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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志
1.22.5.2.7 七、失业保险

七、失业保险

享受失业保险的人员和条件是: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依法关闭、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依法被撤消、解散单位的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被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并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

失业金的缴费标准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采取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办法,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个人缴纳工资总额的1%。

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待业金的发放标准为失业职工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在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失业保险条例》,原《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同时废止。失业救济金发放的标准为,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履行缴费年限已满1年的,发给4个月失业救济金,以此类推,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失业救济金增发2个月,最高不超过24个月。

永登县的失业保险工作自1991年开展以来,到2006年底,参保户数由99户增到240户,参保人数由21565人上升到29293人,征收失业金由22.57万元上升到541万元,累计征收4301.38万元。从1992年开始,有失业人员开始享受失业金,享受人数由3人上升为1200人。从1998年开始,下岗职工享受生活费,到2005年12月底,享受人数由1687人上升到3567人,2006年1月,下岗职工与失业人员并轨。失业金及下岗工人生活费累计支出金额为2951.9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