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 屏盗之迹、拯民之恫:明清苏州地区的巡检司

屏盗之迹、拯民之恫:明清苏州地区的巡检司

赵思渊

[摘要]巡检司是明清时代县以下的基层治安机构。苏州地区的巡检司设置始于宋代,集中于太湖沿岸与重要塘浦的出海口。明初苏州巡检司设置数量达到顶峰,平均各县设有四至五个。在一条鞭法推广之后,苏州各县的巡检司陆续裁撤,至雍正三年(1725)分县后,平均每县仅设一巡检司。巡检的主要职责是治安与缉私,除此之外,明清时代苏州府巡检职官在实际行政中还经常兼任非制度性的职责,主要包括水利、诉讼、教化、赈济等事务。暴式昭是晚清苏州巡检司的一个案例,晚清苏州的巡检司担任者以生员为主要来源,行动受到州县主官的极大限制。明清以降,苏州巡检司多驻扎于市镇,以往认为巡检司起到市镇管理作用,实际巡检司驻扎于市镇的现象多是出于建置维持成本的考虑,巡检驻扎于市镇的现象并不能必然说明巡检是管理市镇的手段。

[关键词]苏州;巡检司;市镇管理;水利;暴式昭

顾亭林于《日知录》中论及官职与治乱间的关系曾说:

自古及今,小官多者其世盛,大官多者其世衰。兴亡之途,罔不由此。……巡检,即古之游徼也,洪武中尤重之,又定考课之法。及江夏侯周德兴巡视福建,增置巡检司四十有五。自弘治以来多行裁革,所存不及曩时之半。巡检裁,则总督添矣。何者?巡检遏之于未萌,总督治之于已乱。(1)

明清时代巡检司为从九品之末员,官位已卑极,但是在州县行政框架中,尤其是从基层治安的视角来看,巡检司则是一种重要机构。巡检司是否起到了顾炎武所说的“遏之于未萌”的作用?弘治之后巡检司全国范围的裁革在苏州的具体情形又是如何?对明清巡检司制度的考察梳理已经积累了一些成果(2),不过多以全国范围的制度梳理为主,可能难以明晰宏观的制度在具体执行中的实际情况。就苏州这一局部地区的观察来看,明初在苏州各县设置了大量的巡检司,而在正德之后,部分巡检司陆续被裁撤,所余者驻地也不断发生变动,这与明中叶之后当地治安形势的变化以及赋役改革有一定关系,清以后巡检司在地方所能发挥的实效已经较弱,面对苏州勃兴的大量市镇,巡检司可能并未起到已有研究中所提到的管理作用。本文所考察的苏州地区,也包括于弘治十年(1497)划出的太仓州以及之后所升格的太仓直隶州。

一、苏州地区巡检司沿革

“巡检”作为官名最早出现于五代、唐时期,为一种使职(3)。宋代的巡检开始职官化,出现了巡检司机构,有巡检、都巡检使、同都巡检使、巡检都监、同巡检使、捉贼巡检、驻泊巡检等名号(4),宋代的巡检司因其名号而功能各不相同,设置于不同层级,具有准军事组织性质,在地方上组织、训练民兵,防御地方,有时还能参加局部战斗。

苏州宋称平江,这一地区可考的巡检最早设于大中祥符年间,即昆山县石浦巡检司,之后,北宋、南宋两代先后设置的巡检司有:平望巡检司设于元丰年间,元祐八年(1093)设甪头巡检司,震泽巡检司设于绍兴年间。其他如吴江县长桥巡检司、汾湖巡检司、同里巡检司(5)、简村巡检司、因渎巡检司、爤溪巡检司(6);常熟县福山巡检司、浒浦乡兵巡检寨、白茆巡检寨(7);昆山县昆山巡检司(8),嘉定县江湾乡兵巡检寨、顾泾水军巡检寨(9),虽具体年代不可考,亦俱设于宋代。如前所述,宋代的巡检司负有组织训练民兵的职责,当时的平江府诸巡检司负责从当地民人中抽取人丁组成民兵进行训练:

寨设土军一百四十四人,保伍中取之,三丁籍一,亦名义兵。岁以十月聚而教之,至二月乃罢,人给钱百文米二升。(10)

南宋建炎四年(1130),金朝军队进攻当时的平江府,平江同知周望逃奔太湖,金军又进攻崇德,朝廷即下令征发太湖洞庭东西两山的乡兵与船只,由驻扎西山的甪头巡检汤某率领,在简村列阵抵御(11),由此亦可见当时平江府地区巡检司的军事力量。

元代的巡检司从组织训练民兵的准军事力量转变为巡捕官,秩九品,主要职能是缉捕盗贼、稽查私盐,参与罪犯的预审,同时也是边境少数民族的土官称号,此外还有护送、解运等职责(12)。其武装力量为弓手,由当地税粮十石以上的户口中佥发(13)。充任者的范围扩大到儒生,弓兵由地方民户中佥发,这些制度设计都影响了明代的巡检司制度,“明清巡检司虽然能上溯到五代两宋,但对元巡检司制的袭用和继承似乎更直接”(14)

由于职能的转变元代在苏州府设置了更多的巡检司,分别增设了吴县的木渎巡检司、胥口巡检司(15);昆山县的巴城巡检司(16);嘉定县的中槎巡检司、吴塘巡检司(17),但是武力大为削弱。当时规定捕盗官所允许拥有的武器数量:

各处捕盗官兵弓箭。奏奉圣旨,路里十一副、散府州里七副、县里五副、巡检三副,钦此。(18)

如此窘迫的武力面对盗匪问题只能是:

见设巡捕去处,地里袅远,所设弓兵并官给弓箭数少,处防频并,前去后空。贼徒窥伺空隙,往往悬带弓箭、执把军器,恣行出没为盗。其捕盗官兵犹空手而拒刀剑,无衣甲而御箭镞,彼强我弱,实难擒捕。(19)

