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口自然变动与社会变迁
村落人口的自然变动指由生育、死亡因素引起的总人口的变动。人口自然变动不仅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也是一个社会的过程,受社会与文化变迁的影响。
一 婚姻、家庭与生育
人口的生育水平与婚姻家庭状况密切相关。人口的生育是在家庭内完成的,家庭的建立则依赖婚姻的纽带,所以在考察人口的生育时,必须首先考察人口的婚姻和家庭状况。
(一)婚姻
婚姻是人口再生产的前提,人口的婚姻观念、初婚年龄和婚姻状况等对人口生育水平有直接而重大的影响。
1.通婚圈
村落的通婚圈或通婚地域,即男性村民娶进妻子和女性村民外嫁人口所辐射的空间地域范围。根据1965年《侯家营大队阶级档案》对该大队已婚的150名妇女原籍进行统计,可以看出1965年侯家营村男性村民的通婚圈。
表6.1 1965年侯家营男性村民通婚圈

资料来源:《侯家营文书》,F-37-1,侯家营大队阶级档案,第1卷,1965年8月;F-37-2,侯家营大队阶级档案,第2卷,1965年8月。
从表6.1可以看出,1965年该村现有人口中,已婚妇女共150人,其中村内婚嫁共11人,占7.3%;村外社内共迁入25人,占16.7%;社外县内共迁入57人,占38.0%;县外省内共迁入2人,占1.3%;不明原籍共55人,占36.7%。
对该村2005年7月之前因婚迁入的263名妇女原籍进行统计,可以看出2005年该村男性村民的通婚圈。
表6.2 2005年侯家营男性村民通婚圈

资料来源:《侯家营文书》,P-177(1—6),常住人口登记表,2005年7月。
从表6.2可以看出,2005年7月该村现有人口中,已婚妇女共263人,其中村内婚嫁共70人,占26.6%;村外镇内共迁入85人,占32.3%;镇外县内共迁入75人,占28.5%;县外省内共迁入3人,占1.1%;省外共迁入27人,占10.3%;不明迁入具体乡镇村落,但出生在昌黎县内者共3人,占1.1%。以上通婚地域是按1988年2月昌黎县撤区并乡后的行政区划进行统计的。1988年撤销泥井、才庄、新金铺等14个乡,才庄乡和新金铺乡并入泥井乡,并更名为泥井镇,改辖侯家营、崔家坨等36个行政村。而在1961—1987年的26年中,泥井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泥井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泥井乡人民政府先后只辖侯家营、赵家港等15个生产大队、大队革委会、行政村[4]。1988年后的泥井镇比此前的泥井乡等行政区划管辖的村庄多出21个,村外镇内的通婚地域辐射范围扩大。如果按1961—1987年的行政区划进行统计,则村外社(乡)内共迁入56人,占21.3%;社(乡)外县内共迁入104人,占39.5%。
以上基于1965年《侯家营大队阶级档案》和2005年《常住人口登记表》对侯家营通婚圈的分析,仅能反映村外嫁入和村内婚嫁女性的空间地域辐射范围。1974—1979年侯家营女性村民外嫁人口辐射的空间地域范围,表7.4作了统计(参见第七章第四节)。六年间,侯家营因婚迁出共34人,其中迁出村外社内8人,占23.5%;迁出社外县内14人,占41.2%;迁出县外省内6人,占17.6%;迁出省外4人,占11.8%;不明迁出地2人,占5.9%。统计表明,其主要空间范围与因婚迁入人口一致,也在社外县内。
分析附表6.3提供的1972—1990年该村人口流动迁移的地域空间分布特点:这19年间共迁入215人,其中社内迁入34人,占15.81%;社外县内迁入85人,占39.53%;县外省内迁入16人,占7.44%;省外迁入45人,占20.93%;不明原籍35人,占16.28%。共迁出187人,其中迁出社内28人,占14.97%;迁出社外县内61人,占32.62%;迁出县外省内30人,占16.04%;迁出省外48人,占25.67%;不明迁出地20人,占10.70%。这表明,无论是迁入还是迁出,侯家营村人口迁移的主要空间范围都在社外县内。
