凌晨或者天黑以后交易。一些村民或为生计所迫,或为出售余粮,天黑以后背上粮食就往昌黎县城走,地点很多,可以在“昌黎东门外电线杆子跟前那胡同”(侯永深,08-07-27),也可以在旅店、大车店等地(刘斌相,08-07-26)。村民刘淑华向我们描述了村里人起早去昌黎县“人家胡同”卖粮食的经历:
这一回到县城是二十里地,那阵儿都是来走的啊,就是以后了,兴啥了,兴种土豆了,家家都挑着担子上昌黎县城卖去啊,家里啥的黏米啊,就那个黄米吧,分的黍子,分的,完了就攒着,舍不得吃,卖两块钱呐,就上昌黎县城卖去,偷着,那有个人家胡同,我总记着,起早去。(侯元祥、刘淑华,08-07-29)
在正规市场进行交易的单位,主要是各个生产队,生产队的牲畜、鱼、菜、猪等产品都会成为市场交易的商品。但集体的交易行为,也受到一些行政的限制。外出购买牲畜、机器等较大宗商品时,都需要有介绍信。如购买生猪,“本县□□办必须有大队介绍信,去外县买有公社信,不准串村收购”[140],以此控制生猪外流,保证对国家和本生产队的供应。在通常情况下,侯家营在本县内市场上的交易仍然比较顺畅,牲畜、鱼、木材等商品交易次数较多,而到县外市场进行购买的大宗商品,主要是大牲畜。
昌黎县内的大牲畜交易主要在县城的集市,离侯家营最近的泥井集市上也有少量的牲口交易(刘斌相,08-07-26)。昌黎县的大牲畜市场一直不发达,还多次被关闭。1962年随着昌黎市场的重新开放,大牲畜市场也恢复了,但由于县内市场的规模、价格等因素,县内的生产队还是主要依赖唐山的大牲畜市场购买牲畜[141]。在1974年,由于检疫问题无法解决,昌黎县关闭了“文革”期间才恢复不久的大牲畜市场,大牲畜的交易只能通过县属生产公司进行调剂,或一年进行三到四次的大牲畜交流会,在县内各生产队之间进行牲畜的余缺调剂[142]。由于昌黎市场规模小,而且不稳定,在县内购买的牲畜主要来自县供销社的供应。据曾任大队长的侯永深回忆,县社从东北辽阳、朝阳批量购来牲畜,通知各个生产队,有需要的就可以到县社去挑选,牲畜明码实价出售,价格略高,而且可选择的范围也小(侯永深,07-11-22;侯永深,08-07-27)。
为了买到更便宜更好的牲畜,生产队要派人不辞辛苦地到县外市场去购买。在河北省内,曾去过滦县、唐山(侯振元,07-11-24;侯永深,08-07-27)。在“四清”时期的查账总结中,可以看到,1961年大队到唐山买了牛、马各一头,1962年又买了三头驴[143]。河北省外,到东北买牲畜的情况较多,在与当时曾参与牲畜购买活动的村民访谈中,辽宁的阜阳、兴城东辛庄都曾被提起。最常去的是绥中的大牲畜市场,据村民侯孟春回忆,绥中距离昌黎县城120公里,那里的牲畜比较便宜,一匹马比昌黎市场少50块钱(侯孟春,07-11-23)。关于物价的信息通过市场传播,当时的村民主要在昌黎市场上获知这些消息,之后循着消息前去购买,有的时候信息滞后或者不准确,农民们去了东北之后并没有好的收获,也不得不空手而归(刘斌相,07-11-22)。
当时,村民们乘火车前往,购买到牲畜之后则要一路赶着牲畜走回来,侯孟春给我描述了一次他在回程中的辛苦经历:
200多里地,走不了了,走半截儿。那阵儿我当会计,我说你牵着走,我搭个车。那人他牵着走,骑也没法骑。我搭的,公路上,那是205国道,北边的大国道,没啥汽车,那阵儿马车,汽车很少,搭的马车,空马车多,坐一道走。走到这边了碰到一个军队的摩托车,我一晃手,那是带挎斗的,我说走不了了,咋样的,他说你上来吧,往这边带了有二十里地,一点儿一点儿的,后期到那边住店,到秦皇岛住店呢,住两次店,到秦皇岛回来还得走三天。到秦皇岛住店呢就碰见我们这儿的车,碰见昌黎县的大马车也在那边住店,后来马拴在它那个车后头,我们就坐车回来了,到东边那个大豁口,现在那个大豁口,就离我们这儿近点,十几里地了。这样去过一回。(侯孟春,07-11-23)
侯元勤上临近的滦县买牛也同样艰难:
侯:那个年头,他妈的,现在了眼不前的。我上午10点多钟到那,夜里12点把牛赶家来了。赶着来。
何:赶着回来?
侯:可不赶着回来。买马去就牵着马来。那年头正犯口蹄疫,运马到大车店大车店不搁,提桶水提桶水不给,说口蹄疫。我们是晚上3点回来,到山海关。赶早就到家了,牵着马。(侯元勤,07-11-24)
侯家营到上一级的市场,甚至远方的市场上购买牲畜,在不计人力成本的情况下,外出到县外市场的花费低于县内外市场的差价,因此这样的行为是经济的。在当地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为了自身需求,公社时代的侯家营,同样追求更合理的消费。
公社时期的市场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受到诸多限制,侯家营进行交易的环境并不是自由畅通的。由于市场上产品的匮乏以及供销社成为日用商品的主要流通渠道,村民们通过市场进行的买卖行为很大程度上被缩减了,有的受访村民甚至否认当时还有赶集的行为(侯元祥、刘淑琴,08-07-29)。以生产队为单位的集体成为了这一时期市场交易的主体,只有少数人能代表集体外出交易。这一时期的市场,原有的娱乐、休闲功能也被削弱,带有盈利性质的娱乐形式被取消了,公益性质的演剧等活动也在紧张的政治高压下消失了。村民们忙于生产,没事也不去市场上溜达,侯家营村民们通过市场实现的对外交往减少了。但通过对侯家营文书以及田野资料的解读,我们仍能从中发现在市场以外,公社时代侯家营的许多对外交往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