明代巡检司基本继承了元代的制度框架,苏州地区在元代的基础上又有增设,吴县增设吴塔巡检司、东山巡检司、塘浦巡检司(20);长洲县增设浒墅巡检司(21);常熟县增设黄泗浦巡检司、甘草巡检司(22);太仓设刘家港巡检司、茜泾巡检司(23);崇明县增设平洋巡检司、三沙巡检司、西沙巡检司(24)

追溯宋至明初苏州地区巡检司的设置沿革可以看到,宋代设置巡检司最密集的地区是吴江及沿太湖、沿海地区,元代增加了在内陆的巡检司设置,明初则在沿海设置了一系列的巡检司,并以苏州城为中心增加了巡检司设置。

通过巡检司布置增减的变化中可以看到,宋代巡检司是对正规军队的一种补充和辅助,因而所布局处常常是驻军附近,元代强调巡检的捕盗职能,因而向内地村镇布局,明代继承了元代对巡检司职能的定位,又在徭役改革等因素的影响下,其实效有所不同。

二、明清苏州府巡检司的建置

一个行政机构需要一定的办公场所以及属员以完成其职能,巡检司也不例外。本节由巡检司机构的司署建筑与属领弓兵两个内容考察巡检司的建置。

(一)巡检司与弓兵

巡检司作为治安机构,其所依靠的武装力量即是弓兵。苏州诸巡检司所领属的弓兵从明初至清代,总体趋势是逐渐减少,而到雍正时期趋于稳定的数量,这与弓兵征募方式的改变以及地方赋役体系的变化是直接相关的。

明初弓兵为诸杂役之一种。明初规定:“凡袛应、禁子、弓兵,悉佥市民,毋役粮户。”(25)又规定:

凡府、州、县额设袛侯、禁子、弓兵,于该纳税粮三石之下、二石之上人户内差点,出纳税粮外,与免杂泛差役,毋得将粮多人户差占。州、县所属巡检司,设弓兵三十名。沿江巡检司,设弓兵一百名。(26)

弓兵的员额,最初规定内地巡检三十名,沿江巡检一百名,而各地又为了佥发的便利,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数字进行调整。如常熟县嘉靖时弓兵已改为雇募,但由数字中可猜测明初佥发时的编派原则,嘉靖《常熟县志》称当时全县共额编弓兵四百八十一人,常熟县当时共五个巡检司,这一数字大致接近于明初规定之员额。此时常熟全县共四百八十三图,与弓兵员额大致相等,因此实际情况可能是每图负担一名弓兵的雇募银,由此可以猜测,明初常熟县佥发弓兵时,可能是按图佥发,因而形成“四百八十一名”的员额。

嘉靖十二年(1541)苏州府知府王仪在当地推行条鞭均徭,定弓兵为力差,巡检司弓兵每名差役折银为十两;万历四十八(1620)年苏松道尹申利编定《徭里全书》,弓兵仍编为力差,每名差役折算银两为七两二钱(27)。虽定为力差,但此时苏州地区巡检司属领的弓兵已经是通过雇募征得,上述常熟县之案例即可证明。佥发不需州县政府支付,而雇募则需州县政府自为措值,因此,自条鞭改革推行之后,苏州地区巡检司属领的弓兵员额不断减少。

吴江县嘉靖间编定均徭时,每司弓兵三十名,到万历间编定《赋役全书》时,五巡检司共一百三十二名弓兵,即每巡检司二十六到二十七名,到清代每巡检司只剩下十七名弓兵(28),苏州府其他各县的情况也大致相同,常熟县诸巡检司以滨海弓兵员额为一百名,到嘉靖年间重新编定赋役全书时即裁减为四十一名(29),到隆庆年间白茆、福山两巡检司各辖弓兵二十四名,许浦、黄泗浦各辖三十名,到康熙年间均裁为二十四名(30);昆山县巴城、石浦巡检司明代额设弓兵三十名,到清代裁减为十二名(31)

巡检司属领弓兵改为雇募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弓兵的素质。雇募弓兵的来源主要是乡镇中的无业游民,由这些人充任弓兵反而造成社会问题,嘉靖《常熟县志》就称:

乡募四百八十二人,募直出自里甲,里出一人。邑有寇警用之应敌,无事则用之勾摄。应募者多市井无业游惰,缓急不可得力,日营役遣,蠹食干乡,民颇病之。(32)

这个问题明清两代都没有解决,康熙初年浒墅关有“蠹棍……冒巡滋扰”(33),滥收榷税,这种蠹棍,可能也是巡检属下的弓兵。然而以雇募的方式征召弓兵,并且是七两二钱这样极低的报酬,所能征募到的也只有那些没有固定职业的“游民”。

(二)巡检司的驻地

巡检司的驻地因不同县份地理与社会环境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分布方式,并随着时代而发生变化。吴县、元和县、长洲县为苏州城附郭县,又濒临太湖,北面又有浒墅关,因此三县所属诸巡检司的驻地分布多与以上事务有关。甪头、东山巡检司驻于太湖之洞庭西山、东山,控扼太湖(34),是明清两代一直维持的格局;木渎、吴塔二巡检司明初负责浒墅关的稽查,分别驻于浒墅关南面、东面水路上的木渎镇、蠡口镇,至雍正年间吴塔巡检司还迁驻于浒墅镇(35)

常熟、宝山、嘉定以及弘治十年(1497)后的太仓州诸州县,地濒大海,对面通州又多盐场,因此明初巡检司驻扎多沿出海口设置以防盐盗,然而出海口由于海水倒灌坍坍,不断向内陆淤塞,因此巡检司驻地也不得不随之不断内迁,有的巡检司则干脆裁撤。如常熟县黄泗浦巡检司明初驻黄泗浦港口,万历年间内迁至鹿苑市,雍正年间又内迁至田庄市(36);太仓州之茜泾巡检司、唐茜泾巡检司、刘家港巡检司,明初驻扎于七浦、刘河诸水的出海口,至明末已全数裁撤。吴江县明初辖八巡检司,为诸州县较多者,且均沿袭自宋元(37),这可能与吴江县濒临太湖水网密布的地理环境有关,自明中叶诸巡检司相继裁撤,至雍正二年(1724)分吴江县为吴江县、震泽县时,只余同里、汾湖、平望、震泽四巡检司,其中汾湖司本驻芦墟镇,乾隆年间迁驻黎里镇(38),其余诸司驻地则一直没有变化,分别是同里镇、平望镇、震泽镇,而这四镇恰恰又是当时最为繁荣的几个市镇,由此或可见驻地经济状况对巡检司机构维持之影响。