对1972—1990年能提供迁移原因详情的人口资料进行统计,在迁入的127人中,男36人,女91人,女性占71.65%。迁入总人口中,因婚迁入71人(包括离婚迁回娘家1人),占55.91%;随亲投亲21人,占16.54%;迁回原籍20人,占15.75%;职业变动迁入14人(包括退休、退伍13人,退学1人),占11.02%;迁入原因不明1人,占0.79%。在迁出的129人中,男47人,女82人,女性占63.57%。迁出总人口中,因婚迁出53人,占41.09%;户口、职业变动迁出38人(包括招工、转职工21人,接班3人,农转非2人,升学9人,复职3人),占29.46%;随亲投亲19人,占14.73%;迁回原籍5人,占3.88%;搬家5人,占3.88%;儿童送人1人,占0.78%;迁出原因不明8人,占6.20%[5]。以上统计可以看出,无论是迁入人口还是迁出人口,因婚迁移比例都是最高的,说明在户籍制度的政策背景下,婚姻迁移是村落人口迁移的主要模式。而婚姻迁移基本是女性人口的迁移,所以迁移人口中女性所占比例皆高于男性。综合以上1972—1990年两项统计的结论:这一时期人口迁移的主要空间范围在社外县内,人口迁移的主要模式是婚姻迁移,可以推论侯家营村这一时期的通婚地域主要在社外县内,这与1965年、1974—1979年和2005年三项统计的结论是一致的。
分析以上统计资料,1965年以来侯家营村通婚圈的历史延续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侯家营村的核心通婚圈是稳定的,主要在社外县内,具有很强的历史延续性。具体地讲,1965年的通婚圈,社外县内迁入共57人,所占比例最高,为38.0%。1974—1979年,因婚迁出人口社外县内占41.2%。2005年的通婚圈,如果按1988年2月昌黎县撤区并乡后的行政区划进行统计,侯家营村成年男子的配偶主要来自村外镇内,占32.3%,但此时泥井镇管辖的村庄比原泥井乡管辖的村庄多出一倍多。如果按1961—1987年的行政区划进行统计,则侯家营村成年男子的配偶主要来自社外县内,占39.5%,这一比例与1965年的统计很接近,四十年来并未发生重大变化。梁洪生调查江西农村也发现,“传统社会的姻亲关系还在延续,并构成当代乡村婚姻的主体”,乡民们“仍然相当地依赖老一辈姻亲介绍新的婚姻关系,以求基本上形成‘同类婚姻’,并尽可能地降低婚姻费用”[6]。在王铭铭研究的福建溪村,“从明清至民国,甚至时至今日,溪村家族的通婚习俗,一直受到我们可以称之为‘通婚地域’的空间范围的约束”。这种稳定的通婚地域联系自有其社会经济意义,“相互之间的通婚,使不同的家族和村落以姻亲和血亲关系联系起来,从而也推动了当地社会经济的交流”[7]。
其次,侯家营村的通婚地域基本局限于昌黎县内的村落之间,城乡通婚的几乎没有,这一特征自1965年以来并未发生变化。这证实了陆益龙对安徽老峰镇两个居委会及四个村个案研究得出的结论:在当代户籍制度的隔离效应下,形成了城乡二元通婚圈。在户籍制度的作用下,“‘同类联姻’突出表现为‘同类户口联姻’,即城镇户口多与城镇户口通婚,农村户口者多与自己同类者结合”[8]。因为在户籍管理制度下,城市户口同粮油副食补贴、招工、教育、医疗等一系列优惠条件紧密联系在一起,与之相比农村户口在这些方面存在天壤之别。户口在某种意义上成了社会等级的标志,并且带上了“世袭”的色彩,把城乡两类居民的身份法定化和固定化,“城里人”和“乡下人”在社会生活特别是在人生的重大事件——通婚中产生隔阂势属必然。
1965年以来,侯家营村通婚圈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村内通婚者所占比例有较大幅度上升,由1965年的7.3%上升到2005年的26.6%,上升了近20个百分点。究其原因,一方面,这与村落总人口及第一大宗族侯姓人口的较大幅度增长有关。美国家庭社会学家古德提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个群体的成员愈多,该群体的成员就更有可能在内部寻找对象。因此,同类婚姻也受群体大小的影响。如果群体很大,那么,每个人最终都能在群体内部找到婚配对象”[9]。侯家营村是一个侯姓为主、多姓聚居的村落。随着总人口的不断增长,村落人口特别是异姓宗族之间,在村内选择配偶的机会和可能性增大,从而使村落内婚比例有较大幅度的上升。另一方面,也与乡村社会婚姻习俗的变革有关。中国传统社会有同宗不婚的禁忌。40年代满铁调查时村民说,侯姓宗族分成三支,叫三大门。同村结婚姓不一样就可以,辈不一样也可以。侯姓都是同宗,所以不能结婚[10]。但到60年代,侯姓之间已开始通婚,在六七十年代还呈上升的趋势[11],这表明在华北乡村社会同宗不婚的禁忌已逐渐被打破。究其原因,首先与社会政治环境的变革有关。梁洪生指出,新的婚姻立法为破除“同宗不婚”的禁忌释放了空间。同宗关系只要超出五服,同样可以结婚。同时,“土改”等一系列运动给传统家族组织以沉重打击,长期以来在乡村社会切实维护“同宗不婚”禁忌的家族管理体系和权威被否定[12],宗族组织失去了对乡村婚姻关系的控制力。另一方面也与人口繁衍,宗族内部支脉疏远有关。20世纪六七十年代村落婚姻中“同宗不婚”的禁忌被打破后,这一新的婚姻形式只发生于人口较多的侯姓宗族内部,其他小姓中并不存在[13]。所以,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华北乡村,当限制“同宗相婚”的强制约束力量消失时,人口较多宗族的成员便可能在血缘关系已经疏远的同宗中寻找婚配对象。
