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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至唐五代妖怪小说研究
1.8.1 第一节 唐五代以后的“妖怪”与“精怪”

第一节 唐五代以后的“妖怪”与“精怪”

谈起这一段时期的妖怪信仰,首先值得我们关注的仍然是这个时期的“妖怪”之概念。笔者在前文中已经提到过,自唐五代以后,“妖怪”的主要含义就基本上没有发生过大的变动,它与“精怪”的概念,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可以互相通用的。二者概念的互融,正反映了宋代以及以后属于阴阳五行系统的“妖怪”影响力之弱化。在这一段时期内,“妖怪”一词在某些场合仍有着预示、预兆的意味,不过这种意味已经相当的淡薄,相当的次要了。从许多的文献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出,宋代以及以后的文人们,对于那些与“妖兆”相关的灾异五行之说,都已经明显地表现出了怀疑、贬斥的意见。例如,宋代著名的文学家、史学家欧阳修在编修《新唐书·五行志》时,便对由董仲舒、刘向、刘歆以及班固等人所倡导的灾异五行之说,表示了怀疑与不满:

自三代之后,数术之士兴,而为灾异之学者务极其说,至举天地万物动植,无大小,皆推其类而附之于五物,曰五行之属。以谓人禀五行之全气以生。故于物为最灵。其余动植之类,各得其气之偏者,其发为英华美实、气臭滋味、羽毛鳞介、文采刚柔,亦皆得其一气之盛。至其为变怪非常,失其本性,则推以事类吉凶影响,其说尤为委曲繁密。……然时有推之不能合者,岂非天地之大,固有不可知者邪?若其诸物种类,不可胜数,下至细微家人里巷之占,有考于人事而合者,有漠然而无所应者,皆不足道。语曰:“迅雷风烈必变。”盖君子之畏天也,见物有反常而为变者,失其本性,则思其有以致而为之戒惧,虽微不敢忽而已。至为灾异之学者不然,莫不指事以为应。及其难合,则旁引曲取而迁就其说。盖自盖自汉儒董仲舒、刘向与其子歆之徒,皆以《春秋》《洪范》为学,而失圣人之本意。至其不通也,父子之言自相戾。可胜叹哉!昔者箕子为周武王陈禹所有《洪范》之书,条其事为九类,别其说为九章,谓之“九畴”。考其说初不相附属,而向为《五行传》,乃取其五事、皇极、庶证附于五行、以为八事皆属五行欤,则至于八政、五纪、三德、稽疑、福、极之类,又不能附,至俾《洪范》之书失其伦理,有以见所谓旁引曲取而迁就其说也。……

因此,可以说,后世的文人、史官们,对于属于“天人感应”的那一套灾异五行之说是怀疑、排斥的,他们之所以要编写《五行志》,只是为了“旧史五行”的体例而已。同样的,南宋时的郑樵,在其《通志·灾祥略序》中对于灾异之说也有着明智的批判:“呜呼!天地之间,灾祥万种,人间祸福,冥不可知,奈何以一虫之妖,一气之戾,而一一质之以为祸福之应?其愚甚矣!况吉凶有不由于灾祥者?”元代马端临在其《文献通考·自序》中谈道:“国家将兴,必有祯祥;国家将亡,必有妖孽。盖天地之间,有妖必有祥,因其气之所感,而证应随之。自伏胜作《五行传》,班孟坚而下踵其说,附以各代证应,为《五行志》,始言妖而不言祥。然则阴阳五行之气,独能为妖孽而不能为祯祥乎?其亦不达理矣!虽然,妖祥之说,固未易言也。治世则鳯凰见,故有虞之时,有来仪之祥。然汉桓帝元嘉之初,灵帝光和之际,鳯凰亦屡见矣,而桓灵非治安之时也。诛杀过当,其应为恒寒,故秦始皇时有四月雨雪之异,然汉文帝之四年,亦以六月雨雪矣,而汉文帝非滛刑之主也。斩蛇夜哭,在秦则为妖,在汉则为祥,而概谓之龙蛇之孽,可乎?僵树虫文,在汉昭帝则为妖,在宣帝则为祥,而概谓之木不曲直,可乎?前史于此,不得其说,于是穿凿附会,强求证应,而深有所不通。”这些理性的声音,表明那曾经盛极一时的阴阳五行之说在文人知识分子那里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人们对于“妖怪”一词,除非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就很难再将它与灾异、预兆一类观念联系起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