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劳动关系的概述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是指依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确认当事人双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劳动法律关系。本文所讲的劳动关系是指狭义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劳动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主体——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付给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我国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对劳动关系作了明确的界定。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不是泛指一切劳动者在社会劳动中形成的所有劳动关系,而仅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在西方国家,劳动关系又常被称为“劳资关系”。调整好劳动关系,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
劳动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安全卫生、劳动纪律、福利保险、教育培训、劳动环境等方面形成的关系。
(一)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劳动就业权、职业选择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职业培训权、劳动争议提请处理权等。
1.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者有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是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源泉。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
2.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作为就业的主体,具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可根据自身的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信息,选择用人单位和工作职位。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
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是公民一项重要的权利。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也是我国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还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劳动报酬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者付出劳动,依照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而及时定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违反这些应尽义务,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持续地行使劳动权必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证劳动者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这里面包括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如果企业单位劳动保护工作欠缺,其后果不仅是某些权益的丧失,而且使劳动者健康和生命直接受到伤害。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大量关于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法规,形成了安全技术的法律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制度以及劳动保护监督制度等,但有些用人单位片面追求高利润,降低劳动条件标准,以致发生恶性事故。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5.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建设劳动者休息和休养设施,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事假、病假等。1994年我国对休息制度作了一次较大的调整,由原来的每周48小时工作制,改为44小时工作制。接着从1995年5月1日起减少到每周40小时工作制。缩短工作时间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一种手段,也适应了劳动者提高生活质量的需求。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既是实现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障,又是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的一个方面。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劳动时间。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疾病和年老等,是每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的保险项目包括五种,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不健全、国家负担过重、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不广泛、发展不平衡、社会化程度低、影响劳动力合理流动等。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财富的增加,劳动者有享受越来越完善的社会福利和职工福利的权利,这种权利也必须受到法律保护。
7.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又包括受职业教育。公民要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必须拥有一定的职业技能,而要获得这些职业技能,越来越依赖于专门的职业培训。因此,劳动者若没有职业培训权利,那么劳动就业权利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8.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而引起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双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解决劳动争议应贯彻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
劳动者依法应承担的主要义务为:
(1)按质按量地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2)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3)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4)保守国家和企业的机密。(二)用人单位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的主要权利有:依法录用、调动和辞退职工;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任免企业的行政干部;制定工资、报酬和福利方案;依法奖惩职工。
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有:依法录用、分配、安排职工的工作;保障工会和职代会行使其职权;按职工的劳动质量、数量支付劳动报酬;加强对职工思想、文化和业务的教育、培训;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
三、改善劳动关系的途径
(一)立法
劳动争议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利益问题而产生冲突时,无所适从。因此可以通过立法,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并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和仲裁。各国均用立法调整劳动关系,如日本的劳动立法分个别劳动关系法、集体劳动关系法和劳动市场法三类。个别劳动关系法主要是指最低劳动标准方面的立法,如《劳动基准法》、《劳动安全卫生法》、《最低工资法》、《劳灾保险法》、《劳动者派遣法》等。集体劳动关系法是指调整劳资双方团体之间劳动关系方面的立法,如《工会法》、《劳动关系调整法》、《国有企业劳动关系调整法》等。劳动市场法是指在劳动者就业之前对政府、劳动者、资方及社会中介机构有关行为的立法,如对劳动者的开发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近年来,我国也在逐步完善劳动立法。有了完善的劳动立法,当利益各方发生矛盾时,便有法可依,就可以在法律的基础上加以调整。
(二)建立企业内部的职工权利保障体系
企业内部的职工权利保障体系主要指内部组织保障。内部组织保障是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设立某种内部组织,并赋予其一定职权,以维护职工权利的一种权利保障形式。如工会、职代会、劳动争议协调委员会、职工以董事身份参加董事会和职工以监事身份参加监事会等组织形式都具有某种职工权利保障职能,这些组织形式都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协调劳动关系,避免矛盾的激化。
(三)培训和教育
企业各方人员为改善劳动关系,应加强对企事业各方人员的培训与教育。首先,应加强对企业决策者的培训。职工的多数权利的实现机制与企业决策者密切相关。企业决策者应自觉地负起保障职工权利的职责,维护职工权利,以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然而,由于职工权利的实现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企业决策者的管理权力,因此企业决策者往往会忽视对职工权力的保障,有时甚至会成为职工权利的侵犯者。企业决策者对职工权利的保障能在多大程度上起作用,取决于社会的文明程度、法制状况和决策者的认知水平、管理风格等因素,所以培训决策者是十分重要的。其次,应加强企业各级主管人员的培训。企业各级主管的管理工作对象是广大职工,他们的工作作风、业务知识、法律意识如何直接对劳动关系发生影响。通过培训,可以增强他们的劳动关系意识,掌握处理劳动关系问题的原则和技巧。此外,还应加强对劳动关系双方进行法制、“企业共同体”、“伙伴关系”等意识的培训和教育,为劳动关系的稳定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提高职工的工作和生活质量
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规章、使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工作丰富化和扩大化,以及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内激励与外激励等多种激励形式和手段,来提高职工的工作满意度。从而提高职工的工作质量和生活质量,这是改善劳动关系的根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