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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志
1.27.6.2 第二节 奖惩办法

第二节 奖惩办法

1990年后,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夫妇予以优等奖励。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年奖励6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计生事业费中列支)。2002年5月,调整为每年120元,并从2002年开始,对独生子女在省内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专,高中升职业学校时增加10分。从1990年后,二女户采取绝育手术的,给予500元养老保险金,2001年调整为600元,并从2002年开始其子女享受和独生子女同样的加分政策。从2004年开始,国家规定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父母60周岁后每年每人发奖励金600元,发至亡故。1990年后,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还享受两年本村(社)集体公益事业所筹劳务和劳务输出,其子女优先享受乡(镇)村企业优先就业、宅基地审批等优惠政策。

1990年至2001年,计划生育工作以综合治理为主要手段,对农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予以严厉处罚。计划外生育二胎的按本乡镇人均纯收入一次性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三胎以上的一次性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对拒不执行处罚的,采取强制经济处罚措施。对生育一孩不按期采取放环措施的一次性处罚200~500元,并还要采取节育措施。对采取节育、绝育措施故意拖延的,每天处罚最低5元,对干扰破坏计划生育的人和事予以严厉打击。2002年,计划生育工作进入法制轨道,采取跟踪管理和上门服务的办法,敦促育龄夫妇采取节育措施的落实。对违反计生政策规定的,按司法程序予以处理。

1990年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1990年至1996年期间,对完成计划生育工作指标任务的乡镇、部门、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并予以奖励100~1000元(个人100~300元);对工作滞后,指标任务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1997年县上制定了《永登县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并推行岗位责任制。1997年对责任性不强,工作失误的5个乡镇的6名领导干部实行“一票否决”,予以免职。对全面完成工作指标任务,且成绩突出的乡镇奖励3000~5000元,先进个人奖励300~500元。1998年后,每年都严格兑现奖惩。1990年至2004年间对计生工作成绩突出的8名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推荐给组织部门予以提拔使用,对16名因工作不称职被调整到其它工作岗位上。

1991年后,县上每年都有计划地组织计划生育干部到外地参观学习或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干部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