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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家营:一个华北村庄的现代历程
1.5.4.1 第一节 收益分配

第一节 收益分配

从初级社开始到1984年人民公社解体前后,侯家营村实行了不同的收益分配形式,这些形式在分配方式和原则方面有着较大区别。下文主要按照集体经营和承包制两个时期分别进行论述。

一 集体经营时期的收益分配

集体生产组织中基本核算单位一年的总收入,扣除已经开支的各项费用后的部分,叫作纯收入(也叫收益),对这部分收入进行的分配,叫作收益分配。在总收入中,包括当年生产出来的农、林、牧、副、渔业的主副产品收入、其他收入,还有社队企业转给生产队分配的部分等。而各项费用主要以生产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的形式出现。在扣除这部分费用后,纯收入才能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进行分配。

(一)集体化时期收益分配概况

在对集体经营时期的具体收益分配制度进行论述之前,对于集体化开始至人民公社解体期间,收益分配制度的演变过程和基本情况进行相应的论述,是十分必要的。

1.集体化时期收益分配制度的历史演变

侯家营村于1954年建立了第一个初级社,1955年初级社达到六个,几乎全村农户均已入社[79](侯元勤,05-07-29;王兴巨,05-07-27)。虽然农户还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基本核算单位已变为初级社。在当时的浙北地区,初级社的农副业收入在扣除当年生产消耗之后,提存公共积累,包括公积金和公益金,其余部分由社员分配。农业税由各户自己缴纳,一般占农业总产值的10%,社务支出分摊到各户,参加合作社的农户还要交纳股份基金[80]。侯家营村收益分配的总体情况与浙北农村的情况基本类似,具体到社员分配的部分,分为土地报酬和劳动报酬,大多数情况下是土地报酬低于劳动报酬,而且土地收益有逐渐减少的趋势,通过工分制计量的劳动报酬在农户收益分配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侯家营村的初级社在成立之初是按照地六劳四或者地五劳五的比例计算农户收益,同年变为地四劳六。实物分配的根据一部分是社员的工分,另一部分则是社员的不同需要,现金的分配则完全依据工分。一般情况下,实物是随收随分,秋收完毕后再结算(王兴巨,05-07-27;侯元勤,05-07-29;侯永深,06-04-18)。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的收益分配原则很多来源于初级社。

1956年侯家营村成立了高级社,取消了土地分红,实行按劳分配,基本核算单位为高级社,生产队只是一个作业组,农户家庭完全丧失了分配职能。社员只能通过集体劳动获得工分,以工分为分配的唯一标准,通过集体分配这唯一来源来获得消费资料。由于建立高级社基本是全国统一的行动,政府也下发了统一的行动纲领,因此,其他地区的高级社所采取的分配制度与侯家营村基本类似。山东省陵县地区的高级社所采取的分配方式和具体流程,是由高级社统一交纳农业税和国家的征购粮,公积金和公益金按照10%~30%的比例扣除[81],社员分配的部分完全以工分为依据。具体到社员工分的问题,湖北省的高级社取消了初级社时期的短期或季节性包工,实行了社员劳动的定额计件制度,根据各种农活的技术高低、辛苦程度和在生产中的重要性等因素,先确定完成每种农活的定额,包括定季节、定时间、定质量、定工分,然后把农活包给生产小组,农活完成之后进行检查验收,合格者给予相应工分,不合格者要求返工或者扣除相应工分[82]。侯家营村在高级社时期也广泛实行了这种定额计件制度(侯大信,06-04-18;侯振久,06-04-19)。

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开始,此后人民公社时期的收益分配先后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58—1961年的大公社时期,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83]。供给制主要是指对社员日常生活必需品采取免费供给的方法,为他们提供实物消费资料,其基本分配依据是社员及其家属人口的多少。一般来说,供给制采取伙食供给制的方法,即公社除了按社员及其家庭人口多少免费提供基本口粮外,还免费提供油、盐、柴、菜等其他生活必需品。工资制是按照一个社员在集体劳动中所做劳动日的多少进行现金分配的制度,需要对社员的工资评定级别。其中供给制是收益分配的主体。除了集体劳动及其收入,农户没有任何其他经济来源[84]。当分配制度无法保证农户的经济利益,家庭副业也被强制取缔之时,农民最基本的生存受到了严重威胁。公社开办公共食堂,为的是满足社员的生活需要,初期生产队有基础,社员可以吃饱,后来就实行所谓的“瓜菜代”,每人每天只分四两粮食(侯永深,05-07-28),这已无法保证社员的正常生活。

1959—1961年农村经济严重困难,使得政府开始改革公社制度。1960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确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为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但此时的“队”指的是生产大队[85]。昌黎县委根据“十二条”精神,也将基本核算单位确定为大队[86]。此后各地农村分配制度开始向高级社时期回归,废除了供给制,按照工分进行分配,社员的口粮分到各户,由社员自由支配[87](侯振元、侯振春,05-07-26;王兴巨,05-07-27)。与浙江农村的情况相类似,很多地区的生产队向大队承包,大队根据各生产队完成承包的情况制订粮食和经济分配方案,公社向各大队摊派公积金、公益金、粮食和物资[88]

第二阶段:1962—1978年,此时期确立了生产队(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直到家庭责任制的实行。由于基本核算单位的变化,收益分配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分为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个部分,在每一部分中都有实物和现金两种形式。

第三阶段:1979年开始对集体经营体制进行改革,逐步实行家庭经营之后,分配方式和原则均有所不同。虽然仍分为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个部分,但基本核算单位的转变以及三个部分各自地位的升降,都使这一时期的收益分配呈现出了不同的样态。

2.人民公社时期收益分配的基本情况

1962年9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正式确立了以后长期沿用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生产队成为了收益分配的基本核算单位,人民公社时期的收益分配制度至此基本定型。昌黎县也根据“六十条”的精神,对基本核算单位进行了相应的改革[89]。在王贵宸等调查的地区,生产大队还向生产队实行“三定”,即定征购任务、定储备机动粮、定上交款(包括税金、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其他完全归生产队自己支配[90]。具体来讲,收益分配表现为现金和实物两种形态。在交给国家的部分里,现金形态主要是各种税金,侯家营上交的税金只有农业税,而实物形态则主要是各种农产品的征购。交给集体的部分称为集体提留,其中现金部分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储备粮基金和社员生活基金等,实物部分包括种子粮、饲料粮和储备粮。社员分配的部分则大多数以社员劳动报酬的形式出现,分配给社员的主要为生活必需品,又以口粮最为重要。各个生产队之间分配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本单位生产发展的程度和收入的多少。