崇明县孤悬海外,海水侵蚀不定,因此其巡检司分布变迁与海水作用下陆地的涨坍有一定关系,新沙涨成,则可能随之设立巡检司以为控扼,历久沙坍入海,巡检司亦可能随之裁废。如三沙巡检司设于正统八年(1443)、平洋沙巡检司设于明初,后皆因驻地遭海水侵蚀在明末裁废。西沙于唐初成陆,唐末成镇,到宋代则设场,置边海巡检司,后沙复坍入海,元代但沿其名称西沙巡检司,后其驻地又坍,于是移驻于县城北门,直至雍正八年(1730)迁驻大安镇(39)

(三)巡检司的衙署

巡检司为治安机构,本应有一定的衙署以维持其威信。方志中记载的巡检司衙署的结构一般包括:外门、正厅、监房、鼓楼等建筑,有的还有称为“板浜”的建筑,可能是一种附建的棚屋(40)。但由于巡检司职官卑微,行政资源匮乏。明初巡检司衙署的建设,需依靠当地民人的支持,或沿袭自元代既有的架构。如明初爤溪巡检司本无衙署,初任巡检孔克良在当地招徕商户,扶植地方经济,才渐有力量构造衙署。至于福山、浒浦、江湾诸巡检司,都是在宋代乡兵山水寨的基础上改制而成,其实等于继承了元代巡检司建置的既有格局,而政府不必再投入财力。明初巡检司的行政空间似乎较为宽松,能够自行组织资源以作机构的建设,又尽量沿袭元代旧制,以节省成本,如明初担任长桥司巡检的拜住、同里司巡检的张保儿(41)等人,均是自元至正年间即担任当地巡检司,入明后继续留任,等于是新政权承认了既有的基层治安架构而未作调整。

清代巡检司衙署的建设,一般来说建于市镇中的衙署能得到比较好的维护,而建于沿江沿海港口或乡村中的巡检司衙署则很难维持,州县财政又极少有财力支持巡检司衙署的建设,明中叶以后即多废圮,巡检司就经常性地处于衙署倾圮、四处借居的状态,甚至干脆居于城内了。

如昆山、新阳的石浦巡检司、巴城巡检司,司署于清初即已是“久废”,而巡检则“寓城内民居”或在驻地“僦居民房”(42)。常熟、昭文的诸巡检司明初本驻于沿海,后因海水侵蚀,田土不断内坍,巡检司驻地也不得不随之不断内迁,如黄泗浦巡检司明初本驻于黄泗浦港口,万历年间迁至鹿苑市,雍正年间又迁至田庄,不断迁移,自然无力建筑衙署,因此,黄泗浦巡检司常年借居于田庄镇的社仓(43)。吴江、震泽的几个巡检司的衙署都得到地方支持,得以不断修缮,至太平天国战争前,不少尚未倾废,如震泽巡检司在万历年间重修(44),平望巡检司于康熙二十一年(1682)重建(45)。同里巡检司则最为宏丽,先后于康熙四十一年(1702)、雍正六年(1728)、乾隆元年(1736)、乾隆二十六年(1761)不断修缮扩建,最初仅是“瓦屋三间”,而至乾隆二十六年(1761)时已拥有内堂、暖阁、厢房、内室、二堂、穿堂、上房、仪门、福地祠,为诸巡检司衙署中之特出者。由于衙署的建设极难得到州县财政的支持,必须依靠当地士绅的支持,巡检司衙署才有可能不断修缮,因此通过巡检司的修缮频度,也可以了解到不同巡检司对于当地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三、巡检司的职责担当

(一)制度性职责:治安防卫与缉私

正德年间居于太湖东山的王鏊为当时甪头司巡检李祯所写的像赞中说:

勿谓位卑,其才乃充;勿谓惠小,其心乃公。屏盗之迹,时乃之职;拯民之恫,时乃之功。盖一命之士,存心于爱物,则九重之仁不隔于困穷。(46)

“屏盗之迹”与“拯民之恫”,可以归结为治安防卫,这正是由制度规定赋予巡检司的基本职责。《明史》称巡检司“主辑捕盗贼、盘诘奸伪”(47),朱元璋期望其能保障“士民乐业,商旅无艰”(48),弘治《吏部则例》对巡检的考成编定了几条标准:

一、考满巡检,任内捉获军囚等项,军囚要见所犯事由,强盗要见每起几名,打劫是何军民财物,伪印要见伪造是何衙门印信,各送是何衙门军囚,作何发落,强盗作何问拟,伪印曾无复造。和同覆勘是实,就将原问过招罪缘由抄粘,通具府州县并巡检司官吏部覆保结起送。违者,行查究问。

弘治九年(1496)三月初二日,为因各巡检事迹不明,展转查勘,守候人难。又该本部题准,今后巡检到任之后,如有捉获前项人犯,具要申报巡按御史,或自行问理,备抄招由,或转行所在官司问理,取具招由,再行参详明白,将招由陆续呈缴督察院转送本部。按侯各巡检考满至日,查有御史缴到招由者,算为功绩,无招由者不算功绩。(49)

从发生于苏州府的案例来看,巡检司明初侧重于缉捕逃军逃犯,洪武十九年(1386)四月初十日,苏州府地方“捉拿黥面文身髡发在逃囚徒一十三名,无黥刺一十九名,逃吏二十五名,逃军六名”。由于纵放这些逃军、逃犯,七名巡检、十五名弓兵被处死(50)

