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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志
1.22.4.5 第五节 婚姻登记

第五节 婚姻登记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全县婚姻登记就趋于法律程序的正常运行轨道,婚姻登记员不分专职还是兼职,每年都进行培训。对来进行婚姻登记的,都按照国家的“婚姻法”进行审核后,准予登记发证,同时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推行了新婚姻法和婚姻管理条例,取消了婚状证明,变婚检为“自选”。2004年开始,全县实施婚姻集中登记,原来的22个婚姻登记处通过划片,设立为4个婚姻集中登记处。将婚姻登记的程序及收费标准全部向社会公开,婚姻证件的领证规范率达100%。同时,认真进行离婚调解,对调解无效,符合离婚条件的办理离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