其次,1974—1979年、2005年侯家营村的通婚圈并未局限于河北省内,还扩展到东北三省和四川省的农村。1974—1979年,因婚迁往东北三省占11.8%;2005年,东北三省和四川省农村因婚迁入占10.3%。美国学者施坚雅曾提出基层市场区域决定农民的社交圈和婚姻圈[14]。但同时,村落通婚的地域范围与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也密切相关。王铭铭考察福建塘东村的通婚圈提出,“移民和超地域的社会交往,其结果是,通婚对象可能超出地域范围”[15]。与东北三省农村的婚姻联系,可能即由于民国时期该村村民大批到东北三省务工经商,从而扩展了村民的亲戚关系网络和择偶地域空间。
史清华对浙江三个村的调查研究表明,男性与女性的婚嫁距离存在着差异,年青一代女性远嫁趋势非常明显,年龄不足30岁的女性平均初嫁距达100公里左右,而且一代比一代远。而年青一代男性的婚距则相反,近婚趋势显著,且一代较一代近,30岁以下的男性初婚距只有50公里左右[16]。邓国彬、刘薇也注意到湖北红安县竹林村女青年远嫁的现象[17]。受文献资料所限,以上对侯家营村通婚圈的考察,没有分析通婚圈内部的性别差异,这一问题有待做深入的田野调查。
2.婚龄
人口生育率与妇女结婚年龄的迟早密切相关。民国人口学家乔启明当时就意识到,“中国女子的早婚,远非他国所能企及。中国女子结婚既早,其生育期亦随之而早,即其生育率也就随之而高了”,“限制我国农村人口过剩问题的治本方法,莫善于迟婚与节育”[18]。晚婚必然会缩短妇女生育期,从而有助于降低人口生育率。近代华北农村普遍存在着早婚现象[19]。乔启明1928—1930年对华北5省(河北、山东、山西、河南、安徽)8县5178户农家的抽样调查显示,当时华北人口结婚的平均年龄,男子为20.77岁,女子为17.82岁[20]。根据1965年《侯家营大队阶级档案》对该村已婚的150名女性结婚年龄进行统计,可以看出1965年侯家营村妇女的平均婚龄及与1930年华北农村平均婚龄相比所起的变化。
表6.3 1965年侯家营妇女平均婚龄

资料来源:同表6.1。
1965年侯家营村已婚的150名女性中,已知结婚年龄的共115人,平均结婚年龄为19.46岁。1928—1930年乔启明的华北农村调查统计得出女子平均结婚年龄为17.82岁。1942年满铁调查时村民说,男子大体15岁结婚,最早也有13岁的,女子结婚17岁的多,占80%[21]。村民叙述的女子婚龄与乔启明的精确统计较为接近。与乔启明的调查相比,1965年侯家营村已婚女性平均婚龄推迟了1.64岁。但如表6.3所示,各年龄段妇女初婚年龄并无较大的差距,19~20岁妇女样本数虽小,但平均婚龄低于总样本平均值。61~70岁妇女平均婚龄反高于总样本平均值。可能大队阶级档案中个人叙述的结婚年龄系虚岁,所以表现为结婚年龄推迟了1.64岁。村落人口平均婚龄的大幅提高,还要到70年代政府开始实施提倡晚婚的政策以后。
70年代政府逐渐意识到控制人口数量的重要性后,明确提出了计划生育、晚婚晚育的政策,这种政策的有效实施必然会逐步提高女性的结婚年龄。但是,国家的政策向县、公社及大队各级基层政权贯彻时,并非都能按国家的政策严格执行。大队干部的日记记述:“县号召晚婚,男26岁、女23岁。咱还按公社政策,男25岁、女24岁,一定坚持年龄。大队做好(个人)工作,实在做不好的,才开信,最重要的是不能做公社的工作,要做好个人工作。”[22]村党支部书记侯百顺致信会计侯永成:“请你给侯爱军、王利华结婚登记,请你按实数给开信,是荷。昨天上午秦振平讲,说是二婚、东北人,可以照顾。”[23]显然,对大队(村)干部而言,个人工作怎么做、哪些人可以照顾、是否如实给公社(乡)政府开介绍信,都是有自主性和灵活性的。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国家的法定婚龄在基层社会实施时,农村仍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早婚、私自结婚、未婚同居等现象,当时这些行为被认为是严重破坏婚姻法,受到严厉打击。1967年冬某社员(阶级成分地主)在沈阳亲戚家,“骗娶”贫下中农女子(山东人),未经政府机关登记私自在沈阳结婚。后女方“觉悟”,提出控诉。经公社解决,女方可回原籍,该社员畏罪自杀[24]。在阶级斗争扩大化的年代,成分不好的地富不仅政治地位低下,在社会生活中也处于某种被“隔离”的状态。