表5.1 1964—1985年侯家营收益与分配统计(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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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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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本表数据均来自《侯家营文书》以下文件:【1964、1967、1971年】F-23,粮食产量、扣留与分配情况,1964、1967、1971年;【1972年】A-16-10,1972年农村人民公社收益分配,1972年12月;【1973年】A-16-7,1973年收益分配情况,1973年12月;【1974年】A-5-25,1974年农村人民公社收益分配,1974年12月;【1975年】B-2-20,1975年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收益分配,1975年12月;【1976年】A-5-25,农村人民公社全部基本核算单位收益分配,1976年;B-2-18,农村人民公社全部基本核算单位收益分配,1976年12月;【1977年】A-16-8,1977年收益分配,1977年12月;B-2-17,农村人民公社全部核算单位收益分配,1977年12月;【1978年】B-2-10,1978年人民公社收益分配情况,1978年12月;【1979年】B-2-13,1979年人民公社收益分配表,1979年12月;【1980年】B-2-26,1980年人民公社全部基本核算单位收益分配,1980年12月;【1981年】B-2-11,1981年人民公社全部基本核算单位收益分配,1981年12月;【1982年】B-2-7,1982年人民公社全部基本核算单位收益分配,1982年12月;【1983年】B-2-22,农村经济收益分配情况,1983年12月;【1984年】B-2-27,农村经济收益分配情况,1984年11月;【1985年】A-7-22,农村经济情况统计表,1986年1月。

表5.1使用的数据基本上均来自于专门的收益分配表,只是在不同年代表的名称有所不同。完整的收益分配记录只涉及1964—1985年。这类报表中的数据,均是以侯家营大队为计算单位。在人民公社时期内的很长一段时间,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但由于所留下的文书资料中缺乏系统的生产队收益分配的内容,只有零星记录,无法进行长时段的考察,所以基本上采用大队的收益分配报表来进行论述。另一方面,由于大队收益分配的数据基本上是几个生产队分配数据的简单相加,所以对其基本状况的分析,应该可以窥见当时生产队的实际情况。

表5.2 1964—1985年侯家营各项收益分配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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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表5.1中的数据计算。

根据表5.2,可以看到在大队的总收入中,农业收入占了绝大多数,其余部分为社员的家庭副业收入和大队、生产队的企业收入。总的来说,农业是侯家营的主要经济来源。所以,总收入的变化趋势基本与农业收入的变化趋势相一致,基本上呈不断增长的状态。1964年到1985年总收入的年平均增长率是10.86%。1973年总收入的相对降低也主要是因为农业收入的减少,但降幅很小,可能是由于某种偶然因素的作用。至于1977年,则可归因于1976年的地震对于农业的破坏,造成了总收入的大幅减少。1980年、1981年的降低趋势,主要是由于这两年粮食作物产量的明显减少。但这只是一时现象,因为之后的总收入增长速度比前一阶段快得多,总收入的这一增长趋势也主要与粮食作物产量的变化趋势相类似[91]

各项费用中主要包括生产费和管理费,其中生产费用占了三分之二以上。生产费包括种子、化肥、农药、机耕费、排灌费、农机具维修及小型农具购置费等项,社员交给集体的家庭积肥的报酬也列入其中[92](刘斌相,06-04-17;侯大信,06-04-18;侯大义,06-04-18)。在生产费用中,有很多支出是以生产队贷款的形式存在的,因此生产队的总收入还必须扣除每年所还贷款的数额(刘斌相,06-04-17;侯大信,06-04-18;侯大义,06-04-18;侯振元,06-04-19)。管理费用的变化幅度较大,但总的来说数额较小,对总费用的变化影响不大,总费用的变化趋势基本上与生产费用的变化趋势相一致。生产费用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原因是集体和农民对于生产日益重视,增加了在机械、化肥、农药、技术等各方面的投入,各项费用总和随之提高。

如果纯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例基本不变,那么,可分配的数额会逐年增多,但是由于生产发展所要求的费用增长,虽然纯收入的绝对数额呈现出整体增长的变化态势,但在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却忽高忽低。1976年之前的纯收入可以占到总收入的三分之二以上,1976年、1977年受到了地震这个偶然因素的影响,收入降低是自然的。至于1980—1982年的减少趋势,主要是因为总收入的相对降低和各项费用的不断上升。此后,纯收入又恢复到了逐渐增长的态势,在总收入中的比例也基本维持不变。

(二)纯收入的分配

纯收入要按国家、集体和个人三部分进行分配,其中分给社员的比例最高,按照表5.2中的数据,侯家营村各年中分给社员的平均比例为79.6%。中共中央在1959年八届七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中,明确规定了公社内部的分配政策和比例:“国家(中央和地方都在内)不加征农业税,除了国内发生特殊重大灾情以外,也不增加统购任务。……生产费用不超过19%~24%,管理费用(包括干部补贴)2%,公积金8%~18%,公益金2%,扣去国家公粮和税收,分配给社员的占50%~60%。”[93]在这个比例确定下来之后,二十年间基本未发生大的变化。

另外,根据侯家营大队会议记录,国家税金和集体提留都是有规定的。1958年开始,人民公社实行各种比例的税率,规定最高比例不超过常年产量的15%[94]。侯家营大队的平均税率是7.7%[95],根据表5.3“侯家营农业税任务分配”,平均税率则是9.74%。侯家营大队的平均集体提留率是11.8%[96],内容是公积金、公益金、储备粮基金和其他集体提留。有关集体提留的规定很多,例如:《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大队扣留的公积金,在目前时期,一般地应该控制在大队可分配的总收入的百分之五以内。……生产大队可以从大队可分配的总收入中,扣留百分之三到五的公益金,作为社会保险和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97]《昌黎县革委会关于1971年秋收分配意见》中记载,1971年的公积金和公益金两项扣留,一般可掌握在可分配总收入的10%左右,以后历年分配要以增加公积金比例为主,公益金比例以不超过《六十条》规定为宜[98]。泥井公社的某次会议对1977年、1978年的规定是:公积金,生活水平20元以下的队不提留,40元以下的提留总收入的3%,60元以下的提留5%,80元以下的提留7%,81元到100元的提留10%~11%;公益金提总收入的2%~3%[99]。在侯家营大队会计王兴巨的小本本里还记着,1978年的公积金规定是:生活水平60元以下的提留5%,60元到80元的提留7%,80元以上的提留9%,100元以上的提留11%,公益金提留总收入的2%,生产费基金提总收入的2%~3%,折旧费基金提固定财产总值的5%,储备粮基金提多少按县规定[100]。1981年的上级规定有些变化,以前提留的根据都是总收入,这年开始按纯收入提留基金。纯收入中农业税提15%左右,收入水平低、社员平均生活水平在60元以下的队,积累比例可低于10%,收入水平高、社员生活水平在200元以上的队,积累比例可高于20%;生产费基金、公积金、公益金三项提留的比例根据生活水平计划,生活水平150元到200元,提留占纯收入的18%~30%,生活水平130元到150元,提留占纯收入的15%~17%,生活水平100元到130元,提留占纯收入的15%,生活水平80元到100元,提留占纯收入的13%~14%,生活水平60元到80元,提留占纯收入的10%~12%,生活水平60元以下,提留低于纯收入的10%[101]。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三项提留中每项各提多少,按本村实际情况由大队确定。

