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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志
1.23.3.2.1 一、审判

一、审判

1994年,县人民法院审判方式实行改革,着重在民事、刑事审判中,在推行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基础上,放权于合议庭,就简易的民事、经济案件由合议庭直接宣判,再不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刑事审判

自1991年以来,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严惩经济犯罪,开展各种专项斗争,集中打击,综合治理,及时审判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截至2006年底,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3129件5091人,审结3218件5090人,结案率为99.9%。其中判决2810件,撤诉271件,驳回15件,移送有关部门8件,终结1件,自诉案件调解11件。在刑事案件中,经济犯罪556件,挽回经济损失1831.10万元;毒品犯罪130件。

(二)民事审判

在民事案件审判中,充分发挥基层调解委员会的作用。

自1991年至2006年,审理婚姻、家庭纠纷、继承、赡养、抚养、房屋、债务、伤害赔偿、土地、山林、水利、财产侵袭等案件12913件,审结12899件,结案率为99.9%。其中调解处理4583件,占36%。判决5846件,占45%。支付令509件,撤诉1914件,裁定27件,移送有关部门88件,终结15件,其他25件。

(三)商事审判

1991年至2006年底,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5056件,审结5050件。结案率为99.9%。诉讼标的额131369.17万元。其中调解处理2820件,占55.84%;判决885件,占17.5%;支付令332件,占6.4%;撤诉373件,占7.4%;移送57件;裁定驳回19件;终结9件。2001年3月,法院机构改革,经济审判庭撤销,经济纠纷案件归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

(四)行政审判

1990年5月,设立行政审判庭。在行政审判中,坚持维持与监督并举,支持与制约并重,对于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维持;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撤销或变更,维护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截至2006年,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35件,审结134件,结案率为99.3%。其中维持41件,撤销36件,撤诉35件,移送4件,调解1件,其它17件。

(五)告诉、申诉

1996年,来信来访接待室被撤销,信访工作归告诉申诉审判庭负责。自1991年至2001年立案庭成立前,共处理非诉来信1953件,接待来访群众6657人(次)。2001年至2006年底,共处理非诉来信204件,接待来访群众10663人(次)。同时负责审查立案,审理告诉申诉等案件。

(六)立案、信访

2001年成立立案庭后,一个窗口对外,凡是咨询、诉讼一律由立案庭负责解答和审查立案。同时,设立军人优先窗口。截至2006年底,共接待群众来访7190人(次),处理非诉来信374件,审查立案7288件。

(七)审判监督

审判监督是保证案件质量的重要举措。纠正错判案件是一种监督方式,从2001年,成立审判监督庭以来,截至2006年底,共受理各类申诉申请89件,通过审查,驳回申诉申请60件,立案再审9件,审结28件,未结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