其择偶范围也被无形限定在与自己阶级地位相同的人群中,与比自己阶级成分好的人通婚好像是某种僭越行为,甚至严重到使人畏惧自杀。1970年,大队干部某某所做的两件事被认为是严重破坏婚姻法,受到政治批判。第一件事,其妹与下乡知青搞对象,公社数次未予登记结婚,该干部让其同居。第二件事,某社员想结婚,因女方年龄太小,公社未予登记,该干部鼓动其先同居[25]。文书中还记载了当时公社实行的婚姻政策。1971年,“公社召开会计会议,号召晚婚,对私自结婚未经登记的要坚决打击,没登记就生孩子的、睡觉的(指未婚同居),都要打击,特别对知青(要)加强教育。知青(与非知青)结婚的,经济上社员待遇,政治上知青待遇;知青互婚的,还按知青待遇,(所生)小孩(按)社员待遇”[26]。
改革开放后,随着政治运动的消退,国家权力不再过多介入私人生活领域,先进的避孕节育技术在农村也日渐普及,同居和生育成为两件互相分离的事情。在国家放松对婚姻的治理而强化对生育控制的政策背景下,未婚同居而不生育的行为逐渐被社会接受。2005年7月在该村访谈现任妇女主任陈百双了解到,现在村里早婚、私婚生育的几乎没有,未婚相处而同居的逐渐多了,但不生育,也管不住(陈百双,05-07-29)。也就是说,只要不生小孩,不影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国家已不再过多介入私人生活领域。
(二)家庭规模与结构
家庭规模与结构是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家庭规模大,家庭结构必然复杂,主干家庭和联合家庭所占比例必然较高。家庭规模小,家庭结构必然简单,核心家庭所占比例必然较高。
乔启明1928—1930年的抽样调查显示,华北农村家庭的平均人数为5.55人[27]。1942年满铁调查时,侯家营村共117户,704人,户均6.02人[28]。王庆成的研究成果表明,晚清华北村镇户均人口多在五人左右[29]。但户与家庭毕竟不是一个概念,户的概念比家庭大,一户可以是一个家庭,也可以包含几个家庭。依据户均人口研究家庭构成、家庭形态是不太可靠的,侯家营家庭、户的数量及规模变迁资料反映了这一点。
附表6.1提供了总户数、总人口的变动情况,但其数据价值在研究家庭结构和规模变动时并不高:其一,某些年份的户数有整齐划一的特征,且连续数年不变。其二,有些年份根据实际家庭规模统计计算出的家庭数,常大大超出正式统计报表中的户数,但总人口数两者大体是接近的,尤其在70年代。这可能反映了村落中行政管理意义上的户数与实际存在的家庭数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不同人口规模的家庭数,其数据多源于冬季分发煤票,春节分肉时的各户花名册。这关系到各家各户的切身利益,其数据应该更真实可靠。村落中可能存在这种情况,父母与子女实际已分家独立生活,两个家庭在分发煤票、春节分肉时被视作两户对待,但在大队的正式统计报表中仍算作一户。所以,根据大队正式统计报表中的总人口、总户数考察户均人口规模及其变动,其价值应该不如实际家庭规模统计。
附表6.4反映了1965—2005年侯家营家庭规模的变动情况。统计结果显示,三口人和四口人家庭是1965年以来侯家营村主要的家庭模式,平均百分比合占40.67%;其次则为两口人和五口人家庭,合占28.78%;一口人和六口人家庭合占21.89%;七口人及以上家庭所占比重较小,合占9.11%,尤其是八口人及以上人口大家庭,所占比重仅为3.67%。1965年以来家庭规模变动总的来说呈缩小趋势。70年代家庭平均人口为3.91人,比乔启明1928—1930年调查的华北农村家庭的平均人数5.55人减少了1.65人。
关于家庭构成、家庭形态的演变,从1965年《侯家营大队阶级档案》中可以看出,土改时期大家庭是比较普遍的,但由于无法确认各户之间的亲属关系及不同历史时期因分家而引起的家庭结构的变动,各种家庭形态所占比重及其变动难以统计。该村2005年家庭结构如表6.4所示[30]。
表6.4 2005年侯家营家庭结构

资料来源:《侯家营文书》,P-177(1—6),常住人口登记表,2005年7月。
从上表可以看出,核心家庭是现在该村的主要家庭形态,占47.23%,主干家庭所占比例也较大,为24.68%,两者合占71.91%,其他类型家庭所占比例较小。需要说明的是,人口的流动迁移和户籍制度的隔离是影响村落家庭结构的重要因素。以上基于户籍管理册的统计中,单身家庭、直系单亲家庭、孤儿家庭等并不一定真的都是单身、单亲或孤儿,也可能是家庭成员因居住异地或农转非农而户籍迁走所致。