此后苏州府巡检司的活动以缉私事务为多见,如浒墅关之关港稽查,长期由望亭、陈墓、木渎三巡检司负责。巡检司之于地方治安的作用,明代士人似乎有两种声音,一种以为巡检司的力量只够完成稽查任务,而守御应侧重卫所的军事力量,此即叶春及所称:“国初廵检司察逃军私鹾而已,守御盗贼则有卫所。”(51)另一种声音认为仍然可以将巡检作为地方守御防卫中的一环,但是要对其力量进行改良和加强。如陈子龙认为江南地方的巡检司设置于市镇,本意是防备盗贼,然而后来弓兵废坠,官吏贪污,官匪相通,因此应改由武官担任巡检,从当地渔户中训练水兵归巡检统领,即以鱼税充作经费以重振巡检司的实力(52)

如果从后人的眼光来看,维持地方治安的职责并非本意为世袭军队的卫所能够替代的。而巡检司正为有效的补充,明初巡检司确有实效,靖难之役时,苏州府受到战乱的影响,逃兵、乘势而起的盗贼等各种势力严重扰乱着地方治安,当时的震泽巡检司孟复初积极地率兵弹压,保证了境内的安定(53),但明中叶以降,条鞭改革的推行使得州县财政之弹性大大下降,又雇募之弓兵素质低劣(54),而弓兵人数又不断削减,因此巡检司愈至后世而愈不可为了。

(二)水利:基于江南地域的特别职能

江南地方地理环境的最重要特征即是水网密布,这一环境下的走私以及盗贼隐匿,都依托于芦荡之中的岔河支流,这些水道可以通向邻近市镇或出海口,防止走私贩与盗贼的骚扰的常用手段,是在在市镇市河的两端设立一系列的水栅,或在出海港口设立水闸,按时启闭作为防备手段,这些水栅由专门的闸官管理或由巡检兼领。如嘉靖时吴江县设有水闸一百三十三个、坝四个,即由八巡检司分领,负责启闭防卫,方志作者记录这些栅坝时,特别强调“盖防盐盗,故皆属之巡司,非为水利也”,然而颇有些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意味。其实在防卫功能之外,水栅确实具有水利功能,可以为周围的圩田提供水利调节,或调节潮汐,防止海水倒灌,作为水栅管理者的巡检负担起水利职责也就顺理成章(55)。如乾隆四年(1739)裁撤镇洋县闸官,即以甘草巡检司兼理闸事(56);光绪年间,常熟县开浚白茆塘,当地士绅也曾建议白茆巡检司移驻于东张市龙王庙以管理水闸启闭的提议(57)

由巡检司负担水利职责的典型案例是万历年间常熟知县耿橘主持的水利工程。常熟县境内的水网被划片派分给各佐贰官监督工程,白茆巡检司负责十字河,黄泗浦巡检司负责三丈浦,浒浦巡检司负责竺塘,当然在这一工程中的巡检司是与县丞、典史等被同等看待的佐贰官,并以此身份负责水利工程,而并非特别地以巡检的身份负责水利,以巡检这一特别身份而负责水利,主要体现在日常水栅的维护方面。弘治年间杨子器担任常熟知县,修浚许浦,开浚完毕后,在港口建闸,按时启闭以调节水利,即由许浦巡检负责看护(58)。清代乾隆年间白茆河与徐六泾修浚后设置水闸,也是将白茆巡检司移驻于老吴市,以司启闭(59),到同治时当地再次开浚白茆塘,又提出了以白茆巡检管理水闸的议论,认为“如是则闸董可裁,闸夫可撤,每年开坝筑坝两费可省,向所置闸田租息,亦可籍瞻禄养,惟责成巡廉以时启闭,为闸内计诚善矣。”(60)这些案例都显示巡检司作为延伸至村镇的基层职官,补充了驻于城内的知县、县丞等职官鞭长莫及的水利维护职责。

(三)“灰色区域”:其他非制度性职能

苏州巡检司有承担解运犯人、银米职责的记录。清代银米实行官收官解后,解运钱粮即由佐贰官负责,其中由以典史、巡检负责解运为惯例。从职官表可以看到不少巡检有出差、回任的记录,时间间隔多在一年,可能即为解运银米。由巡检、典史等佐贰官解钱粮产生的问题是一旦失事,赔补无着,佐贰官又被怀疑是否会路上监守自盗,雍正七年(1729)对此专门规定了佐贰官的解运失事时的赔补比例(61)

巡检司参与诉讼的记录十分引人注目。巡检负有捕盗之责,明初规定拿获私盐,须即刻送县,不得私自审问(62),但同时又规定拿获军囚、强盗等可以自己审问犯罪缘由以便备案(63)。后一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巡检预审犯人的权限,如果再与一定的环境相结合,那么巡检就有可能参与到诉讼当中。明代巡检参与诉讼的事例尚不多见,清代自雍正以后这种现象在文献中变得愈发常见,并且一直延续至清末。

巡检司参与诉讼的情况有三种。一是寓居城内,清初昆山县石浦巡检司衙署毁于战火,石浦巡检司即寓居于县城内,参与城内的诉讼,被认为是一种越权、扰民的行为。“乡村则守御无人,城市则讼词兼摄,职掌非而胥役扰,有志地方官守者所宜整饬也”(64)。另一种是驻于市镇,雍正年间沈以img55任同里司巡检,据说他在镇上“判决无滞”(65),被称为“沈青天”。“青天”这种称呼经常是送给那些断案公正的官员,这说明沈以img56不仅审理当地案件,并且审理结果令当地人相当满意。乾隆十二年(1747)任同里司巡检的陈箴,经常在市镇上闲逛,发现有争端就为之判决,也得到当地民人的称颂。乾隆间任黄泗浦司巡检的李世杰,不仅在乡间断案,并且为知县李永书邀请“同堂谳事”,被县中民人称颂为廉明(66)。还有一种是与稽查私盐有关乾隆年间甘草巡检司驻刘河镇,镇为浙盐注销之处,时任巡检钱恩培“值盐案有牵连负屈者,秉公断释,不为委员屈。任十余年,颂声载道”(67)。到了晚清,巡检司参与诉讼的现象更加多见,可能是在这种现象的启发下,冯桂芬在提出自己的“乡职”制度设计时,将巡检作为基层诉讼的一级(68),等于承认了巡检参与诉讼的权力,尽管这一套方案没有被采纳,但是也显示了巡检在晚清参与诉讼已经相当普遍。

