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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教程
1.10.3 第三节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节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劳动争议指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规定而引起的争议。广义的劳动争议不仅包括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规定而引起的争议,还包括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产生的争议。

一、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是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仲裁程序都要遵循的原则。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

劳动争议的调解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各个程序,用人单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全过程都属于调解,其他处理程序也都必须坚持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才能进行裁决或判决。及时处理强调各道处理程序的时间限制:受理、调解、仲裁、判决、结案都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

(二)合法性原则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处理劳动争议的所有活动和决定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公平性原则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必须保证争议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的法律义务,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二、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和方法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双方发生矛盾、冲突的表现,争议的有效解决则是使劳动关系双方由矛盾、冲突达到统一、和谐。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申请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意调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仲裁裁定,则申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最终判决。因此解决劳动争议常用的方法有: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通过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等形式。

(一)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是在其主持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通过说服教育、劝导协商的方法,促使劳动争议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化解争议。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负责调解本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行政代表和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

2.劳动争议调解的内容

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内部劳动管理规则的宣传教育工作,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进行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2)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处理本单位的劳动争议,回访、检查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的情况,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

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调解委员会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在申请被受理前,及时了解情况,组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通过协商不能解决,或者不愿意协商解决,可以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调解的步骤为:

(1)对争议事项展开细致调查,了解事实真相。

(2)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调解会议,对于简单的劳动争议,可以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2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3)调解委员会依据查明的事实,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公正地提出调解建议,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促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4)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也应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二)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作出裁决,从而使争议得到处理的一种方式。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是按照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规定而设立的、采用调解和仲裁方式处理劳动争议的机关,一般是指各县、市、市辖区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仲裁委员会的代表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工会以及用人单位的三方组织选派,委员的确认或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2.劳动争议仲裁的内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以下发生在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

(1)因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3.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法律为仲裁机关、仲裁人员、劳动争议当事人规定的处理劳动争议的步骤,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按下列步骤进行。

(1)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诉。与该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的县、市、市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诉人应当向仲裁机关确定与谁发生了劳动争议,即在提出的申诉中指明权利侵害人。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劳动者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处理。

(2)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仲裁准备。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之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4)开庭裁决。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作缺席判决。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制作仲裁调解书,作为当事人履行的依据。仲裁决定须在7日内完成,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5)结案。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

(三)通过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

1.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1)争议事项范围。因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2)企业范围。国有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

(3)职工范围。与上述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经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录用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参照本法处理的其他职工。

2.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

(1)劳动关系当事人间的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2)必须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超过15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