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近代北京社会的“铺保”初探

近代北京社会的“铺保”初探

卢忠民

[摘要]近代北京社会普遍存在商业店铺为人担保的习惯,主要在借贷、租赁、买卖、学徒或店员入号(即进入店铺学习或工作)等方面进行担保,一般采取书面担保形式。铺保在担保中的地位与作用优于人保。本文主要就铺保的概念、类型、地位与责任、在发展商业中的积极作用及负面影响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进一步深化对近代北京社会史的认识。

[关键词]近代;北京;铺保

在当今以人为本的社会,进店铺工作、当学徒,交押金、找保人等事一般被《劳动法》所禁止。然而,在近代北京社会,保人可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铺保。有多少寻求工作的外乡人因找不到铺保而被挡在店铺门外,尤其是一些老字号店铺。“铺保”一词,不仅现在北京的年轻人知之甚少,就连一些老年人也已淡忘或并不熟悉,甚至在今天的多数汉语词典、辞海、辞源等工具书中,我们也找不到“铺保”的踪影。它广泛存在于老北京的借贷、租赁、买卖、学徒或店员入号等担保情事中,对老北京人或进京寻生计之人能否顺利地找到工作或生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时没有它,这些人可能寸步难行。从长远看,铺保的存在对近代北京的商业、经济发展与社会生活的影响也极为重要。

有关近代北京铺保的研究,新中国成立后至今,鲜见有学者研究,主要原因是资料缺乏。笔者所见,只有董晓萍教授的《流动代理人:北京旧城的寺庙与铺保(1917—1956)》一文,就北京内外城的寺庙和铺保的关系进行了比较研究(1)。本文则从铺保的概念、类型、地位与责任、在发展商业中的积极作用及影响等方面进行初步梳理与探讨,以期进一步深化对近代北京社会史的认识,并为当今商业及信用担保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提供有益的历史借鉴和现实启示。

一、铺保的概念与类型

“铺保”一词究竟出现于何时,笔者无从考证,不过,“从我们目前搜集到的史料看,在清康熙年间前门商号的碑刻中,已有类似的名称”(2)。在晚清及民国的借贷、租赁契约中,铺保一词较为常见。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公私合营的逐步展开,铺保一词也逐渐被人淡忘。

铺保,是中国旧时以店铺名义为他人出具证明所做的一种担保(3),一般要店铺出具保证书,并在保单上盖店铺的印章方为有效。一般而言,“在近代中国,进任何企业做事都要有人担保,或有店铺为之担保(铺保),有的中国企业还要求雇员交付押金”(4)。“铺保”、“保人”、“互保”行为是近代出现的担保制度的雏形(5)。近代北京商业店铺也普遍存在为他人担保的铺保习惯。

旧时担保分人保与铺保。人保,是指由社会名流,稍有资产、著有声誉的人所担负的信用保证。这些有名望、有势力或富有的人称保人。有人认为铺保是因拥有一定财产而为人担保的保人(6),此说似乎不妥。因铺保是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和信誉,能为他人担保的店铺,而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尽管在保单上签字盖章时要有经手人才行。如宣统元年(1909)车三买万和成铁铺洋车,为保证按时交钱交车,请茶食胡同的德城饭铺作铺保。摘契约如下(7)

立字人车三今买到

万和成铁铺洋车一辆,言明价洋银四十元,七个月打完,每五日打洋钱一元,倘若欠一次不付者,将车扣回,两不找钱,倘有遗失,乘舛有铺保一面成管。恐口无恁,立此存照。

铺 保(盖“茶食胡同德城饭铺”章)

保 人 张海泉(画“十”字押)

立字人 车三(画“十”字押)

宣统元年 腊月初一立

很明显,此契约中的“铺保”是位于茶食胡同的德城饭铺,而不是哪个人。铺保签字盖章的位置居签字栏之首,其后是“保人”张海泉,说明其重要性可能要大于保人。当然,作为铺保,须在契约上盖店铺的印章方为有效,此行为一般由店铺的东家、掌柜(经理人)或其他能代表店方的人为之。印章上一般要有店铺名称、地址,有时还要有电话号码。