教化与赈济也并非巡检的分内之事,不过行善总体说来不会被人反对,也常常被列为巡检有功于乡里的德政。苏州府最早见到巡检参与赈济的是明正德五年(1510),苏州大水,各有司奉命赈济往往趁机贪污,惟有甪头司巡检李祯公正地进行布赈,当地人王鏊为之感佩,作“像赞”一段称颂他虽然官位卑微,行为却可以令那些居高位的贪腐者赧颜(69)

清中叶以降担任巡检者生员出身愈多,这些巡检或是出于自己屡试不中的失意,或是出于与当地士绅的私谊,都热衷于任职地方的教化事业。乾隆中叶同里司巡检王家安不仅负责治安,还为当地人“缘讲乡约”(70);同治光绪年间钱塘县贡生袁钟琳为袁枚之侄,年轻时制艺颇得赏识,然而考场失意,担任吉杭阿的幕友,之后补甪头司巡检,太平天国战争时避居上海,被委托办理金泽镇厘金,咸丰十年(1860),袁钟琳兼署周庄司巡检,同治二年(1863)到任后,与当地文人唱和往来,第二年开始招集镇上生童,每月两次进行考试,其亲自判卷为之定高下,据说“自是文风大振”,第二年秋试九人中试,袁钟琳得到镇上众人的称颂(71)

明代苏州府还有巡检司于驻地促进当地商贸的现象,可能与巡司衙署周围治安情况较好有关。洪武初年的吴江县严墓村由于元末明初战争之摧毁,土地荒芜,人烟稀少,爤溪司巡检孔克良到任后,即招抚人民,恢复生产与商业,于是“不期月而成闹市”,当地父老感佩,为其建设衙署(72)。常熟县白茆巡检司于弘治七年(1494)重建衙署,造有鼓楼、官厅、狱房和土地祠,四年后,知县杨子器即以巡司衙署为中心,建设市房百间,招徕客商,以期繁盛(73)

巡检司监督租赋之事在苏州府仅见一例,可以看做是偶然性事件,事见光绪《平望续志》。光绪十三年(1887)以平望“租风日坏”,在平望镇设立押佃公所,以羁押催逼欠租佃农,不过没有说明是官田还是私田,公所即建设于巡检司衙署旧址旁,佃农羁押后,设立循环簿轮番催征,由平望司巡检负责查核,除患病外,不得保释(74)

四、暴式昭:晚清苏州巡检司的一个案例

暴式昭,河南滑县人,光绪五年(1879)任震泽县平望司巡检,三年后丁忧归乡,光绪十一年(1885)又担任吴县甪头司巡检。暴式昭虽然担任职官为巡检,但却热心于当地文化整理,与居于太湖洞庭山的文人多有往来,却为苏州知府所忌,于光绪十七年(1891)刚毅南巡之时,为所弹劾,得到“性情乖张,行同无赖”的评语(75),因而离职。当地名士秦散之为其绘制《林屋山民送米图》,一时苏州文士多为其题咏,俞樾与暴式昭之祖暴大儒为进士榜同年,更为暴式昭作《暴方子传》,这些文献连同当时暴方子与其上司间的文移往来,汇编为《林屋山民送米图卷子》,于20世纪40年代在胡适支持下由其孙暴春霆出版(76),通过这一卷子以及方志中对于暴式昭的记录,或可窥见晚清苏州地区巡检司实际行政中的一些细节。

暴式昭在担任平望司巡检时致力于“纠正”当地的风俗,首先是查捕在当地开设赌局的储二奎,又劝诫当地溺毙女婴的习俗,而他所最关心的是当地的抢醮问题。抢醮现象是晚清江南地区一个较突出的社会问题,抢醮者俗称“白蚂蚁”,而被抢者则多为农村贫室之妇女(77)。暴式昭在平望司巡检任上至少处理了三次抢醮案件。第一次是吴江县杨柳浜的范姚氏:

有邻境吴江县孀妇范姚氏,村中恶少衰人夜劫之。君出署查夜,闻哭声,立至,捕获恶少法究,亲将该氏送回,并责成该管圩甲等保护。(78)

但是暴式昭的行为由于越出了自己的管辖范围并没有得到上司的嘉奖,反而被当时兼任震泽县的吴江县令“以越境擅理见斥”。幸而当时的江苏巡抚谭天培对暴式昭的行为颇为支持,将其上报,得到记录一次的嘉奖。光绪四至五年间(1878—1879),又有一名诨号“火轮船”的匪徒在吴江县内抢醮,先是在光绪四年腊月逼死孀妇冯氏,光绪五年五月又逼醮孀妇严马氏,终于为暴式昭拿获拟决(79)

光绪八年(1882),暴式昭丁忧,三年后他又回到苏州,担任位于洞庭西山的甪头司巡检。当地的三家典当商每年有送给巡检司的规例银三百六十两,然而暴式昭到任后没有接受而是转以此金资助当地善堂的建设;又其在任期间:

问民疾苦,搜访前人遗迹,为葺祠树碣。□刊乡先喆《张巳山集》,优礼文士,如恐不及。山之人目为痴,既而曰好官也。居数年遇催租蠲赈事,一意庇民,虽获重咎不惜,民益曰好官也。(80)