1.国家部分

收益分配中国家、集体、个人这三部分中,交给国家的部分必须优先完成,它主要表现为各种税金和农产品征购。由于侯家营以农业生产为主,因此税金主要是农业税。表5.3显示了侯家营村历年所交农业税的数额。

表5.3 1964—1989年侯家营农业税任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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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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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本表数据均来自《侯家营文书》以下文件:【1964、1967、1971、1972、1973年】F-23,粮食、扣留与分配情况;【1970年】A-7-1,农业税任务分配表,1970年4月;【1974年】A-7-26,农业税任务分配表,1974年3月;【1975年】A-10-20,农业税任务分配表,1975年4月;【1976年】B-2-18,收益分配表,1976年12月;【1977年】B-2-17,收益分配表,1977年12月;【1978年】A-6-33,农业税任务分配表,1978年4月;【1979—1980年】B-3-1,农业税任务分配表,1980年5月;【1981年】B-1-23,农业税任务分配表,1981年12月;【1982年】B-1-56,农业税任务分配表,1982年4月;【1983年】B-2-6,农业税任务分配表,1983年4月;【1984年】B-2-25,农业税任务分配表,1984年4月;【1985年】B-6-6,农业税任务分配表,1985年5月;【1987年】A-2-2,农业税任务分配表,1987年4月;【1988年】A-7-28,农业税任务分配表,1988年4月;【1989年】A-7-28,农业税任务分配表,1989年3月。

注:(1)1980、1981、1985年的农业税总计和收益分配表上的农业税不同。收益分配表上1980、1981、1985年的农业税各为5853元、6186元和10000元。

(2)1985、1987、1988年的农业税任务分配表有两张。这两张的基本内容相同,但农业税总计的数据不同:1985年的农业税总计各有6455.14元(3月22日),8489.48元(6月27日);1987年的农业税总计各有8489.49元(2月1日)、8998.06元(6月4日);1988年的农业税总计各有8998.06元(6月15日)、9088.04元(6月15日)。这里采用的农业税总计都是6月份的数字。

从表5.3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农业税的征收,一直实行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基本上是以土地面积为标准,并且制定了一个固定的亩产数额,不考虑作物的具体品种和不同的亩产,每年都按照这个亩产来计算全大队的总产量。由于计税土地的面积在较长时期内保持稳定,因此,每年国家作为农业税征收的作物总量基本保持稳定不变。同时税率也保持长期不变,地方附加税的税额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在1976年因为地震而减税。这样,税金的总数就基本只受粮食价格的影响。因为农产品价格出现了明显的增长趋势,所以才会出现1985年之后农业税金额大幅上升的情况。可以说,农业税一直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上。在集体经营时期,农业税虽然以现金的形式征收,但实际上,生产队却是以粮食的形式缴纳的,在把粮食上交到公社粮库的同时,收税人员已经将生产队卖粮收入中的农业税部分从生产队的账户中划走(刘小利、刘淑玲夫妇,05-07-26;侯永深,06-04-18;侯大信,06-04-18;侯振元,06-04-19)。

交给国家的主要实物部分是征购。在粮食征购的部分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统购,也叫定购,就是国家将大队的主要农副产品以低价进行收购;二是超购,是国家在统购之外额外征购的农副产品,这一形式并不是每年都会出现。1953年,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开始实行粮食的统购统销[102]。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农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规定在农业合作社和农户按照一定标准留下口粮、种子和饲料粮后,国家收购的粮食一般不超过余粮的80%~90%,如因灾减产,要相应减少征购数量[103]。1957年10月,《国务院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补充规定》对粮食分配的顺序问题做出了严格规定:“首先完成国家核定的粮食征收、收购任务(包括增产社的增购任务);第二,留下生产队必须的种子和饲料,分给社员基本口粮和必要的饲料;第三,在解决了以上两项问题之后,才可以适当照顾劳动强出工多的社员,或者用来发展副业或饲养牲畜。”[104]

国家统购农产品的范围不仅限于粮食,随着统购统销制度的完善,逐步扩大到了几乎所有的农副产品,从而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以政府直接经营和计划价格为主体的农产品的购销制度和价格制度。政府规定,一部分农产品如粮、棉、油等,实行严格的统购统销政策,另外一部分如烟、麻、猪等,国家对其实行派购,派购任务完成后,方可议价出售,其余的农副产品实行议价议销政策,但是前两类农副产品占了绝大多数[105]。1961年,国家明显减少了统购的谷物数量,定额收购价也提高了,大多数其他农产品的收购价在1962年或1963年也有较小幅度提高[106]。自1963年以来农产品统购便趋于稳定[107],自1965年10月,开始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不再变动的方法,并实行超购超奖,1966年6月,国务院提高粮食收购价格,此后一直到1978年,粮食价格基本未动[108]

国家对农产品的超购,可以分为几种形式:增购、换购和议购。1957年国家开始对余粮队和自给队增产的粮食(即超过“三定”部分)实行增购政策,一般增购其增产部分的40%[109]。60年代初开始,国家对征购以外的余粮采取换购和议购的方法,以尽可能多地收集余粮。这些余粮实际上是社员的口粮,或者是生产队历年积累的储备粮。换购指生产队用农副产品从国家那里换取生活或生产资料[110]。议购是指按高于统购价但低于市场价的所谓议价收购粮食,议价标准因时而异[111]。国家实施了低价收购与低价供应生产资料相挂钩的政策[112],由国有粮食企业或供销社向生产队提供低价化肥、农药和柴油,作为对征购的补偿。农民只有多出售廉价的农副产品,才能从供销社买到较多的生活必需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在侯家营村的各个生产队中,出售余粮的情况并不多见(侯振久,06-04-19;侯振元,06-04-19;侯永深,06-04-18),只是有的生产队在少数几年出售过议价粮,公社确定了议价粮的交售数额,不允许生产队多出售(侯大义,06-04-18)。