铺保因有店铺支撑,较人保更具安全与可靠性,所以近代北京凡涉及学徒或店员入号、借贷、租赁、开业、歇业等情事时,一般要找铺保担保方可成就。如某店铺在接收学徒或伙计时,掌柜多因对其不了解而不放心,生怕有偷窃、搞运动或行为不端等事发生,从而破坏了他们店的声誉,所以要让这些人找担保。当然,铺保是最佳选择。

铺保的担保形式多采取书面担保。近代中国,传统的信用保证方法比较简单,早期主要以口头作保,一般没有字据,而保人也往往能够履行承诺,这主要依凭于熟人间的信任和保证(8)。“迨后来商界风气渐变,口头保证,难资凭信,始有书面担保之举,然内容词意,亦极简单。”(9)从口头保证变为书面担保,大抵受近代西方契约精神的影响,防止空口无凭,须立保单作为存证。铺保担保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借贷担保。即以店铺名义为债务人进行的担保,以保证借贷的顺利完成。如1934年北平社会局设立小本借贷处,其“贷款之方法,由贷款人填妥本处申请书,觅妥人保及铺保。”(10)

租赁担保。即以店铺名义为租赁房屋中的一方进行的担保,以保证租赁的顺利完成。不过,在近代北京,铺保一般是为租房人进行担保。如1925年张子宾租用万和成五金店铺的住房时就曾请位于骡马市的义顺号洋货铺担任铺保(11)

买卖担保。即某店铺给买卖的一方担保,以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如前述车三买万和成洋车时,请茶食胡同的德城饭铺作铺保(12)。万和成铁铺给车三打制洋车一辆,车三出银圆40元,分期付款。万和成生怕车三中途变卦不要此车而不按时交钱,使铁铺遭受损失,所以就要求车三找熟悉的店铺担保。铺保既保证买方按时交款,又监督卖方按时交货。如买方契约丢失,铺保还有作证人的作用,以证明车三曾经交钱买过万和成的车。

学徒、伙计入店铺学习或工作的担保。近代北京商业店铺中多规定不论是学徒进店学艺,还是伙计入店工作,一般都要有铺保或保证人、荐举人,以保证学徒或店员在店铺中守铺规、听指挥、注意个人行为安全等,如有不遵,一切后果由铺保等负责。如瑞蚨祥绸布店就曾令铺保在荐举学徒或店员时出具保证书,并签字盖章方为有效,同时学徒或店员也要写志愿书(13)

具保证书人和记商行,今保赵元芳在贵号,担保该绝对遵守贵号原有铺规及商界习惯法律,并服从经理及管事人,关于铺规或习惯法,上付予之一切指挥权力,尽心工作,倘有不遵贵号规章及违反商界习惯以及发生货款等项情形,有犯法规行为时除听凭贵号随时辞退外,本保证人并负完全责任,此请瑞蚨祥宝号查照。

保证人和记商行

附列被保证人或有行动失检,涉及社会关系,影响个人安全,概于号中无涉,如有病恙意外,亦归保证人负责。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此保证书系和记商行作为铺保,为赵元芳担保入瑞蚨祥当店员时所填写,原保证书为打印体,但涉及店铺名称、人名、时间、职位等重要位置都要相关人亲自手写。铺保所担保的内容包括:遵铺规及商界习惯法、服从安排听指挥、尽心工作、不偷窃、无不良行为等,有病恙意外时亦归铺保负责。

店铺开业或歇业的担保。近代北京尤其是民国时期,政府规定店铺开业时须有铺保担保其有开业实力时方可开业,但店铺赔累铺掌弃债逃跑时要由铺保负偿债之责;店铺歇业时也要有铺保证明其无营业能力时方可报歇业。如1930年5月北平税捐稽征所通知“二十一日以后所收营业报单,即按照新定办法先行查对铺保,发给临时营业许可证”(14)。1936年以前,北平社会局规定凡报歇业商号“须取具铺保,以明责任”。由于铺保责任重大,所以在近代北京找铺保并非易事,于是在1936年以后,“为节省手续便利商民起见,经本局拟定,凡呈经核准领有营业执照之商铺,及呈经核准登记发照之公司迟呈阻歇,如呈文上经正式负责人盖章,并加盖水印或图记,复经核对无讹者,均准免予取具铺保”(15)