此时曾经赏识暴式昭的谭天培已经调任,时之苏州知府又对暴式昭过于积极的活动颇为不满,于是寻机弹劾之,卒使暴式昭卸职。暴式昭在任期间本无积蓄,卸职后滞留西山,衣食无着,洞庭西山士民闻讯后民情涌动,自发为暴式昭供应米粮。

不仅如此,洞庭西山名士秦散之又将此事绘为图卷,即《林屋山民送米图》,当地名士多为题咏,由于担忧当地舆论对自己不利,苏州知府移文太湖厅请求饬查此事,称:

有棍徒蔡剑门手持竹梆,遍山敲击,向各户敛费,称欲保留甪头司巡检暴式昭,以致人心煽惑。(81)

暴式昭的回禀颇动感情,首先向上司解释蔡剑门并非馈送柴米的主事者:“两事隔年隔月,馈送柴米与敲梆毫不想干涉”。又说:“山民馈送柴米,系出于万众心情所愿,绝无一人乞求讨索,亦无一人劝谕嘱托”。蔡剑门则是“彼系蹙足训蒙,一时义愤,售卖菱荡廿五洋作费,遍山敲梆,拟约村耆到城,叩饬卑职回任”。并回应上司对自己的斥责:

伏思五载林屋,恐辜名贤知遇,妄励清操。百姓追念畴昔,赠之柴米,坚辞犹然复来。念其远路,且公集难于瓜分,勉徇其意,遂而收受。此等赃私,非愚者莫能致,亦非愚者莫能得也。种种不合,清议俱在。既奉文驱逐离山,现即擕家他徙。谨特奉复,伏祈宪仁鉴照。(82)

通过暴式昭的案例可以看到晚清苏州巡检司运作的几个问题。首先,巡检司的日常工作,暴式昭的主要工作是着手于查禁赌博与抢醮,直接参与暴力案件解决的记录反而不见。这些活动既与地方风气相关,又会对治安产生影响,存在着扰乱地方秩序的可能性,巡检的工作正是“遏之于未萌”,对于情节更严重的案件,则未必有处置能力。

其次,府州县主官与巡检的关系,基于巡检自身力量的局限,府州县主官并不希望巡检在地方采取过于积极的行动,暴式昭在苏州知府看来,显然是过于活跃了,与当地士绅关系密切,对府州县主官在当地社会网络中的位置就有了潜在的威胁,这很可能是苏州知府忌惮暴式昭的重要原因。暴式昭积极的行政风格得到当地士绅的支持,但在上峰看来,则是“越境擅理”与“行为乖张,形同无赖”(83)。对于府州县主官来说,严格地限制巡检的行动以保证行政事务在自己的控制能力之内是有必要的。

由于主官的严格限制,大多数巡检与地方社会间的关系可能接近于苏州一句俗语的描述:“木渎巡检司,吃粮不管事。”而暴式昭则是一个显著的例外,大多数巡检不会过多介入地方事务,地方社会也满足于以规例同当地巡检司保持一种稳定的关系。暴式昭担任甪头司巡检时收到当地当铺馈送的规例银三百两,而他之前担任平望巡检司的俸银为三十两、养廉银六十两,合计九十两,规例银是其正常收入的三倍多。可以想见,除了类似暴式昭的个别官员之外,大部分巡检会将这笔规例作为自己收入的主要来源。咸丰以降,苏州府、太仓州有出身记录的109名巡检中生员100名,占到91%,除了清末捐例大开的因素外,丰厚的规例收入可能也吸引了很多人。

余论:巡检司与江南市镇

明中叶以降,江南地方市镇普遍地快速发展起来,如常熟县,元末只有十四个市镇,到嘉靖时发展到二十个市镇,万历时则增加到二十八个。市镇是位于行政中心以外的活跃的经济中心地,政府需要运用有别于州县这样的行政中心的方式对其进行控制。以往的研究者在讨论政府如何管理市镇时,由于巡检司延伸到州县以下的特征,常常将目光投向巡检司(84)。从苏州地区来看,明中叶以后巡检司驻地确实越来越多地转向新兴市镇,但是对其中的原因应当做更细致的分析。

光福、周庄的迁驻是由于原驻地木渎、甪直的发展规模已经超出巡检司所能控制的程度,改由县丞驻扎;吴塔巡检司迁往蠡口镇则是出于协助浒墅关稽查关卡的考虑;白茆、黄泗浦、巴城、石浦等沿江、沿海巡检司的迁驻,更多地和水利以及衙署维护成本有关。市镇可以为巡检司方便地提供房屋和兵源,如郑若曾称嘉靖以前充任弓兵者“旧皆傍司之积棍承当徭户”(85),巡检司依靠从驻地周围招募乡民承充弓兵,居于市镇之中显然更为便利,再考虑到衙署建设的因素,驻扎可以降低巡检司机构的运转成本,这可能才是巡检司向市镇迁驻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些原先驻扎于乡村或沿江、沿海港口的巡检司,原驻地在地方治安中地理位置更重要,但维护成本过高,像吴江县的因渎、简村、长桥都是驻扎于乡村中,明中叶以后陆续被裁革,而驻扎于市镇的平望、震泽、汾湖等巡检司则能长期地维持。另外如黄泗浦巡检司迁移至鹿苑市和田庄市,也可以从类似的角度予以解释。黄泗浦元末明初起就一直淤塞,淤塞的结果导致港口为海水倒灌侵蚀,不断向内陆坍圮,巡检司向内地迁移势所难免。鹿苑市正兴起于万历年间,为奚浦钱氏所创,当时十分繁盛,黄泗浦巡检司便迁驻于此。田庄市亦是万历间由奚浦钱氏所创,但是到清初才比较繁盛,黄泗浦巡检司也是在这时借住于田庄市社仓。黄泗浦巡检司和田庄市的关系是“借居”,实即证明了巡检司驻扎于市镇中极有可能是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在这种情况下,是难以将巡检司视做市镇的管理者的。