侯家营家庭结构和规模的演变和村落文化、社会经济以及人口的转变息息相关。首先,由于社会的变迁,当代政治运动的冲击,村落家族组织和文化日趋没落,家族观念日趋淡薄,维系传统大家庭的文化纽带不复存在。其次,随着村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均收入增加,住房条件改善,从而为家庭规模小型化和家庭结构核心化提供了物质条件。西方学者分析过同个人、家庭期望的住房条件相一致的经济偿付能力对家庭结构的影响。住房属于比较昂贵的耐用消费品,“贫困家庭首先要用微薄的收入来满足家庭吃饭穿衣的基本需要,独居一处自有房屋对这种家庭来说是奢侈。为节省住房开支,这些家庭不得不牺牲独居而选择和其他亲属共居一宅。随着家庭收入增加和基本需要开支比重减少,家庭将趋向选择购买包括独居住房在内的耐用消费品”[31],家庭将趋向小型化、核心化。2005年7月在该村调查时看到,现在村民的居住条件很宽敞,几乎是一家一个院落,村里男青年结婚一般都要盖新房,否则不容易娶进媳妇,他们婚后组建的自然是核心小家庭。再次,家庭转变还受包括出生率、死亡率在内的人口转变因素的影响。T·K·布尔什等西方人口学者提出家庭规模变动是生育率、死亡率合力作用的结果,并应用稳定人口理论模型检验了在同等条件下,生育率和死亡率对家庭规模的影响强度。结果发现,生育率对家庭规模的影响一般比死亡率的影响大得多,生育率是影响家庭规模变动的最重要的人口因素[32]。对侯家营村人口自然变动的分析表明,出生率自1971年后有较大幅度下降,但死亡率却呈波动状态,并未显示一个明显的下降趋势。侯家营家庭规模自1974年后趋于小型化显然受生育率下降的影响较大。
(三)生育
侯家营历年的出生人口总人数、出生率、出生婴儿性别构成、胎次构成等可从附表6.2.1、附表6.2.2得到反映。时间跨度起于1964年,止于1989年,1965—1967年、1988年数据缺失。
1.出生率
总的来说,侯家营人口的出生率呈下降趋势,当然在不同时期有所波动。1964—1989年的年平均出生率为19.69‰,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964—1971年的出生率较高,呈上升趋势,年平均出生率为23.43‰;1971—1976年出生率有所下降,年平均出生率为18.28‰;1976—1981年出生率又有所回升,年平均出生率为21.76‰,并在1981年达到1964年以来的峰值31.02‰;1981—1989年出生率又回落,年平均出生率为18.00‰,达到了1964年以来的最低水平。侯家营人口1964—1989年的年平均出生率,比同期全国的24.01‰低4.32个千分点[33]。对该村人口出生率影响最大的当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其他如婚龄的逐步提高,村民生育观念的转变等也会降低出生率。

图6.2 1964—1989年侯家营人口出生率、死亡率变动
资料来源:根据附表6.2.2“1964—1989年侯家营出生、死亡人口统计(二)”数据绘制
2.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对控制祖先崇拜和传宗接代观念盛行的农村地区人口的盲目繁衍,具有重要意义。探讨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贯彻实施的条件与状况,无疑是个极有现实意义的课题。河北省作为20世纪50年代中期就较早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省份[34],在侯家营村得到反映。1972年,侯家营村正式开始规划生育,详情如表6.5所示。
表6.5 1972—1975年侯家营计划生育四五规划

资料来源:《侯家营文书》,A-2-9,侯家营大队计划生育四五规划花名表,1972年。
从附表6.2.1、附表6.2.2侯家营人口出生统计来看,这个生育计划远没有实现。1972—1975年实际出生人数分别为17人、16人、8人、14人,出生率按附录表6.1的总人口数计算,分别达到22.70‰、21.16‰、10.46‰、18.18‰。当然,附表6.1的总人口数与表6.5有出入,如果按表6.5的总人口数计算,实际出生率还要高些。但对村落自发的人口生育开始规划,在村落人口生育史上还是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而且出生率明显在逐步下降。表6.6、表6.7、表6.8反映了1972年侯家营育龄妇女年龄结构、生育状况和生育期人口节育措施。
表6.6 1972年侯家营育龄妇女年龄结构

资料来源:同表6.5。
表6.7 1972年侯家营育龄妇女生育情况