以上四种是铺保担保的主要类型,其他还有一些,如铺保为某些特殊婚约进行担保,以保证女方不致受骗。1926年京师警察厅妇女习工厂为43名未嫁女择偶,曾规定“请领人与女工双方同意后,由请领人觅二家铺保……铺保以妥实能负完全责任者为宜,否则无效”(16)。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担保,如1935年北平市政府指令公安局,鉴于“商人持县政府护照转运银条,恐易发生流弊……嗣后如再查有此项事件,应饬该商在本市妥具铺保证明,呈经该局查明,再行准予转运”(17)。旧时镖师入镖局也要有铺保,“镖师不仅要武艺高强,人品端方,还要善于言谈,能说会道,有铺保或是可靠的保证人才能录用。走镖前,保方与被保方要写“文书”,明文规定,丢镖需如数赔偿”。

二、铺保在担保中的地位、责任与权利

在近代北京的租赁、借贷、买卖、学徒或店员入号等事情的成立过程中,铺保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借贷事宜中,铺保的重要性有时等同于房产、铺底、存货等抵押品,如近代北京“放普通债者……须先有两种条件:(一)须以京内房产契纸作抵,(二)须有妥实铺保,借钱人只有上列两种预备,借钱多寡全行”(18)。1936年北京商业凋敝,市面萧条,平津两市商会请求政府借款救济商号以渡难关。商号请求借款,应提出确实之抵押品,如货物、房地产或铺底权。“除提出确实抵押品外,应有殷实保人,但此次借款人不得代人担保。”(19)不能提出相当抵押品,“必不得已,则可请两家以上之殷实铺保,请求信用借款”(20)。这表明,铺保和房产、铺底、存货一样,具有抵押借款之功能。同时说明,在商民请求借款时,房产等抵押品加上殷实保人(普通人保)的担保,二者合一的作用才与两家殷实铺保的作用相当。可见,铺保在北京商业借贷中的地位与作用优于人保。又如近代北京民间普遍存在的放坠钱,“此放债之家,以铜圆十枚起码,至现洋一圆为止境。借钱家须有正当保人(不必铺保)”(21)。这意味着,小额借贷只要有人保担保即可,不必费事找铺保,可能让铺保担保要支付给铺保的费用较高,且如果没有一定面子,铺保也不愿去作保,或是人们一般不会因小事去劳铺保大架,抑或是铺保一般不会给小额借贷担保。

鉴于铺保在借贷中的地位之重要,所以债权人对铺保是否“妥实”的考查尤为重视。一般是在贷款人觅妥铺保后,债权人即派专人“严密调查。苟人铺保均系确实而贷款人之用途确为生利者后,即由调查员署签可以酌借之数目”(22)。有时除严密调查铺保是否存在外,还要调查其铺东、铺掌及营业是否殷实。如近代北京的印局子“皆是山东人所设。其放债改名为改印子,其来往交易之家,仍以普通商店为多。欲使印子钱者,先至该号说明用款多寡,铺保为谁。”这只是第一步,之后,印局子还要“派人调查用钱人及作保人之铺长股东,及营业是否殷实。查明后,立约交款”(23)。更有甚者,有的债权人还要慎知与铺保相关的全部内容,力求完备详细,如“何铺担保,铺长姓名,地址,那一区,铺捐等级,电话”(24)

借贷双方如此看中铺保,主要是因店铺负有代偿之责,即店铺在债务人逃跑或无力清偿债务时,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而承担的代偿义务。这是店铺作为担保方所要担负的首要责任。依据店铺所承担的责任大小不同,可分为全额清偿义务与部分清偿义务。例如,在近代北京商业店铺的铺底租赁关系中,房东对铺东所觅之铺保的代偿责任即有严格规定:“苟遇铺东违约欠租,或因过失致铺房灭失其全部或一部,而无力补偿时,惟有责成铺保负责代偿,庶可免于损失。”(25)

