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上裕正著《清代アヘン政策史の研究》
井上裕正著《清代アヘン政策史の研究》(1)
常建华
日本奈良女子大学文学部教授井上裕正,1948年出生,1977年京都大学大学院文学研究科博士课程(东洋史学专业)修满。井上裕正从学生时代开始研究清代鸦片战争问题,历经二十五年,于2004年出版了《清代鸦片政策史研究》一书,这是作者一系列专题论文的合集,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该书一经出版,就有日本专家加以评论(2)。
该书除了序章、终章,分为六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序章包括英国的对华贸易、广东体制两节;第一章嘉庆朝前半期的“外禁”政策,包括嘉庆四年(1799)、十二年(1807)、十四年(1809)的“外禁”三节;第二章“外禁”优先与“广东·鸦片”论的诞生,包括《查禁鸦片烟章程》的制定、叶恒澍事件、包世臣与程含章的鸦片论争三节,另有补论一吴兰修与广东社会,讨论吴兰修的经历和学问、吴兰修和两广总督阮元、吴兰修与嘉庆末、道光初的鸦片论争;第三章两广总督李鸿宾的鸦片政策论,包括李鸿宾的“外禁”困难·“内禁”优先论、“内禁”优先论的挫折两节;第四章鸦片政策与“失察处分”问题,讨论《失察鸦片烟条例》的制定、鸦片战争前夕的“失察处分”问题;第五章鸦片“弛禁”论讨论“弛禁”论的形成、“弛禁”上奏问题,并有补论二“嘉庆元年(1796)鸦片外禁”说辨误;第六章“鸦片吸食者死刑”论,包括黄爵滋的“鸦片吸食者死刑”奏折、“鸦片吸食者死刑”论的本质、围绕“鸦片吸食者死刑”论展开的辩论三节;终章断然实行“外禁”政策,包括林则徐上奏赞成“鸦片吸食者死刑”论、派钦差大臣林则徐前往广东两节。书后附有“清代鸦片政策略史(至鸦片战争前)”的编年大事记。
由于鸦片战争的重要性,有关研究成果众多,该书的特色是什么呢?作者在序章指出,已有的研究成果并未充分阐明清政府鸦片政策的全过程。从清朝认真对待此事的嘉庆初年起,到鸦片战争爆发止,鸦片政策史也已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变化。然而,迄今为止的研究几乎都只将道光十六年(1836)许乃济呈上“弛禁”一奏、即建议实行鸦片贸易合法化以后的过程,也就是以鸦片战争爆发前约四年的情况为考察重点。至于此前追溯鸦片政策演变史的研究成果,则基本上没有。如果不从18世纪末开始回溯鸦片政策史的轨迹,鸦片战争爆发前夜的鸦片政策是解释不清楚的。
另一个使研究者的注意力多集聚于鸦片战争爆发前夜的原因,还在于史料状况。鸦片战争相关问题的研究,最基本的史料是清朝方面《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八十卷。这部书由清朝官员所呈奏折及道光帝所颁上谕构成,主题是鸦片战争前后清朝与以英国为首的欧美各国的关系,反映了编纂之时的对外政策,采取了维护林则徐等主战派大臣的立场,而主和派琦善等就有欠精彩。该书所收史料,最早的是道光十六年(1836)许乃济所上“弛禁”一折。受这一史料状况的重大影响,以往关于清朝鸦片政策史研究的中心,自然就以道光十六年(1836)许乃济“弛禁”折提出以后的事件、特别是道光十八年(1838)黄爵滋“严禁”折为契机发生的所谓“鸦片辩论”。由于这些研究没有把握18世纪末以来的鸦片政策,因而不仅难以圆满解释各不相同的鸦片对策,对“鸦片辩论”的整体意义也未必能达致充分的理解。