只有在陈墓司迁驻甪直镇的案例中,巡检司是作为一种重要的防护力量被迁往甪直镇的。但是,首先这种对防护力量的需求是自下而上的,其次当地士绅的主要关注点是治安问题,在“嘉靖大倭寇”结束后不长时间,又面临走私泛滥的问题,当时的甪直镇迫切需要一个安全的发展环境,这是当地的公正(粮长)、商人们请求巡检司迁驻的主要原因,并且我们也没有找到资料显示巡检司在之后参与到了当地的其他事物当中。综合以上的考察,只能认为,巡检司对市镇实际的控制效力并没有预期的高,巡检司可以作为一种重要的防卫力量,但并非市镇的管理者。

The Shield of Local Security:The Xunjiansi System of Suzhou Region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Zhao Siyuan

(Si-mian Institution for Advanced Studies in Humanities,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Abstract:Xunjiansi,the military inspectorate,is the sub-district police office system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Xunjiansi set in Suzhou from Song Dynasty,which around the Taihu lake and riversides.The quantity of Xunjiansi achived its summit in early Ming Dynasty,that four or five for every county in average.After the reform of single whip,Xunjiansi in Suzhou were dissolve significantly,until the counties division at1725,every county dominate one Xunjiansi in averagy in Suzhou.The main duty of Xunjian is police issue and smuggling suppressing,beside these,they also charged the issue overstep the regulation,which including affairs that water conservancy,lawsuit,civilization and relieve.As a case Baoshizhao show the practice of Xunjiansi in late Qing Dynasty.They who get the first scholar degree(shengyuan)occupied most Xunjiansi position,their administration were under the strict limitation from magistrates.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the phenomenon that Xunjiansi stated in market towns(shizhen)were considered as they could administrate market towns.In most cases,Xunjiansi stated in market towns is out of bellowing cost.Xunjiansi in market towns may not have the sufficient power on sub-district control.

Keywords:Suzhou,Xunjiansi,Shizhen-administration,Water Conservancy,Bao Shizhao

作者简介:赵思渊,华东师范大学思勉人文高等研究院2009级博士生。

【注释】

(1)(清)顾炎武著、黄汝成辑:《日知录集释》卷八,《乡亭之职》。

(2)关于明清时代巡检司的研究,最早可见川胜守《江南市镇社会史》(汲古书院1999年版,第九章《明代、镇市の水柵と巡検司制度——长江デルタ地域について》)最早将巡检治安职责与市镇的水闸防护联系起来;之后有吕进贵《明代的巡检制度》(宜兰:明史研究小组,2002年)对明代巡检司制度的框架进行梳理,张浩《清代巡检制度研究》(2006年东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王伟凯《试论明代的巡检司》(《史学月刊》2006年第3期)、《明代湖北八府的巡检司设置与分布》(《湖北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胡恒《清代巡检司地理研究》,2007年中国人民大学硕士论文等研究都对明清巡检司制度进行了梳理。

(3)刘琴丽:《五代巡检研究》,《史学月刊》2003年第6期。

(4)(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第87册,职官48之122,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版。

(5)乾隆《吴江县志》,《中国地方志集成》卷八《营建三·公署》、卷一八《职官志·官制》,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江苏府县志辑第19册。

(6)乾隆《震泽县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志辑第23册,卷七《公署》,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7)杨振藻修,康熙《常熟县志》,《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志辑第21册,卷二,《兵防》,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

(8)乾隆《昆山新阳合志》,乾隆十六年(1751)刻本,国家图书馆数字方志,2009年3月1日,http://res4.nlc.gov.cn/index_dfz_detail.jsp?searchword=respeople%3D%27%27&channelid=75012&record=154&marcid=312001066116&channel=75012,卷三《公署》。

(9)万历《嘉定县志》,《四库存目丛书》《史部》第208—209册,卷四《营建·公署》,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版。

(10)乾隆《吴江县志》卷一八,《职官一官制》。

(11)(清)翁澍:《具区志》,《四库存目丛书》,《史部》第223册,卷五《用兵纪略》。

(12)李治安:《元代巡检司考述》,《来新夏教授学术研讨会纪念集》,乌鲁木齐:新疆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3)《元典章》,《典章新集户部》,中国书店1990年版,第904页。

(14)李治安:《元代巡检司考述》,《来新夏教授学术研讨会纪念集》,乌鲁木齐:新疆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5)庐熊修,洪武《苏州府志》,《中国地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91年版,华中地方第432号,卷九《官宇》。

(16)乾隆《昆山新阳合志》卷三《公署》。

(17)万历《嘉定县志》卷四《营建·公署》。

(18)《元典章》,《典章五十一·刑部十三》,第730页。

(19)《元典章》,《典章五十一·刑部十三》,第730页。

(20)隆庆《长洲县志》,《吴邑志·长洲县志》卷五,陈其第点校,扬州:广陵书社2005年版。

(21)孙佩撰,康熙《浒墅关志》卷三《公署》,扬州:广陵书社1986年影印版。

(22)(明)姚宗仪:《常熟私志》卷一《公廨》,上海图书馆藏。

(23)《汇刻太仓旧志五种》卷一七,宣统元年(1909)刻本,桑悦修:弘治《太仓州志》,《官廨》。

(24)林达泉修:光绪《崇明县志》卷三《建置志·官署》,光绪七年(1881)刻本,上海图书馆藏。

(25)《明史》卷七八,《食货二》,第1904页。

(26)《大明令·兵令》,《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1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0页。

(27)(民国)《吴江县志》卷一六,《赋役五·徭役》。

(28)(民国)《吴江·县志》卷一六,《赋役五·徭役》。

(29)嘉靖《常熟县志》,邓韍纂,《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27册,卷三,《职官志·兵卫志》,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