此外,铺保还有催促债务人按时还债、租房人按时交房租、为买卖双方作证、担保学徒或店员的品行、督促其遵守铺规等责任。这在第一部分有关铺保类型的叙述中可见端倪。又如1931年万庆成五金行租六合堂的铺房时,就请万和成五金行为其进行担保,担保契约如下(26)

立租房人万庆成桑锡五,今租到六合堂尹铺房一所,坐落在崇外大街路西外一区门牌一百二十八号,计瓦房十一间,灰瓦房九间,灰平台三间,灰棚三间半,门窗户壁俱全,同中人议定,每月房租洋三十元,因有铺底,准其转租转倒,无故不准增加房租,如有拖欠房租等情,均有铺保担负。恐后无凭,立有房租积为证。

铺保 万和成

中华民国二十年阳历三月二十日万庆成立

此为近代北京商铺租赁的店铺担保契约,从内容看,万和成五金店铺作为铺保,既有证明万庆成所租铺房的位置、间数、房租洋数、有无铺底、可否转租转倒、无故不准增租,起证明人的作用,又有保证万庆成按时交房租的责任。

再者,店铺有时还负证明私人身份,维护地方治安之责。如北平“自烈性毒品惩治条例规定后,本市当局,对一切吸毒贩毒之人犯,积极抄办,惟售毒者,以韩人为多,抄办上每感棘手……官方顷规定取缔韩人租房办法……房东,或看房人,遇有租户须调查清楚,并令铺保介绍人一同到段呈报,证明确非鲜人,该管段对此稍有疑问时,应令铺保介绍人,出具甘结后,再行出赁”(27)。此时的店铺作为担保方,既要对租房人详加调查以担保其真实身份,又要在发现韩人嫌疑时及时报知公安局,以协助其缉毒,维持地方治安。

由于店铺负有如此繁重之责任,压力过大,所以时常出现店铺在担保期间“退保”、“换保”之事发生。依北京商业习惯,当店铺感觉有担保风险时,一般都有要求“退保”、“换保”的权利。不过,一旦店铺中途辞退或更换,被担保人就面临着重新觅保的麻烦,同时也会给债权人、房东及学徒、店员所在的店铺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因此,债权人为避免损失,对店铺的“退保”、“换保”举动也有严格规定:“凡贷款担保人,如欲退保,应俟贷款人取具新保后,方准卸责。”(28)“原为铺保,嗣后换为保证人,或原为保证人,嗣后更为铺保,均无不可,惟以资力相当为限,所以保护房主之权益也。”(29)

三、铺保对近代北京商业店铺发展的影响

(一)积极作用

就店铺而言,替他人担保,可扩大知名度与信誉。中国人向来在“事不关己”时不愿多事,商人更是如此,所以一般店铺多不愿为他人担保,以免引火烧身。店铺之所以给人担保,主要由于被担保人不是店铺相关负责人的乡邻,就是亲友,抑或是和其有利害关系,碍于情面,不得不为之。这样,铺保的相关经手人员,一则可在家乡父老面前挣足面子,扬名传姓,在回归故里时,备受优待。再则可扩大他们的社会关系网络,在自己背运时也好向他人求助,这叫“礼尚往来”。同时店铺通过担保活动,还可扩大本店的知名度。所以,店铺的担保信誉如何对其长远发展至关重要。铺保信誉好,说明担保实力强,进而推知这个店铺资金实力雄厚,从而使得此店顾客多,销售旺盛,在同银行往来及店铺间赊购方面也会得到优先照顾。

就被担保人而言,店铺的担保,一方面可使他们获得贷款、租到铺房、取得学习或工作的机会;另一方面又促使他们及时还贷、不欠房租、守铺规等,从而有利于近代北京良好商业信用的渐趋形成。近代北京商业店铺的学徒、店员之所以普遍养成了良好的道德风尚与商业信用,北京之所以出现诸多百年及数百年老字号,这与铺保的存在是分不开的。如1936年11月,日军侵略绥远时,“平市第三社教区民众教育馆附设之商业补习班学生,为倡导商界发起捐款援绥计,特于日前自动捐款三十四元。该生等皆系第三社教区内商店学徒,平日生活极苦,此举颇属难能,同时该妇女班学生亦捐助一元九角六分六厘,总计三十五元九角六分六厘”(30)。捐款数额虽小,却可窥见近代北京商业店铺中学徒的一片拳拳爱国之情,这与他们平时养成的良好道德品质有直接关系。学徒、店员之所以恪守铺规,严格要求自己,也与铺保有一定关系。如果他们不守铺规,或出现其他劣迹,一怕自己丢饭碗,二怕对不起为其担保的店铺的相关负责人,让其丢面子。

