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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志
1.22.6.3 第三节 离退休制度

第三节 离退休制度

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对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年龄达到60周岁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工资按百分之百发放。同时发放交通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干部职工退休始终坚持到龄即退的原则。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后,公务员退休年龄确定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截止2006年底,全县共有离退休人员2194人。其中离休干部61人,退休人员2133人,退休人员当中县级干部88人,科级干部413人,专业技术人员1100人,其他人员532人。县委、县政府从各个方面关心离退休人员生活,逐步提高他们的工资待遇,1993年开始,离休人员实行与同职务在职干部相同的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