表5.4 1961—1986年侯家营基本收益分配(以粮食为主)(单位;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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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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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本表数据均来自《侯家营文书》以下文件:【1961—1971年】F-23,粮食产量、扣留与分配情况,1961-1971年;【1970—1971年】A-9-25,1970年到1978年粮食产购销,1978年;【1972年】A-16-10,1972年农村人民公社收益分配,1972年12月;【1973年】A-16-7,1973年粮食实产及购留分配安排情况,1973年12月;【1974年】A-5-25,1974年人民公社收益分配,1974年2月;【1975年】B-2-20,1975年农村人民公社收入及其分配,1975年12月;【1976年】A-6-18,1976年基本核算单位收益分配表,1976年12月;【1977年】B-2-17,农村人民公社全部基本核算单位收益分配,1977年12月;【1978年】B-2-10,1978年人民公社收益分配,1978年12月;【1979年】B-2-13,1979年公社基本核算单位收益分配,1979年12月;【1980年】B-2-16,1980年人民公社全部基本核算单位收益分配,1980年12月;【1981年】B-2-11,1981年人民公社全部基本核算单位收益分配,1981年12月;【1982年】B-2-7,1982年人民公社全部基本核算单位收益分配,1982年12月;【1983年】B-2-22,粮食(包括大豆)分配情况,1983年12月;【1985年】A-7-22,粮食(包括大豆)分配情况,1984年12月;【1986年】A-7-21,粮食(包括大豆)分配情况,1985年12月。

注:表中1972-1978年的提留部分,其数据与资料A-9-25“1970到1978年粮食产购销统计表”中的提留数据不同,在此先采用各年份统计表上的提留数额。

表5.4是实物形式的收益分配统计,主要以粮食为主。其中的“粮食总产”不包括自留地上的粮食产量。“折差”是指前面一项的粮食数量统计中不能利用的部分,主要指谷物的皮子、麸等,在实际分配时是按照带皮的谷物重量来计算的。根据表5.4所反映的趋势可以发现,国家征购数基本上与总产的变化趋势相符合,国家在确定这一年征购数额的时候,是以去年的产量和当年的预产计划为基本标准来进行的。征购额的变化起伏较大,制约其变化的因素,除了总产之外,还会有某项具体政策的影响,偶然因素的作用较大。但其在总产中所占的比例,却大体上一直处于一种不断下降的状态,只在1977年和1983年出现了异常。1977年的大幅减少,是受到地震的影响,国家实行了照顾政策,在减少农业税的同时,也减少了征购的数额。1983年的迅速增加,首先是因为国家考虑到自1981年起就出现的粮食大幅增产的情况,希望可以得到更多的农业品,其次,生产队解体之后,历年积累的储备粮全部出售,从而增加了交售粮食的数额。另外,这一年人民公社制度濒临解体,集体提留的粮食大幅度减少,在保证社员分配的粮食数量没有太大变化的前提下,国家征购的粮食数量就出现了大幅度提高。

在集体经营时期,生产队的余粮都要卖给国家(侯大信,06-04-18)。侯家营是泥井公社的先进大队,不但每年完成本大队的征购任务,还替别的大队承担一部分任务,几乎每年都有这样的情况(侯永深,06-04-18)。但是,有些年份征购的数额过高,已经超出了生产队的实际与心理承受能力。整个集体制时期,相对于基本稳定的农业税,国家征粮都是大队的主要负担。

2.集体部分

在完成国家的任务之后,生产队接下来必须留足集体提留,满足扩大再生产及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从具体内容上看,集体提留的现金部分主要包括公积金、公益金、折旧基金和少量的储备粮基金(侯永成,05-07-27;侯振元,06-04-19),其中公积金是指从收益中提留用作扩大再生产的基金,公益金是用来兴办文化和公共福利事业的资金,折旧基金则是固定资产损耗部分的价值,储备粮基金是生产队留存储备粮的现金形式(侯振元,06-04-19)。“农业六十条”规定:“生产队扣留的公积金的数量……一般地应该控制在可分配的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以内。”公益金的提留,“不能超过可分配的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三”[113]。生产队在实际分配中,基本上忠实地执行了国家的规定。

公积金、公益金等项目,在提留时并不是以现金形式周转的,而只是各种数额在生产队和大队的账目上周转(刘斌相,06-04-17;侯大义,06-04-18)。其比例的确定,是在每年一次的公社全体会计会上,由公社下达县里或公社的意见,然后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会计共同讨论得出的(侯振元,06-04-19)。大队再根据公社的指示,依照土地面积和当年的收入情况,将指标分配给各生产队(刘斌相,06-04-17;侯大义,06-04-18;侯大信,06-04-18),每年的比例都不固定。集体提留现金的使用,必须经过公社、大队的批准(侯大信,06-04-18)。价格超过一百元的物品,才能算作固定财产,在公积金的项目中支取。公益金主要用于电影放映等娱乐费用、五保户的福利、困难户的救济以及对一些偶发灾害所造成损失的补助(侯永成,05-07-27)。

根据《侯家营文书》的记录,1981年之前集体提留的数额是对照总收入的比例来确定的[114]。通过分析表5.5的数据,可以看到,1976年之前,集体提留在总收入中的比例基本维持在15%以下,证明其数额的确定应该是有一定之规。1976年、1977年,因为地震,集体提留也像国家税收一样减少,以减轻农民的负担,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1978年以后,集体提留的数额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变化,但并未随着总收入和纯收入的增减而出现相同的变化趋势,尤其是1978年、1979年两年,集体提留的数额出现了大幅增加。此后由于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队变为农民的家庭,集体提留的数额相应有所减少,在纯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也降到了5%以下。

表5.5 1964—1980年侯家营集体提留的现金部分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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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表5.1和表5.2中的相关数据计算。

集体提留的实物部分主要包括饲料粮、种子粮和储备粮。对比表5.4和表5.6,可以发现,表5.4中的集体提留数额与表5.6中饲料与种子的总和并不一致,因此制作了表5.8来进行比较分析。表5.8中两项数据的差别,可能是因为没有将历年大队和生产队提留的储备粮计算在内。另外也可能是在计算的时候出现了某些误差,因为大队粮食分配的各项数额,是把各生产队分配数字相加而计算出来的数据。折差数是否计算在内也是影响因素之一。除了这两个表所使用的资料之外,还没有发现其他关于三留的资料,因此只好将其列出存疑。