就债主、房东、学徒或店员所进之店铺方而言,店铺的担保,一方面可使他们及时收回贷款、房租,消除了对欠债、欠租等的担忧;另一方面又可给作保店铺、学徒、店员以面子,扩大社会交际网络;同时,也减少了对学徒及店员的管理成本。因为店铺作保一般限于店铺相关人员的亲属或熟知的同乡,于是,一个店铺的大多数雇员来自同一乡村、城镇、州县的情况比比皆是。其结果就是某个行业主要由来自某一个或某几个地区的人所经营。这种担保制度使用工的交易成本减至最低(31)。从和记商行为赵元芳入瑞蚨祥出具的保证书(32)来看,瑞蚨祥不仅可节省管理学徒、店员的成本,而且还能提高工作效能,最终为店铺的盈利奠定基础。所有这些,皆促进了近代北京商业及社会发展的稳定与和谐。

(二)负面影响

就作保店铺而言,一旦债务人、租房人、学徒或店员等有违约定时,店铺作为保方要为其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例如,一旦债务人到期不能还债,或“中途有舛,由铺保负代偿责任”(33)。如此债务,如果数额巨大,对作保店铺而言确是额外负担,在无力赔偿时,自己的店铺就会有倒闭之险,甚至会遭受倾家荡产之灾。如1927年宣外大街校场口外路西的开成豆食公司,“昨早八时忽未开门……后经调查,该公司倒闭原因,系为某饭店担保有十余万元之款,无法赔偿,不得不倒。王府井大街该公司分号各铺伙亦于前夜弃铺潜逃。”(34)开成豆食公司遭此劫难,就是由以店铺替他人担保巨额债务造成的。难怪有的店铺在成立合同中即对全体同仁敲响警钟,“刻下担保责任重大……稍一不慎,营业即受损害。”(35)

就学徒或店员所进之店铺方而言,有时会遭受店员“指铺作保”带来的巨大损失。有的店铺明文规定,未经铺掌及全体伙友同意,不得擅自借铺担保。如广聚兴五金行规定任何人“以图章担保债务关系,非经股东认可,不得行之。以及号中伙友,更不准浮挪摘借,应话作保,违者以犯铺规论”(36)。三益泰规定:“号中水印概不作保,以防意外损失。……如被监理人查觉,立即自行告退。”(37)不仅五金行有如此严格规定,其他行业的店铺也多有此规定。长和厚绒线店1909年1月所立的合同规定,不准动用水印作保;到1943年6月重立合同时更是慎重,“各股东不得用本柜图章应声作保……如有必要之事,不得不担保时,须取得各股东同意后方可盖用,否则无效,且经理应负全责”(38)。恒盛木厂也规定:“不准一切指铺作保,私用字号水印等事,倘有不遵铺规,算清账目,公议开除,各无异说。”(39)可见,近代北京多数店铺对以铺作保之事皆小心谨慎,规定极严,轻者以铺规论,重者开除出号。尽管如此,但还是有赿轨者在。如瑞蚨祥绸布店铺伙王东镒“违章私用图章,保借人债”,就曾引起巨大纠纷。原来瑞蚨祥“前在周村镇分设长和源丝绸庄生理,当时以韩宜祚为经理,订有铺规,不得以水印为人作保,所有铺伙皆遵守铺规”。然而韩宜祚的嗣子韩昭勖在济南设有协聚永布铺,“协聚永歇闭之后,串同坫(孟觐侯)之铺伙王东镒,私盗长和源图章,向周村三益太借得洋二千元”。王东镒违背前定“不得私抎担保借贷”之规章,串通韩昭勖作弊,“属诈欺取财”,最后被“呈请县长传案讯究,以维商业”(40)

