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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志
1.23.4.2 第二节 行政监察

第二节 行政监察

永登县监察局自1988年4月成立以来,至1993年4月27日,一直内设办公室、信访、监察、审理3个股,受县人民政府和兰州市监察局双重领导。由于机构改革,1993年4月28日并入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隶属县委、县政府,仍履行行政监察职能。

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责是监察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其职责的情况,以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监察局成立后,以维护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从执法监察入手,认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受理。

1991年以来,重点开展了救灾物资、社保资金、扶贫资金和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减轻农民负担,政务、厂务、村务三公开情况;建筑工程公开招投标、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公务员的录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等40多项执法监察,提出监察建议,及时纠正暴露出的问题。督促政府各部门切实转变职能,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配合各部门实行的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末位淘汰制、举报投诉制、非公有制企业评议政府工作制等效能建设工程,积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对一些不作为、乱作为、作风漂浮、工作不实、办事推诿、效率低下,甚至搞“吃、拿、卡、要”的政府工作人员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在对专项审计等工作中注重责任追究,坚持惩处教育并举,保持严格依法办案,有效促进了全县投资发展环境的改善。

截至2006年12月底,受理群众来信726次(件),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144件,科级干部31人,移送司法机关3人,通过查办,挽回经济损失1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