表5.6 1961—1986年侯家营粮食产购销统计(单位: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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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本表数据均来自《侯家营文书》以下文件:【1961—1969年】F-23,粮食产量、扣留与分配情况(侯家营大队历史资料底账),1961—1969年;【1970—1971年,1973—1974年,1977—1978年】A-9-25,1970年到1978年粮食产购销,1978年12月;【1972年】A-16-10,1972年农村人民公社收益分配,1972年12月;【1975年】B-2-20,1975年农村人民公社收益及其分配。1975年12月;【1976年】A-16-18,1976年基本核算单位收益分配表,1976年12月;【1979年】B-2-13,1979年公社基本核算单位收益分配,1979年12月;【1980年】B-2-26,1980年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收益分配,1980年12月;【1981年】B-2-11,1981年粮食产留分配表,1981年2月;【1982年】B-2-7,1982年人民公社全部基本核算单位收益分配,1982年12月;【1983年】B-2-22,粮食(包括大豆)分配情况,1983年12月;【1985年】A-7-22,粮食(包括大豆)分配情况,1985年12月;【1986年】A-7-21,粮食(包括大豆)分配情况,1986年12月。

注:1964、1965、1967、1968、1969、1980、1981、1982、1983年的余粮额,是根据表中的其他数据计算出来的。

表5.7 1964—1986年侯家营粮食分配各项比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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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表5.6的数据计算。

表5.8 1964—1986年侯家营集体提留数额变化(单位: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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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表5.4与表5.6的相关数据。

三留的比例由公社决定(侯大义,06-04-18),也是在每年的公社会计大会上商讨得出(侯振元,06-04-19),然后下发到各大队,要求生产队按规定比例提留。国家的征购数额如果完不成,种子粮和饲料粮都要少留,储备粮就更无法保证了(侯大义,06-04-18)。种子粮数额的确定,需要考虑当年的生产形势、来年的生产计划(侯大信,06-04-18;刘斌相,06-04-17),尤其是各种作物的具体播种面积、耕作方式等。通过分析表5.1的数据变化趋势,可以发现,种子粮的数额基本上与粮食播种面积的变化呈同一趋势[115],不过因为种子粮是要在来年使用,因此这种相似的趋势有一个年度的错位,可以认为,每一年份种子粮的数额主要是由下一年各种粮食作物的具体播种面积决定的。

而饲料粮则由大队和生产队所饲养的牲畜数量决定,其变化趋势应该与牲畜存栏数的变化趋势保持基本一致。根据表5.6和附表4.2“侯家营村1961—1987年大牲畜存栏统计资料”的相关数据,可以发现,这两者的变化趋势确实基本相似。其中细微的差别,是因为每年确定的牲畜饲料粮的标准不同。1985年之后饲料粮在总产量中的比例大幅上升,主要是因为侯家营村村民迅速而大规模地开展了各种养殖经营,如饲养貉子等,需要大量饲料(参见本书第四章第三节)。

储备粮数量的确定,因为目前没有详细的资料可以进行分析,只好进行粗略的估计,一般惯例是留够半年的需要量就可以。储备粮每年都留,但没有固定数额(刘斌相,06-04-17)。集体提留中除去种子和饲料之外的,应该都是储备粮。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根据表5.4、表5.5、表5.6、表5.7的数据,可以计算出每年储备粮在总产量所占的比例(见表5.9)。

表5.9 1964—1986年侯家营储备粮在粮食总产量中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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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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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表5.4、表5.5、表5.6、表5.7、表5.8的数据计算。

注:资料中无1966年、1979年、1982—1984年数据。

根据表5.4、表5.6中的总产量数据,可以看出,储备粮的比例是由总产量的变化决定的(刘斌相,06-04-17),在获得丰收的年份,储备粮的比例相对较大,产量较少的年份,储备粮也较少。而1981年之后,由于农产品已经归农户自主支配,不再需要集体提留储备粮,所以储备粮的比例直线下降,几近于无。储备粮一般存放在公社粮库,社员如有需要,可以申请借用储备粮,以弥补口粮的不足,但这需要得到公社的同意(侯振元,06-04-19;侯大信,06-04-18)。这些储备粮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障社员生活正常进行的作用,一遇灾年,便会发挥重要的救济功能。

3.社员部分

纯收入的数值主要表现为农产品的价值形态,而实际分配时,这部分主要是以实物分配的形式出现,把满足社员基本的生存需要作为优先考虑。因此,为了真实地反映实际的分配情况以及社员的具体生活状态,必须对实物分配和现金分配这两方面分别进行考察。

在侯家营村收益分配的社员部分中,实物分配是主体,所占比例一直很高,现金分配的比例和绝对量却长期没有多少增长。集体经营时期的实物分配,必须首先满足国家征购的部分,在留足种子、饲料粮和储备粮之后,才能在社员间进行分配。社员实物分配的对象就是生产队的农副产品,主要包括粮食、柴草、油料、棉花等生活必需品。分配的具体物资,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也包括各种工业产品,其中以粮食的地位最为重要。粮食的分配基本可以反映实物分配的情况,因此这部分对于实物分配的分析,就以粮食分配作为主要对象来展开。

分给社员的农副产品,按照国家的规定应该是按劳分配的,但是在侯家营,实际上都是采取基本口粮加按劳动工分分粮,再加上照顾的办法,只是人劳比例在不同年份可能有所不同。在生活条件仅能维持温饱的情况下,必须先满足社员基本的口粮需要,剩余部分才能依据按劳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同时还要照顾到劳力过少的农户。因此,按照人口分配的农副产品占了大多数,这种分配制度更类似于按需分配。在公社体制下,相对于参加集体生产的收入而言,社员的其他收入来源只能占很小比例,唯有对口粮实行平均分配,才能为社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根据表5.7可知,每年分给社员的粮食基本可以达到该年粮食总产的40%以上,但并未达到国家政策中关于社员分配比例的规定。1959年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中明确要求:“分配给社员的部分占纯收入的50%~60%。”[116]如果按照这种比例分配农副产品,社员的生活水平会有很大的提高。