1992年出版了对清楚了解18世纪末以后鸦片政策史十分有用的史料,那就是由天津古籍出版社发行的《鸦片战争档案史料》七册,这部《史料》所收的档案数量即远超前者此前的基本史料《始末》。《史料》所收档案的时段,则为嘉庆十五年(1810)至道光三十年(1850)《始末》未收的道光十六年(1836)以前档案,还纠正了《始末》表现出来的史料偏向。鸦片战争史相关的史料,不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获得了极大改善,可以说研究工作从此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
关于此前清朝鸦片政策研究中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没有充分说明清朝的“政策史”。作者希望把以前的“鸦片禁令变迁史”研究,提升至“鸦片政策史”研究的层面。将鸦片禁令分为“内禁”与“外禁”,分别加以考察。“外禁”指禁止鸦片贸易,将鸦片流入在水路上加以阻止的政策;“内禁”是指禁止国内所有与鸦片有关的活动(销售、吸食、经营烟馆、制售吸食鸦片的烟管、栽培罂粟、制作鸦片等)的政策。这种划分,是通过对官僚动向的分析,以外国人参与的程度为基准的。因此,本书的特色,是将清朝的鸦片禁止政策分为“内禁”与“外禁”,探讨自18世纪末(嘉庆初年)至鸦片战争爆发止的清朝鸦片政策的全过程。
该书的学术贡献突出。首先在前两章系统论述了嘉庆、道光时期的鸦片问题,这是作者80年代初的早期研究成果。第一章讨论了嘉庆四年(1799)、十二年(1807)、十四年(1809)实施的“外禁”政策,指出“外禁”政策的实施场所是当时中国唯一对外开放的口岸广州,三次“外禁”都通过行商转达给外方。禁令规定行商不得担任违令货船的保商,如有违反将受处罚。至嘉庆十四年(1809)实施“外禁”时,还要求保商提交货船未载鸦片的保证书。行商(保商)所承担的“外禁”政策的责任,比任何人都多,官僚利用禁令来压迫行商显然是非常容易的。三次“外禁”与其说是出于对必须禁止鸦片贸易的现状分析而采取的积极措施,还不如说是两广总督为了自身安全的理由而进行的消极防范。基于本为消极的理由而实施的“外禁”,根本不能指望会产生什么积极效果,而最大的可能反而是被相关人员加以随心所欲的利用。
第二章早就介绍到国内(3),指出进入嘉庆朝后期,朝廷注意到鸦片问题已日益深刻化,不能再视为关乎广东、福建两省“风俗”的“小问题”,于是就在嘉庆十八年(1813)七月,首次针对鸦片吸食者制定刑罚,开始推行“内禁”政策。从此以后,就开始了一个“内禁”、“外禁”并存的时代。但是虽然并用了“内禁”,清朝鸦片政策的基本特征毕竟还是“外禁”。刑部在制定鸦片吸食者处罚原案的上奏中,不忘强调“外禁”的重要性,直到鸦片战争爆发为止。其原因就在于广东体制这样一种贸易管理体制:来华的欧美货船只能停靠广州一港,由广东的官僚和行商(保商)从人员、物品两方面对在那里进行的贸易活动进行管理。因此,禁止的鸦片“外禁”政策,是从广东体制中必然会导出的一项政策。以道光初年的叶恒澍事件为契机,“外禁”政策达至其顶点,对行商的责任追究也被空前地强化。但随着鸦片交易史上的零丁洋时期的到来,即来航的外国货船先把鸦片卸到停泊在零丁洋的“趸船”上,然后由黄埔入港的就是合法商品了,因此与“外禁”政策相伴随的责任比重开始向广东官僚一侧倾斜。两广总督阮元奏请对鸦片贸易实行渐进式的禁绝,或许就是对上述状况的一种回应。包世臣失望于“外禁”政策的上述现实,同时,他把鸦片问题看作是经济问题,于是就作为一项“拔本塞源”之策,提出了对外贸易断绝论。与此相反,程含章则代表了在对外贸易存续问题上利益一致的广东官僚和行商立场,反对包氏的理论。作者还从吴兰修这一代表了广州立场的文人说明包、程间接争论之所以能形成的原因以及争论展开的具体过程,认为嘉庆末、道光初正相当于“广东·鸦片论”的形成时期。在这一时期的鸦片论争中,吴兰修起到的作用,是在将以程含章《论洋害》为标志的“广东·鸦片论”传播出去的同时,再把“广东·鸦片论”以外的其他鸦片论,尤其是像“对外贸易断绝论”这类会损害广东社会利益的鸦片论传回到广东。