就被担保方而言,时常面临重觅新保的压力与困境。当原先店铺“退保”、歇业、宣告破产或丧失担保能力时,债权人或房东“则安全尽失,将受不能取偿之损害”(41)。这时,房东就“责成铺东觅补相当之铺保,以防万一”(42),而债权人则要求“贷款人应于五日内另具新保,否则追缴本息”(43)。债务人或铺东面对债权人或房东的催促,不得不重觅铺保。可是,这又谈何容易!另外,随着店铺伙计不守铺规案件的不断增多,许多店铺不得不提高铺保门槛,在保证书上规定更加细致的条款,使得原本觅保就比较困难的店员或学徒再度觅保就更加困难。这样,本来为防止学徒、店员难管理、不守铺规及减少意外损失而形成的利于店铺长远发展的铺保习惯,却对店员觅保和店铺延揽人才两个方面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结 语

铺保作为近代北京商业店铺普遍存在的一种担保形式,主要存在于借贷、租赁、买卖、学徒或店员入号等方面,一般采取书面担保形式。铺保在担保中的地位与作用优于人保,为交易的安全性提供了较为可靠的保障。从长远看,铺保的存在对近代北京的商业、经济发展与社会生活有着巨大的积极作用。不过,作保店铺所负代偿债务的责任,使其有时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甚至会遭遇到意想不到的灭顶之灾。尽管有铺保的担保,也不能完全避免伙友“指铺作保”的祸事发生,说明铺保的担保作用也是有限的。在店铺担保问题上,如何有效地避免各种负面影响的出现,如何发挥铺保在近代北京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不仅是近代北京商人要认真思考的问题,而且也是当今北京及全国商界在商业发展及信用担保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方面所应积极思考并借鉴的。

Initial Exploration on Shop Guarantors of the Modern Beijing Society

Lu Zhongmin

(Institute of Qing History,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100872,China)

Abstract:There was being a prevalent habit of commercial shops swearing for somebody in Modern Beijing,namely“Shop Guarantors”,and primarily giving guarantee in debit and credit,lease,sales,being apprentices or assistants into a shop and so on,usually in written form of security.In this paper,we will give some initial explorations in the concept,type,status and responsibilities,the impact on the social aspect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hop Guarantors,so as to provide useful historical reference and practical inspir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today's credit guarantee system.

Keywords:The Modern Beijing,Shop Guarantors,Influence

作者简介:卢忠民,男,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博士生,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社会经济史研究。

【注释】

(1)董晓萍:《流动代理人:北京旧城的寺庙与铺保(1917—1956)》,《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6期。

(2)董晓萍:《流动代理人:北京旧城的寺庙与铺保(1917—1956)》,《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6期。

(3)董晓萍认为:“铺保,是在政府和寺庙中间由一个商号做担保,以确保寺庙社会运行的合法性,包括寺庙生存的经济能力。”[参见董晓萍《流动代理人:北京旧城的寺庙与铺保(1917—1956)》,《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这是从政府与寺庙互动关系、铺保充当二者的中介与担保的角度谈的。本文所指铺保的担保一般存在于近代北京民间社会。

(4)杜恂诚:《儒家伦理与中国近代企业制度》,载《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企业发展》,见《学术中国网》:http://www.xschina.org/show.php?id=12362,访问日期:2009年1月9日。

(5)《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365优·中国办公网》:http://www.365u.com.cn/ZiLiao/Detail/File_149107.html,访问日期:2009年1月9日。

(6)《揭开侵华日军北平妓院的真相》,《法制晚报》2005年6月1日,新浪网:http://www.sina.com.cn,访问日期:2009年1月9日。

(7)北京市档案馆:《万丰顺五金行》档号J203-001-00011,《1916年王春亭抵债契约》。此卷档案包括王春亭抵债契约和车三买万和成洋车契约,而卷名仅称《1916年王春亭抵债契约》,似为不妥,为便于读者查找,此处引注还是以原档案卷名为准。