每年分配的口粮在粮食总产中所占比例不定,由公社根据当年产量决定。一般情况是,每人每年360斤左右,一天一斤的时候最多,有的队达到过一天一斤三两(侯大信,06-04-18)。侯家营大队的口粮分配,基本上是采取“人七劳三”的比例(侯振元、侯振春,05-07-26),也有些年份按照“人八五劳一五”的比例(侯永成,05-07-27;王兴巨,05-07-27),总体趋势是向劳动比例逐渐提高的方向发展(侯大义,06-04-18)。粮食随收随分(王兴巨,05-07-27;侯振久,06-04-19),但是不能分得过多,基本上是按照一人一天一斤的标准(侯振久,06-04-19),年终时统一结算。其具体的分配方式也因时而异,例如,小麦、稻子计算重量时是否去掉麸皮,玉米是带着棒子一起分,还是掰成粒,这些都会影响最后分配的粮食数量(刘斌相,05-07-28)。通过采访,笔者得知,当时生产队分配的粮食基本上都不能满足社员的生活需要,因为即使口粮不够,也必须先满足国家和集体的需要,再由国家借给大队返销粮,或者是社员向队里借储备粮(侯振元、侯振春,05-07-26)。根据表5.6中社员每人平均分到的粮食数,可以看出,集体制时期社员分到的粮食极少,即使生产队效益稍好,每人每年的口粮也没有超过414斤,而且这个口粮定额是以原粮的形式计算的(侯振元、侯振春,05-07-26;侯永成,05-07-27),社员实际分到的粮食数量还要低于这个数字。侯家营村有的生产队效益稍好,曾在少数几个年度达到每人口粮414斤。侯振久、侯大信、刘斌相当生产队长的时候,他们领导的生产队都曾达到这个口粮标准(侯振久,06-04-19;侯大信,06-04-18;刘斌相,06-04-17)。侯家营吃返销粮的情况不多(刘斌相,06-04-17;侯大信,06-04-18;侯大义,06-04-18),只在1965年以后吃过四五年(刘斌相,06-04-17;侯大义,06-04-18),但是到了春天青黄不接的时候,经常有社员向大队借储备粮的情况(侯振元、侯振春,05-07-26;刘斌相,05-07-28)。

柴草与粮食一起分配,原则相同。其他生活资料则完全按人口数来分(刘斌相,06-04-17),其中油料主要是花生,有固定的分配额,每人八斤带皮的,棉花等分配较少,蔬菜一部分由大队及生产队分配,其余由自留地上的产出补足。猪肉是社员比较看重的生活资料,村民们至今仍清楚地记得当时分猪肉的情况。猪肉也是按人口分,并且一年只能在端午节、中秋节和春节分三次(侯振元、侯振春,05-07-26)。在《侯家营文书》中有许多关于猪肉分配的记载,其中还包括村民们为了分猪肉的问题而吵架的事[117]。国家还按照人口发给社员各种生活必需品的票证,限量供应这些物品。

社员的现金收入是按照超出所分配实物的价值的工分来进行核算的。年终分配的时候,生产队会计首先算出全队总的工分数,用全队的纯收入除以总工分数,得到每分的工值,再以家庭为单位计算每户的收入。然后将口粮等分配的实物按照国家价格进行折算,每户的总收入减去实物的价值之后,就是该户本年度的现金收入。生产搞得好的生产队,年终时可以兑现现金,但只能兑现一部分,而且必须经过公社的批准(侯永成,05-07-27;侯大信,06-04-18;侯大义,06-04-18)。如果完全兑现,会受到公社的批评。王兴巨、侯振元在采访中提到,刘斌相就曾因为当生产队长的时候搞“分空”而受到批判(王兴巨,05-07-27;侯振元、侯振春,05-07-26)。

侯家营村各生产队的现金分配始终处于数量极少或时有时无的情况。据原生产队会计侯振元回忆,每年基本上都不分现金,一是因为生产队没有现金,二是因为社员经常向生产队借钱,以弥补生产和生活资料的不足,或是应付突发的现金需要,这样,基本上每户都欠生产队的钱,自然也就无钱可分了(侯振元、侯振春,05-07-26)。这部分欠生产队钱的农户,称为“超支户”,他们多是因为人口多、劳力少,所挣工分不能满足口粮的需要。也有的是职工户,没有劳力,口粮按照生产队的平均线分配,还必须向生产队交钱,才能分到工分和口粮(刘斌相,06-04-17)。“超支户”的欠款不能兑现,使得一部分社员成为了“分空户”,他们在生产队的账上存有现金,却不能兑现。公社所实行的预算和决算分开的分配体制,实际上使生产队无法对“超支户”超支欠款实施有效的控制,加重了“超支户”对集体收入的“透支”。“超支”和“分空”是公社内的普遍现象[118]。不同的生产队情况不同,生产效益好的队,往往分空户多一些,而生产较差的,则是超支户较多。根据笔者的采访,得知刘斌相、侯大信、侯振久所属的生产队分空户较多(刘斌相,06-04-17;侯大信,06-04-18;侯振久,06-04-19)。在生产队解体的时候,分空户所存的现金都得到了兑现,但超支户的欠款却一直没有还清(侯振久,06-04-19)。生产队的现金分配,更像是生产队为社员家庭的消费需要而准备的贷款基金,而非作为劳动报酬,用于鼓励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尽管以按劳分配为标准,却只起到按需分配的作用。

(三)收益分配的具体实施

收益分配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有很多问题需要注意,下文将选取几个重点问题进行讨论。

1.预分方案

在集体时期高度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制定预分方案是进行分配的第一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每年大队和生产队应该做五次预分方案,即夏收之前、夏收之后、秋收之前、秋收之后和年终,但是根据侯振元的回忆,当时生产队的预分方案每年基本只做一次,并且多为应付上级的检查(侯振元、侯振春,05-07-26;侯振久,06-04-19;侯大信,06-04-18)。实际上,预分方案对于实际分配并没有太大的作用,因为作为预分基础的总产量是通过估算确定的,与年终的实际产出和收入有着相当大的差距,所以,预分方案的作用至多只是确定国家征购、农业税和集体提留在总收入中的比例而已。实际的分配还是会按照实际的收入和每年确定的各项比例来进行。但是,生产队队委会在粮食收获之前会做一定的分配计划,确定粮食的分配数额和具体方式,具体数额不能超过公社确定的分配比例。

表5.10 1976、1978两年侯家营预定收支方案与实际收支情况对照(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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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本表数据均来自《侯家营文书》以下文件:【1976年】A-16-11,第1生产队1976年生产、收益分配计划表,1976年1月;B-2-20,第2生产队1976年生产、收益分配计划表,1976年1月;A-16-6,第3生产队1976年生产、收益分配计划表,1976年1月;B-2-18,农村人民公社全部基本核算单位收益分配,1976年12月;【1978年】A-9-23,1978年预分方案,1978年1月;B-2-10,1978年人民公社收益分配情况,1978年12月。

