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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志
1.22.5.2.8 八、医疗保险

八、医疗保险

在2000年前,永登县仍实行公费医疗管理制度。从2002年1月开始,行政机关干部、工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当年7月1日开始,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个人部分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45岁(含45岁)以下的按3%划入个人医疗账户;在职职工45岁以上至退休的按3.5%划入个人医疗账户;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4%划入。退休金低于社会平均养老金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养老金为基数划入。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及利息归个人所有,利息按年计算记入个人账户,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后的剩余部分为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用完后,由职工个人现金付费。参保职工因病住院自付住院起付额,再进入统筹基金和个人共付段。住院起付标准按医院级别分别是: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550元,三级医院700元,年内多次住院,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依此递减20%,但是最低不能低于前款起付标准的50%。统筹基金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在起付标准以上,不足6000元的个人负担15%;6000元以上不足12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0%;12000元至26000元,个人负担5%。统筹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2600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统筹基金自付比例分别为12%、8%、4%。

永登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由2002年的121户到2006年增加到214户(含封闭运行2户),参加人数由4014人增加到27731人(含封闭运行8075人)。累计征收医疗保险金额为3630万元,累计医疗保险费用支出为329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