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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志
1.22.5.2.1 一、职工及劳动保护

一、职工及劳动保护

1993年8月开始,市劳动局将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招工审批权下放县劳动局,并取消计划招工,由用人单位自己决定用工的时间和数量。1995年,全国实施《劳动法》,遂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工作,企业内部各类人员一律以劳动合同方式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都签订劳动合同。1995年1月起,建立劳动监察制度,劳务输出运用就业证、就业卡合一管理办法,2001年底后,劳务输出证,卡不再使用。从1998年开始,招聘工由用人单位直接录用。

1984年,县上配备安全监察专职人员,每年进行两次安全大检查。1991年以来,由于县内企业数增加和一些企业对雇用工人的安全教育不够,防范措施差,个别企业劳动保护工作差,致使事故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