(30)康熙《常熟县志》卷二《兵防》。

(31)乾隆《昆山新阳合志》卷三《公署》。

(32)嘉靖《常熟县志》卷三《职官志·兵卫志》。

(33)韩世琦:《禁木渎港差示碑略》,康熙《浒墅关志》卷四,《管辖》。

(34)王维德纂:康熙《林屋民风》卷一一《官署》《中国风土志丛刊》第42—43册,扬州:广陵书社2003年版。

(35)道光《浒墅关志》卷三《公署》。

(36)(民国)《恬庄小志》,《公所》。

(37)乾隆《吴江县志》卷一八《职官志·官制》。

(38)徐达源纂:嘉庆《黎里志》卷二《官舍》,《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12册。

(39)王清穆撰:民国《崇明县志》卷七,《经政·公署·旧署》上海图书馆藏。

(40)道光《昆新两县志》卷三,《公署》。

(41)乾隆《吴江县志》卷一九,《长官》。

(42)道光《昆新两县志》卷三,《公署》。

(43)《恬庄小志》,《公所》。

(44)道光《震泽镇志》卷四《公署》,《吴秀重建震泽司碑记》。

(45)翁广平撰:光绪《平望志》卷二《官舍》,国家图书馆数字方志,2009年3月1日,http://res4.nlc.gov.cn/index_dfz_gailan.jsp。

(46)(明)王鏊:《震泽集》卷三二《颂赞》。

(47)《明史》卷一五《职官四》。

(48)《明会典》卷四一《职官十三·巡检司》,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

(49)《吏部条例》,弘治十一年,《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2册,第205页。

(50)《御制大诰续编》,《纵囚越关第六十六》,《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1册,第150页。

(51)(明)叶春及:《均徭议》,《石洞集》卷八,《文渊阁四库全书》集部6别集类15。

(52)(明)陈子龙:《江南乡兵议》,《陈子龙文集》,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01页。

(53)谢常:《秋风歌送震泽巡检司孟复初》,道光《震泽镇志》卷一三,《集诗》。

(54)明清巡司下辖弓兵,由杂徭征发或应募,充任者多为村镇之闲散棍徒,战斗力低下,很多文献都已述及,如《江南经略》卷三上《巡司乡兵议》称:“旧皆傍司之积棍承当徭户。”嘉靖《常熟县志》卷三《兵卫志》称:“应募者多市井无业游惰,缓急不可得力。”

(55)目前研究中指出水闸兼具水利和治安两方面作用的主要见川胜守:《江南市镇社会史》,第九章《明代、镇市の水柵と巡検司制度——长江デルタ地域について》,汲古书院1999年版;冯贤亮:《明清江南环境变动与社会控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45—350页。

(56)王昶修:嘉庆《直隶太仓州志》,《续修四库全书》第697—698册《史部》卷六《职官志上官制镇洋县》。

(57)王元龄:《开浚白泖建闸善后议》,沈秋农、曹培根主编:《常熟旧乡镇志集成》,《双浜小志》卷一。

(58)倪岳:《常熟县许浦塘疏浚记》,《吴中水利全书》卷二十五。

(59)《清高宗实录》,乾隆二十四年(1759)三月下,第465页。

(60)《开浚白茆建闸善后议》,(民国)《双浜小志》,《常熟乡镇旧志集成》,第887页。

(61)《清实录》卷八四,雍正七年(1729)闰七月,第124页。

(62)《明代律例汇编》卷八《户律五·课程·盐法》。

(63)《吏部条例》,弘治十一年(1498)吏部奉敕刊行,《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2册,第205页。

(64)道光《昆新两县志》卷三《公署》。

(65)嘉庆《同里志》卷七,《官制》。

(66)管世铭:《兵部尚书谥恭勤李公世杰墓志铭》,钱仪吉纂录:《碑传集》,《清代传记丛刊》第110辑,台北:明文书局1985年版,卷七十三。

(67)王祖畲修:民国《镇洋县志》,《中国地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177号,卷七《名宦·佐贰》。

(68)(清)冯桂芬:《复乡职议》,《校芬庐抗议》,《中国近代史料丛刊》,台北:文海出版社1968年版,第612册。

(69)(明)王鏊:《震泽集》,《文渊阁四库全书》集部6别集类5,卷二三《颂赞》。

(70)王家安:《重修同里司署记》,嘉庆《同里志》卷二三《集文》。

(71)光绪《周庄镇志》卷三《公署》。

(72)孔克良:《爤溪巡检司记》,弘治《吴江县志》,《集文》。

(73)乾隆《支溪志》,《往迹志二》。

(74)光绪《平望续志》卷二《官舍》。

(75)《清德宗实录》卷二九九,光绪十七年(1891)七月,第757页。

(76)胡适当时便认为此文献具有社会史的价值:“一是洞庭山各村人民送柴米食物的清单;一件是上司训斥暴君的公文;一件是他亲笔钞存他自己答复上司的禀稿。这三件是中国民治生活史料。”钟叔河编订,《林屋山民送米图卷子》,长沙:岳麓书社2002年版,第6页。

(77)王卫平:《清代江南地区社会问题研究:以逼醮、抢醮为例》,《史林》2003年第3期。

(78)王维恒、王蒲园修:(民国)《滑县志》卷一六《人物第十三》,1932年铅印本。

(79)光绪《平望续志》卷五《名宦》,《书孀妇严马氏事》。

(80)《林屋山民送米图卷子》,第54页。

(81)《林屋山民送米图卷子》,第258页,《太湖抚民府札》。

(82)《林屋山民送米图卷子》,第260页,《甪头司巡检暴式昭禀》。

(83)《清德宗实录》卷二九九,光绪十七年(1891)七月,第757页。

(84)关于巡检司在市镇管理中的意义的讨论,最早见林绍明《明清年间江南市镇的行政管理》(《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之后,先后有张研《清代市镇管理初探》(《清史研究》1999年第1期)、太田出《清代江南地区的“佐杂”分防初探》(载张国刚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二卷,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05—113页),张海英《明清江南市镇的行政管理》(《学术月刊》第40卷,2008年7月号),任放《明清长江中游的市镇管理机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第18卷第1辑,2008年3月号)。

(85)(明)郑若曾:《江南经略》卷三上,《巡司乡兵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