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永登县志
1.22.4.4.3 三、复退军人安置

三、复退军人安置

复退军人的安置政策一直是“从哪里来,到哪里去”。但对二等2级以上伤残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农村兵和城镇兵一样对待,按计划统一分配。安置率达到96%。从2000年开始,每年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暂时还未安置的,按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发放待安置期间的生活保障金。2005年,制定了《永登县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实施办法》,鼓励有一技之长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2006年,争取省、市资金14万元,对历年未安置的10名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进行了货币安置,在全县初步形成岗位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