第三章考察鸦片交易的所谓零丁洋时期,身肩实施“外禁”重任的广东官僚的对策。两广总督李鸿宾的“外禁”困难及“内禁”优先论,一度得到清廷中枢的认可,其结果,道光十年(1830)前后,清朝的鸦片政策就由原来的“外禁”优先,逆转为“内禁”优先,推出了一系列“内禁”政策。然而,在约一年后的道光十一年(1831)五月,由于御史冯赞勋详细呈报了零丁洋鸦片交易的实情并奏请执行“外禁”优先,清朝的鸦片政策又再次回复到“外禁”优先的轨道。到了道光十二年(1832),李鸿宾因为迟迟镇压不了连州“猺族”的叛乱而身价骤跌,最后还遭弹劾,落了个罢免、处罚的下场。由于参与平叛战役的广东士兵因吸食鸦片而一事无成的内幕曝光,道光帝对新任两广总督卢坤下达了实施“外禁”的命令。清朝“外禁”优先的鸦片政策就此确定下来。广东官僚通过提倡“外禁”困难及“内禁”优先的理论,将清朝的鸦片政策转换为“内禁”优先,试图尽可能减轻本群体因实施“外禁”而要承担的责任。
第四章,以往的研究则基本上未注意对执行鸦片禁令敷衍了事这一点,于是作者考察了与鸦片禁令相关的“失察处分”问题。如嘉庆四年至嘉庆二十年间(1799—1815),只有“洋船夹带鸦片烟进口”这一项,广东官僚会因“失察”而受“处分”。嘉庆二十年至道光三年(1815—1823),中止“失察处分”,只执行“议叙”。随着道光三年所定《失察鸦片烟条例》的颁布,“失察处分”被恢复执行。当时,新增了“奸民私种罂粟、煎熬烟膏”和“开设烟馆”两类行为为“失察处分”对象。而且还将鸦片的数量明确规定为执行“处分”的基准。在道光十九年(1839)制定的《条例》中,不仅“失察处分”的对象有所扩大,而且处分也更为严厉。执行“处分”的基准还与所“失察”之违法行为应受的刑罚等级挂钩,甚至还破天荒地首次规定了对上司的“失察处分”。“失察处分”问题在清朝鸦片政策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当由个体官僚对“失察处分”的规避亦即“消极性的腐败”在整个官僚体系中累积下来后,鸦片禁止政策就将无可奈何地走向更加有名无实。
第五章指出,从道光十一年(1831)春至十二年(1832)六月间,“弛禁”论由广东文人吴兰修在《弭害》一文中作了集中阐述(4)。随后,道光十四年(1834)九月,两广总督卢坤在奏折附片中再次推荐了“弛禁”论。道光十五年(1835)初曹振镛去世,阮元成了内阁大学士,并在中央政界崭露头角。道光十六年(1836)四月二十七日,与阮元关系向来亲密、曾任广东省道员因而与广东缘分极深的许乃济,终于在自己的奏折中正式提出了“弛禁”论。“弛禁”论使鸦片贸易合法化,将其召回广东体制框架内,并由此阻止已被清朝统治体制认定为构成威胁的鸦片船的北上,这就是使清廷中枢在一个短时期内表现出采纳“弛禁”论倾向的直接原因。许乃济在其奏折中正式将“弛禁”论作为政策方案提出后,广东的两广总督邓廷桢等设计了实施细则,并向皇帝复奏,表示全面赞成“弛禁”论。然而,与批判“弛禁”论的朱嶟、许球、袁玉麟不断上奏相反,除了邓廷桢等广东官僚之外,公开赞成“弛禁”论的人却一个也没有。“弛禁”论遭到挫折后,照以往一样优先实施以取缔“趸船”为中心的“外禁”政策。作者提出,清朝真正开始全力处理鸦片问题,是嘉庆四年(1799)明令禁止鸦片贸易,即所谓的“外禁”。然而在以往的各种研究著作、包括概论性和启蒙性读物中,都提到嘉庆元年皇帝就下达了禁止进行鸦片贸易的上谕。作者经过细密的考证,认为“嘉庆元年鸦片外禁”建立在两个基础之上:一个是收录了朱嶟奏折英译本的英国议会文件,即外方史料;一个是魏源一系列著作中的记事,即中方史料。马士的《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一书影响很大,广泛传播了这一错误说法。