(8)《近代银行业信用保证制度的发展》,2008年5月5日随笔,http://www.51start.net/economy/blogs/b-charm/archive/2008/5/5.aspx,访问日期:2009年1月9日。

(9)刘啸仙:《组织银行业同人联合信用保险公司刍议》,《银行周报》20卷33期,1936年8月25日,第5页。

(10)《小本借贷处从创始到现在》,《北平晨报》1934年8月19日。

(11)《万和成五金行·租房底账》,北京市档案馆J86-1-15,1924年。

(12)《万丰顺五金行·1916年王春亭抵债契约》,北京市档案馆J203-001-00011。

(13)《瑞蚨祥绸布店·关于刘鲁言、李风舞、赵元芳、和记商行的保证书和志愿书》,北京市档案馆J89-1-62,1946年。

(14)《附发评定商号资本额及捐等办法一件》,《商情周刊》第8期,1930年5月10日。

(15)《商号呈报歇业免具铺保》,《北平晨报》1936年11月25日。

(16)《习工厂女择配》,《北平晨报》1926年5月24日。

(17)《商人持护照运银须妥具铺保》,《北平晨报》1935年7月29日。

(18)敏:《社会里面——放债》(三),《北平晨报》1926年10月22日。

(19)《商号贷款规则》,《北平晨报》1936年1月6日。

(20)《贷款会招待记者,报告贷款经过》,《北平晨报》1936年2月5日。

(21)敏:《社会里面——放债》(三),《北平晨报》1926年10月21日。何为放坠钱,盖因放此债者,皆为小放债家,其用钱之家,以起火小店内之贫民小贩,或嗜赌博,或扎吗啡,方向之借用此款。

(22)《小本借贷处从创始到现在》,《北平晨报》1934年8月19日。

(23)敏:《社会里面——放债》(二),《北平晨报》1926年10月20日。

(24)《北平市银行开幕后积极推行工商业借款》,《北平晨报》1936年3月20日。

(25)倪宝森:《铺底权要论》,北京:北京金华印刷局1942年初版,第21页。

(26)北京市档案馆:《万庆成五金行》档号J85-1-19,《铺底工程账》,1931年。

(27)《平市当局规定取缔韩人租房》,《北平晨报》1934年12月17日。

(28)《平市社会局奖励手工业贷本章程十二条》,《北平晨报》1931年9月16日。

(29)倪宝森:《铺底权要论》,北京:北京金华印刷局1942年初版,第21页。

(30)《商店学徒倡导援绥》,《北平晨报》1936年11月25日。

(31)杜恂诚:《儒家伦理与中国近代企业制度》,载《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企业发展》,见《学术中国网》:http://www.xschina.org/show.php?id=12362,访问日期:2009年1月9日。

(32)《瑞蚨祥绸布店·关于刘鲁言、李风舞、赵元芳、和记商行的保证书和志愿书》,北京市档案馆J89-1-62,1946年。

(33)敏:《社会里面——放债》(二),《北平晨报》1926年10月20日。

(34)《开成豆食公司昨忽倒闭》,《北平晨报》1927年12月22日。

(35)《长和厚绒线店·万金账》,北京市档案馆J92-001-00001,光绪二十九年(1903)正月。

(36)《广聚兴五金行·合同》,北京市档案馆J087-001-00105,1924年。

(37)《三益泰五金行·天津三益泰万金账》,北京市档案馆J198-001-00008,1923年新正月。天津三益泰五金行系北京三益泰五金行在天津所设分号,其规章制度与北京同。

(38)《长和厚绒线店·万金账》,北京市档案馆J92-001-00001,光绪二十九年(1903)正月。

(39)《恒盛木厂·万金老账》北京市档案馆J93-001-00006,光绪二十八年(1902)冬月二十一日。

(40)《瑞蚨祥绸布店》,北京市档案馆J89-1-61。

(41)倪宝森:《铺底权要论》,北京:北京金华印刷局1942年初版,第21页。

(42)倪宝森:《铺底权要论》,北京:北京金华印刷局1942年初版,第21页。

(43)《平市社会局奖励手工业贷本章程十二条》,《北平晨报》193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