表5.10 (续)1976、1978两年侯家营预定收支方案与实际收支情况对照(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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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本表数据均来自《侯家营文书》以下文件:【1976年】A-16-11,第1生产队1976年生产、收益分配计划表,1976年1月;B-2-20,第2生产队1976年生产、收益分配计划表,1976年1月;A-16-6,第3生产队1976年生产、收益分配计划表,1976年1月;B-2-18,农村人民公社全部基本核算单位收益分配,1976年12月;【1978年】A-9-23,1978年预分方案,1978年1月;B-2-10,1978年人民公社收益分配情况,1978年12月。

表5.10是《侯家营文书》资料中较完整的关于预分方案的内容。除1976年、1978年外、其余年份资料都不够完整,无法进行系统的分析,因此都不采用。分析表中的数据,可以发现,预分方案与实际分配的具体数额还是有较大差距的,最终造成了两个方案中社员的平均收入有着很大出入。

表5.11 1978年粮食预分与实际分配情况对照(单位: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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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本表数据均来自《侯家营文书》以下文件:A-9-23,1978年预分方案(粮食),1978年1月;B-2-10,1978年人民公社收益分配情况,1978年12月。

表5.11 (续)1978年粮食预分与实际分配情况对照(单位: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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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本表数据均来自《侯家营文书》以下文件:A-9-23,1978年预分方案(粮食),1978年1月;B-2-10,1978年人民公社收益分配情况,1978年12月。

表5.11是较为完整的粮食预分资料。其余年份的资料因为内容残缺而无法利用。相比于收入方面的预分方案,粮食的预分和实际分配差距较小,但是,实际的分配仍然不会受到预分方案的绝对制约,在保证国家征购和集体提留粮食的数量的基础上,生产队会从实际的产量和来年的生产生活需要出发来进行粮食等实物的分配。

2.工分问题

在集体经营时期,工分是计算社员劳动收入的重要指标,使用工分对社员的劳动进行计量,最终目的是为了计算分配。虽然工分制在大公社时期被短暂废除,但基本核算单位变为生产队之后,即很快恢复。因此,考察其计算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计量社员工分的方法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是计时制,一种是计件制。在计时制中,理论上的评工标准是劳动力的强弱、劳动技术的高低和劳动态度的好坏[119],但实际上,社员的年龄、体力和性别是更为常用的标准。侯家营村的各生产队都是将一天分为十成工,早上两成,上午和下午各四成(王兴巨,05-07-27;侯振元、侯振春,05-07-26)。一般一个成年男性劳力工作一天的工分是十分,而一个成年女性则是八分工(侯振元、侯振春,05-07-26;刘斌相,05-07-28)。计件制主要表现为各种临时的包工,有些地区的具体做法是,生产队长首先确定农业生产工序的劳动定额,确定各种农活的工分标准,作业组向生产队承包某一农活的工序或工作量,生产队对作业组定任务、定时间、定质量、定工分,然后检查验收农活的完成情况,评工记分,合理奖罚[120]。至于用工量的确定标准,大抵根据传统习惯。自初级社开始,侯家营村的各生产队就一直在使用这种形式的包工制,尤其是在麦秋时候,使用更为频繁(侯大信,06-04-18;侯大义,06-04-18;侯振久,06-04-19)。在计时制下,农活的质量总体上好于计件制,因为社员在做同样的农活时,拿同样的工分,彼此之间缺乏竞争,有足够的时间关心农活的质量,计时制还同时具有扶助弱者的作用。

在工分的评定中,生产队长起到了关键的作用,队长对具体农活的指派会影响到社员完成的数量和质量,并且社员最终的工分数额也是由生产队长为首的队委会决定的(侯振元、侯振春,05-07-26;刘小利、刘淑玲夫妇,05-07-26;侯永成,05-07-27;侯大义,06-04-18),虽然有些队会召开社员代表会商讨每个社员的工分数(侯元勤,05-07-29;侯大信,06-04-18;侯大义,06-04-18),但实际上,队委会的作用更为重要。生产队长必须恰当地分派农活,社员如果跟队长有争执,通常是因为工分标准问题,而不是工种本身。社员尽管没有权利挑活,但如果对于工分标准不满意或者对分配的农活不感兴趣,可以不接受任务。在计件制下,如果生产队干部疏忽了监督、验收、记工的责任,会导致社员只重数量,忽视质量。计时制如果运用到适当的农活上,干部的劳动管理方法得当,也不一定效率低下。因此,生产队长必须合理地运用计时制和计件制这两种方法,尽量有效地配置社员的劳动。当生产队长在派活、监督、记工等方面的特性趋于稳定时,社员对于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期待和策略,也会相应固定下来,形成“惯常性做法”[121],当干部和社员经过一定时间的交往,在农活质量和劳动报酬上形成相同或类似的认知和共识时,他们很少在日常农活的分派和记工上发生争执。对于大部分最普通的农活来说,生产队内部早已形成一套公认的习惯性做法和衡量标准。只有在遇到新任务或出现不同寻常的情况时,生产队长才会明确具体的农活质量和报酬方法,而这些任务和情况一旦成为常规,干部和社员就会发展出一套共同的认知和期盼,指导日后的劳动行为。同时,事先制定的工分标准,在日常实践中只能作参考,不能生搬硬套,生产队长必须根据农活和社员的特点,甚至运用一些策略,利用社员之间相互较劲的竞争心理,力争提高社员的劳动效率。侯大信和侯振久在采访中都讲述了自己安排农活的具体策略(侯大信,06-04-18;侯振久,06-04-19)。虽然队长在记工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会掺杂人情因素,但是,如果合理地分派农活和记工,社员得到的工分数应该可以大体反映每个社员劳动的真实情况。

侯家营大队各生产队的工分并不相同。作为普通社员的一个劳动力一年一般只能挣三百多个工(侯振元、侯振春,05-07-26)。生产队和大队干部的工分是按照生产队总工分的比例计算的,达不到壮劳力的水平,但是,他们有一定的补贴工,其比例不能超过生产队总工数的2%(侯振元,06-04-19),加在一起,大体上相当于劳力的平均水平(侯永深,05-07-28)。从事副业的社员也记工分,基本上是一天一个工,但是必须向生产队交钱(刘继先,05-07-30)。赤脚医生的工分按照壮劳力计算(叶盛榜,05-07-30)。另外,每个社员都必须按照公社的规定出义务工,基本上是一年十二个义务工(侯永深,05-07-28),在年终结算时,必须从社员的总工数中扣除义务工的数额(侯大义,06-04-18)。由于每个生产队都是单独核算,因此,各队的具体工值也有差别。工值最低的60年代初,有的队每个工才值四五毛钱(侯元勤,05-07-29),总体来说,工值大体上一直是六七毛钱(侯振元、侯振春,05-07-26),能达到七八毛钱就很不错了(王兴巨,05-07-27),干得好的队最高才达到一块二。王兴巨、刘斌相在采访中都提到刘斌相所在的生产队达到过这个数字(王兴巨,05-07-27;刘斌相,05-07-28)。村民们普遍认为工分值较低,工分制并没有实现社员们希望增加收入的预期,这也就证明了每个社员从工分上得到的收入十分有限。