资料来源:同表6.5。资料中育龄妇女指20~46岁妇女,与一般人口统计中15~49岁为生育期有所不同。
表6.8 1972年侯家营计划生育节育情况

资料来源:同表6.5。
关于河北省的计划生育政策在基层社会实施的具体情况,可以从泥井公社根据中央和省、县革委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该社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执行意见中看到:
1.坚持晚婚晚育。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对晚育予以表扬和鼓励。
2.一对夫妇最好生育一个子女,最多两个。生育二胎间隔时间必须在4年以上。
3.奖励终身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妇。树立计划生育光荣,要一孩光荣的社会新风尚,以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新形势的需要。具体奖励措施包括:发给光荣证;一孩口粮按成年人标准分配;一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学、招工、参军,在本社范围内免费入学;一孩在大队范围内就医,公费医疗。外出就医,可根据各大队的经济条件确定报销比例;一孩每年由集体付给相当于40元标准的劳动工分或粮、菜、育的费用,负担直至14周岁;一孩家庭缺房需盖房的优先批房地基。以上费用由公益金支出,负担方法:可由生产队负担,也可由全大队统一平衡负担。
4.严格控制计划外生育。对计划外生育的,惩罚措施包括:1975年1月1日以后生育三胎和三胎以上,生育二胎不足间隔年限的夫妇,不评选劳动模范,直到小孩满14周岁或到间隔年限为止;1975年1月1日以后生育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小孩,不给自留地,已付给自留地的收回。1979年1月1日以后所生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小孩,不仅不给自留地,其口粮分配按超购加价粮价计算,直到14周岁;生育二胎不足间隔年限的及其它规划外生育的,扣夫妇基本工的10%,小孩口粮按超购加价粮价计算,直到够间隔年限或规划年限止;因不响应国家计划生育号召、子女多造成生活困难的,一般不予社会救济;非法同居者所生子女按第三胎对待。
5.做好无依无靠老人的生活照顾。[35]
作为这些政策的实施结果,文书中记录了1979—1981年该村计划生育奖惩情况:
表6.9 1979—1981年侯家营计划生育奖惩情况

资料来源:《侯家营文书》,B-2-2,侯家营大队落实县政府计划生育八二年一号文件奖励、惩罚情况表,1982年。
1980年,泥井公社革委会下发通知:侯家营大队侯某在落实人口规划工作中,违背了河北省(79)122号文件、县革委(80)19号文件,生育了第二胎,惩罚相当于40元的工分,小孩口粮吃超购加价粮,惩罚时间6年[36]。此后,文书还有超生罚款十人,金额合计4761元的记载[37]。超生惩罚与1979年相比,正倾向于单纯罚现款,且金额有较大幅度上涨,这是农村控制生育政策的一个新变动。
3.生育观念
人们的生育观念会直接影响其生育行为。传统生育观念认为多子多福,人丁兴旺是家族兴盛的征兆,传宗接代为人生的重要使命。这种生育观念主导下的人口生育模式是多胎生育。从附表6.2.1出生婴儿胎次构成可以看出,70年代初尚有生育四胎、五胎,甚至五胎以上的情况,1974年以后就很少了。从附表6.2.2出生婴儿胎次百分比变动看,1972年以来一胎生育所占比例最大,且呈上升趋势。二胎生育在1981年以前占有较大比例,以后逐渐下降;多胎生育所占比例最小,呈下降趋势。1980—1982年出生率很高,三胎生育比例也较高,这可能和1978年计划生育定为基本国策,在河北农村更为严格地执行,农户的“抢救性”生育意愿有关,也可能和包产到户初期,农户对农业劳动力的需求增长,从而刺激了生育有关。
不过,从总的趋势看,在计划生育政策的作用下,侯家营村人口的生育类型正逐渐从多育型或传统型向政策性少育型转变[38],一些农户开始接受“一孩化”的号召。农户生育行为的这种变化,主要原因在政府的生育计划政策,同时也伴随着自身生育观念的逐步转变。2005年7月在该村访谈前妇女主任尹英。这位能干的妇女干部1968年起就开始担任妇女主任直到1990年,还曾任县妇联主任。她生动地讲述了村民生育观念的转变历程:
问:刚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群众能接受吗?