第六章强调,道光十八年(1838)鸿胪寺卿黄爵滋上奏的“鸦片吸食者死刑”论,关注的并非一般的鸦片吸食者,而是官僚层中的吸食者。黄爵滋等经世官僚为了重建正处于动摇状态中的清朝统治体制,认为首先必须消除阻碍各项改革的官僚层的腐败。道光帝命令地方大员对“鸦片吸食者死刑”论发表意见,于是,鸦片战争前夕展开一场所谓“鸦片讨论”。以往的研究将黄爵滋此奏称为“严禁”奏,并将其性质理解为两年前许乃济“弛禁”奏的对立物,这显然是一个误解。“弛禁”论既然已经失败,把黄爵滋奏折视为特别针对“弛禁”论的“严禁”奏是不恰当的。把反对黄爵滋的地方大员看作是“弛禁”论者也是误解,“鸦片讨论”的焦点是“鸦片吸食者死刑”论的是非,以此为非者21人,而以此为是者只有8人。地方大员所反对的是作为禁止手段的“鸦片吸食者死刑”论,如果仅从上奏来看,那29人都是“严禁”论者。“鸦片吸食者死刑”属于“内禁”论,而反对者的立场几乎都是提倡“外禁”优先。而且在赞成者中也有不少人同时提倡要强化“外禁”。这次“鸦片讨论”最终呈现出的对立是“内禁”论与“外禁”论,而对当时清政府实施的“外禁”优先政策表示支持的意见,占了压倒性多数。
终章提出,道光帝之所以起用林则徐为钦差大臣赴广东禁烟,未必是因为他赞成“鸦片吸食者死刑”论。道光帝打算坚决实行必须优先的“外禁”政策,于是就起用了一直予以信任的、对解决鸦片问题不但认真而且积极采取措施的林则徐,执行这一政策。
作者的对以往鸦片战争研究中阶级分析、地主阶级内部派别分析、历史分期分析的宏观理论框架分析有所突破,能够深入丰富资料的深处挖掘问题,从长时段寻找事情的联系,用“内禁”与“外禁”的鸦片政策切入官僚群体的对鸦片问题的态度,反映出官僚与地域、群体的社会关系以及政治、经济利益,将保持官位作为分析问题的基点,强调政治运作中人的作用,颇有启发性。
我国学者已经注意到该书的重要性,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将该书列入“编译丛刊”,确定钱杭教授翻译,我由于提前看到译稿,写成此文予以介绍。相信随着该书中译本的出版,井上裕正教授有关清朝鸦片政策的研究,会受到更多人的重视。
【注释】
(1)京都大学学术出版社2004年2月版。
(2)目黑克彦:《井上裕正著〈清代アヘン政策史の研究〉》,《东洋史研究》第63卷第4号(2005年3月)。
(3)井上裕正著,邓汝邦译:《关于清代嘉庆、道光年间的鸦片问题》,《外文资料译编》(广州市社会科学院情报研究所内部刊物)1985年第2期。
(4)梁方仲先生1960—1966年初的读书札记,第204条《吴兰修及其著作》指出:“《弭害》论禁鸦片事,主张一面上进口税,一面自种,其说与许乃济等基本相同,但时期似较早。《鸦片战争》(《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未有收入此文,实应补入。”见《梁方仲读书札记》,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3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