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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志
1.22.5.2.2 二、劳动工资管理

二、劳动工资管理

1990年,全县工人年平均工资总额达到2011.5元。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工资管理继续实行宏观调控。企业的自主分配权加大,有权自主确定工资、奖金的分配形式和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办法。政府一方面控制工资总额,一方面又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从宏观上进行管理。1996年,永登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40元。2000年3月1日,调整为240元,2004年1月1日,调整为300元,2006年8月16日,调整为400元。永登县企业职工工资在2000年以前,主要以劳动部门的规定标准为依据,以后逐渐变为企业自主分配为主。各企业根据工资分配的原则和各自的生产情况,采用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技能工资、吨产量包干工资、效益工资等多种形式的工资分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