答:计划生育确实是一项好政策,利国利民。国家可减少人口、节省开支,家庭可减轻负担,妇女个人可从繁琐的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但刚开始人们认识不到它的好处。比如我吧,没赶上计划生育,负担多重。三个儿子,一个儿子修一处房,干工作还有家务拖累,还是计划生育好。当时的工作方法是讲政策,做通群众的思想工作,最后达到自愿采取节育措施的目的。需要天天做个人工作,一次不行二次,二次不行三次,大队做工作做不下,乡里来人。在计划生育问题上,人们的思想观念经历了“不认识—认识—自愿”的转变历程。现在人们思想观念转变了,工作好做多了,哪像当年那么难。
问:现在村里重男轻女的传统生育观念有变化吗?
答:当然有。以前重男轻女,现在不了。以前干农活劳动强度大,需要拉牲口,没牲口的搭套,没男孩在村里不行。现在都是机耕机收,也不扒地了,打农药、施除草剂,活很轻,女的在家就可种地。养女孩负担轻,不一定非要儿子传宗接代,有人养老就行了,闺女总比儿媳强。有两个闺女的也不一定找上门女婿,在三五里内找个好人家现在电话方便了,有事一叫就可以过来帮忙。村里对上门女婿也没什么歧视。(尹英,05-07-26)
1990年起担任村妇女主任至今的陈百双则说:“生男孩是名气,生女孩是福气。”养一个男孩到他成家立业至少需要十万:盖房需要六七万,和对象相处需要一万,结婚需要两万。养一个女孩,贴个一两万就差不多了,而且女孩比男孩更会照顾父母。现在村里生一个男孩再生的基本没有,生一个女孩不再生的大概占三分之一,生一个女孩还想生的大概占三分之二(陈百双,05-07-29)。这位妇女主任所说的名气就是传统的传宗接代观念,福气意味着较轻的经济负担。现在村民已开始在生育子女的“名气”和“福气”之间进行更理性化的选择。部分村民甚至已经接受只生育一个女孩,表明村民的生育观念确实开放了不少。彭希哲等人在江苏太仓岳西村调查时也发现,结婚和为筹备婚事进行的盖房竞赛抑制了村民的生育意愿,特别是生育两个男孩。“女孩多点还不算什么,用掉万把块钱家庭能受得了,又多了个亲戚走动走动,相帮相帮,男孩有两个就受不了。”[39]李银河认为,贝克尔的“孩子成本效用理论”不适用于中国农村,“经济因素对于降低农民的生育动力影响甚微”。“在中国的村落文化中,生育并不是一种消费行为,而是一种不考虑‘支付能力’的行为”[40]。但是,正像家族文化在许多村落已成历史陈迹一样,中国村落的传统生育文化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中国广大农村日益卷入市场经济的今天,随着村落与市场互动趋势的加强,多一个孩子(特别是男孩)已不像往日所说的是“锅里多添一碗水的事”,而是意味着沉重的家庭经济负担,多子多福的传统生育观念已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日益淡薄。电视等现代传媒在农村的普及,也使村落不再是一个与世隔绝的世界,村民可以感受和比较不同的生活方式。家庭经济负担轻重和个人生活是否幸福等因素已开始影响农民的生育选择,农民的生育观念正日益趋于理性化。
4.医疗条件
在人口生育诸因素中,与生育率相比,婴儿的存活率才能最终影响总人口的增长,而影响婴儿存活率的最大因素是生育的医疗条件。村民生育条件最大的变化是经历了从家庭生育到医院生育的转变。
2005年7月在该村调查时,1972年即成为村办合作医疗医务人员,1978年合作医疗解散后从事个体行医至今的叶盛榜医生讲述,以前村里生小孩基本在家里,只有1人是在秦皇岛市的医院生的,父亲是离休干部(叶盛榜,05-07-30)。
现任村妇女主任陈百双介绍说,现在村里的产妇几乎都在医院分娩,而且一般都上县医院,在镇医院生的少。近几年村里只有1名产妇是在家里分娩的,一是因为家里困难,二是生得快,好生。近几年村里产妇没有因生育死亡的。婴儿在怀孕期间死亡的有1例,原因是孕妇住在新装修的房子里,化学物质刺激所致(陈百双,05-07-29)。以上情况表明,随着生育条件的改善、医疗护理水平的提高,母婴因生育而死亡的现象在村里已经很少了。
二 死 亡
在影响村落人口死亡率的诸因素中,由于不像生育率那样明显受国家政策的影响,所以显示出与生育率完全不同的变动趋势。
(一)死亡率
侯家营人口历年的死亡总人数、死亡率及死亡人口性别构成等可从附表6.2.1、附表6.2.2得到反映。时间跨度起于1964年,止于1989年,1965—1967年、1988年数据缺失。
与出生率相比,侯家营人口的死亡率呈波动状态,并未显示明显的下降趋势。1964—1989年的年平均死亡率为7.14‰,比全国的7.18‰[41]低0.04个千分点。1976年唐山大地震也波及到侯家营,但并未造成大量人口死亡,文书中记载地震中共死亡2人、重伤6人、轻伤40人[42]。
(二)死亡因素