在集体经营时期,逐年增加的劳动力不断投放到很少增加的耕地上,社员对自家的工分数又十分重视。在这种条件下,社员的工分数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但由于总收入的增长缓慢,工值一直保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这就造成了大量虚工分的存在,农户无法通过劳动来获得更多的收入,生产积极性受到了很大打击,造成了农业生产的停滞。

3.家庭副业中的收益分配

在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初期,政府废除了自留地,但是到了1959年6月,中央发出了《关于社员私养家禽、家畜、自留地等四个问题的指示》,增加了农民在自留地上的自由度,并可通过自留地上的产出补充口粮的不足,保障了农民在家庭副业经营上的收益权。“自留地所生产的商品,也由社员自由支配。”肯定了自留地长期归社员自由使用,不征公粮,不派征购任务,完全由社员个人自由支配[122]。社员对家庭副业的产出有完全的收益权,可以在自留地上种植粮食或蔬菜,以弥补实物分配的不足,满足日常生活需要,或者通过家庭饲养牲畜来换取现金收入,极大地填补了集体生产组织在收益分配上的缺陷,维护了社员生活的正常进行。

(四)对集体经营时期收益分配的总体评价

有的学者研究认为:“初级社实际上是个血缘或邻里组织,高级社也只是一个邻村组织,都没有超出熟人、血缘社会的范围。”[123]侯家营的情况也基本如此。而超出了这一范围的大公社组织试图在更大范围内组织分配,立刻陷入了混乱。1962年,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大队与小队之间的规模与关系,基本上是高级社的延伸,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正如有的学者研究得出的结论那样,这是人民公社体制向传统的村落和家庭妥协的产物[124]。此后集体组织的分配方式更多地受到原有家庭经济传统的影响,不把劳动量计入成本,只关心最终的产出。

在整个集体经营时期,收益分配更多是在向国家和集体两方面倾斜,尤其表现在实物分配上。对农民的分配主要是以生存需要为基础,只有部分是基于他们所完成的劳动。集体制下的收益分配制度存在着许多问题,共同劳动引出了劳动的计酬问题,因产品分配而引出了按需按劳比例的问题。将生产队作为基本核算单位之后,尽管公社设计了种种解决问题的方案,其中还包括超经济强制和阶级斗争,但是,这只改变了问题的表现方式,而没有根本解决问题,致使集体制生产效率低下,农业生产长期停滞。

二 承包制时期的收益分配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农村实行了体制改革。初期是包产到组,在分配方式上并未发生多大变化,只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平均主义的问题。昌黎县农村1981年实行了包产到户责任制[125],主要特点是在保留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基础上,实行生产队统一计划、统一分配、统一核算,将土地按人口或人劳比例分到农户家庭经营,实行定产量、定投资、定工分,超产归己,减产赔偿,基本核算单位仍是生产队。包产到户所规定的产量,不是实际产量,也不是计划产量,而是所谓的“标准产量”,是依据承包地亩在正常状况下过去几年平均产量加可靠的增产潜力来规定的。集体提留的部分,也是以这个“标准产量”为基础,乘以集体提留的比例而计算出来的[126]。农户家庭收入的多寡不仅取决于其承包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而且还受整个生产队经营成果好坏的制约。虽然包产指标内的产品分配仍然保留着统一分配的形式,但实际内容已大大削弱了。

1982年昌黎又开始实行了包干到户责任制[127],其具体做法是,在保证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基础上,各承包户只向国家缴纳农业税以及向集体上交公共提留,其余的产品全部归农户所有,各承包户自负盈亏。这样,收益分配的核算单位就变成了农户,分配主体也由生产队转为农民个人。在这种制度下,农户只是按照自家承包的土地面积交纳土地税和国家征购粮[128]。1979年以后,政府进一步减轻集体经济税负,并于1980年开始调减农业税征收额,坚持了稳定负担和轻税的政策,使农业税负担逐渐减轻[129]。农业税的缴纳形式也由生产队时期的上交粮食变为直接缴纳现金(刘小利、刘淑玲夫妇,05-07-26;侯永深,06-04-18)。1978年以后,政府大幅度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格,调减粮食收购基数,减少统购派购品种[130]。1985年,开始取消了粮、棉、猪等重要农产品的统购派购,改行农产品合同定购制度,逐步放开畜产品、蔬菜等的市场价格[131]。农民完成定购合同之后的余粮,可以自由支配,既可以按照议价卖给国营粮食部门,也可投入市场,那些逐渐退出国家专卖范围的农产品完全进行市场交易[132]。但是,合同制实行的初期,政府为了保证收购任务的完成,仍会借助行政力量,实行低价强制收购[133],这无疑侵犯了农民的正当利益,并使收益分配存在缺陷。

在集体提留方面,由于生产队生产职能的逐步丧失,其中的公积金、折旧费基金等日渐减少,终至消失,只留下公益金仍在发挥作用,但是却出现了一个新的项目——乡统筹。这是乡镇一级政府依靠国家机构的权力,对农民收取的费用[134]。乡统筹在生产队解体之后就开始存在,每年乡镇将指标下达到村子,然后每个村根据各户承包土地的面积,将统筹款分摊到各户(侯大义,06-04-18)。实物分配中的饲料和种子由农户自行解决,不再需要集体进行提留,储备粮也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数量逐年减少,直至消失。

这样,在农产品价值形态的分配方面,就简化为国家税金,乡统筹、公益金为主的集体部分和农户个人三个部分,实物分配方面只剩下了国家征购和农户所有两项。国家吸取了集体经营时期收益分配方面的经验教训,在实行家庭承包制时期,使收益分配更多地向农户倾斜。收益分配的方式和原则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各个农户在分配结果上的差异主要来自于劳动强度和技术水平而非家庭人口数量的差别。包干到户的分配方式减少了公社体制下分配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必要的环节,降低了分配成本[135]。这种转变,也是推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原因,反过来,收入的增加更进一步推动了收益分配朝着更有利于农户的方向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