影响村落人口死亡率变动的诸种社会、生态因素有村落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条件、自然生态环境等。
1.经济水平
村落的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人口的生活水平,营养状况和健康水平是影响村落人口死亡率的首要因素。
民国时期,侯家营村与广大中国农村一样,农业生产比较落后,基本上是手工农业,靠天吃饭,而且土地占有不均,多数村民都在温饱线上挣扎。可以推断大多数村民的健康状况比较差,死亡率自然比较高,但尚无精确的统计数据可以量化这一结论。据民国三十年(1941)的地亩册,村民所有地总面积为2979.25亩,据当年的保甲册,全村共114户,680人,人均耕地为4.38亩。但土质较差,多为低地和沙地,粮食亩产不高,且经常遭水灾。按当时村庄的农业生产水平,村的土地远远不足以供养其人口。所以一遇灾年或歉收,往往会有村民病死或饿死[43]。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村庄先经历了土地改革运动,村民土地占有数量趋于平均化。1955—1956年高级社成立后,村庄土地集体化。依靠集体力量进行的农田水利等建设,也使农业生产水平有所发展。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随之提高,健康状况也有所改善,死亡率较民国时期也有所降低。但由于政策失误,村民因营养不良而死亡的情况在“大跃进”后的三年困难时期又一度重演。2005年7月在该村调查时振兴老人讲述:1958年吃食堂吃不饱,队里没粮吃,村里人包括干部都饿跑了。他当时在洋河水库,当的是连长,还能吃饱。当时关键是瞎指挥要命,种植品种上、土地耕作方法上瞎指挥。本来是低洼地,却让种玉米,水大没收成。原来东西垄种地让改南北垄种,东西垄透光时间长,南北垄易遭东西风,庄稼很容易被刮倒。当时村里因营养不良、饿死病死的有二三十人,跑盲流的有四五十人(侯振兴,05-07-26)。其所述数字未必精准,但有其事却也确凿。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经济生活的贫困状况才根本改变。无论是体制的改革,还是农业生产技术的进步,都使农业生产水平发生了质的变化,村民的营养水平和健康状况才有了根本保障。
2.医疗条件
影响村民健康状况和死亡率的第二大因素是医疗条件。泥井公社1965年左右开始培训半农半医人员,即通常所说的赤脚医生,第一批村里有1人参加培训。1969年侯家营实行合作医疗,期间共培训了5名赤脚医生,这给村民看病提供了便利[44](尹英、叶盛文,07-11-21;陈百林,07-11-22)。自从有了赤脚医生之后,村民有病基本上都在大队看,病重一点儿的就转院,到泥井、昌黎的医院治疗[45]。合作医疗在1978年以后随着集体经济的逐步解体而走向衰落,并在1982年底最终解体,村庄医疗变成了个体医疗(叶盛榜,05-07-30)。
在该村调查时,当问及村里的医疗条件对老年人患病、去世有没有影响时,长期在村里当医生的叶盛榜讲述:
那肯定有影响呗。你医疗条件不行,就不中。打个比方,我们庄这阵儿死的这个老太太,她如果在医院,绝对死不了。因为啥呢,在医院,经过做心电图,一看,她这个肯定是心衰。她如果在医院,搁到氧气房、打上强心剂之类的药,她绝对死不了。(叶盛榜,05-07-30)
看来村庄由于距具备现代医疗设备的大医院(通常在县城)较远,一些老人得了心脑血管等急性病,因抢救不及时而去世是比较普遍的。
3.环境卫生
村民生活的生态环境、卫生条件也会影响其健康状况,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还会引发一些地方病。2005年7月在该村调查时,谈村里的环境卫生条件与过去相比是变好了还是变坏了,村民们认为有的方面比以前好,有的方面还不如以前。在饮水方面现在比以前卫生了,厕所也改善了,但空气质量不如以前。现在养猪的、养鸡的、养貉子的都在村庄居住区,造成空气污染。以前因为没有养殖业,苍蝇就特别少,现在都搞养殖业,造成村里苍蝇成群。在村里调查时观察到,养殖貉子、貂等的农户为降低做饲料的燃料成本,烧的是从废品收购站买的废弃塑料、皮革制品,排放出大量浓黑而呛人的烟雾。这些农户大都在自己居住的院子里搞养殖,对自己和邻居的生活环境影响很大,严重污染了村里的空气。长此以往势必影响村民的生活和健康水平。看来如何解决发展经济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矛盾,也是现在村民面临的一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