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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志
1.22.4.4.2 二、优待抚恤

二、优待抚恤

(一)老复员军人及现役军人家属优抚

1991年,永登县出台《永登县军人优抚优待条例实施细则》,对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补助金按规定全面发放,使老复员军人的定额补助面达到了百分之百,定额标准为每人每月25元。同时,对义务兵实行奖惩制度,在部队荣立一、二、三等功的战士,分别由乡镇负责奖励150元、100元、50元。1996年,老复员军人的定额标准提高到每月30元。1999年1月起,对全县814名老复员军人的定额补助由每月30元提高到45元,从7月又提高到50元。2001年1月开始,对全县832名老复员军人的定补提高到70元。2002年7月起,提高到90元。2003年7月,起又提高到每人每月130元。2005年1月开始,又提高到185元。从2006年,开始又提高到205元。

(二)老红军抚恤

流落在永登的西路军老红军1991年时还有10人,每人每月定额补助80元,同时享受公费医疗,实报实销。1994年,提高到120元,1996年,提高到230元,1999年1月起,提高到330元,2001年1月,提高到495元,2003年7月开始,提高到每月600元,2005年开始,提高到720元,2006年开始,又提高到850元,并实行丧葬补助。

(三)伤残抚恤

自国家公布军人《伤残抚恤条例》后,民政部门集中组织评残,根据伤残轻重评定等级,并发放残疾证,享受国家抚恤金。到1979年时,全县有161名伤残军人按不同等级享受国家抚恤。对36名二等2级以上的在乡伤残革命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医药费实行实报实销,对1名特等、5名一等的伤残军人,除发给伤残抚恤外,还发给护理费,并妥善解决他们子女上学、住房困难等问题。

2005年,筹集资金20万元,为在乡的一等革命伤残军人每人补助医疗费800元~1000元,对长年生病的复员军人每人补助医疗费400-500元,为3名荣获三等功的现役军人每人奖励现金300元。

2006年,筹集资金6.5万元,为老红军及在乡的三级伤残军人,每人补助医疗费3000元;对五、六级伤残军人每人补助医疗费1900元,对16位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实施了医疗救助,救助资金4.2万元,较好地解决了重点优抚对象的“治病难”问题。详见表49。

伤残革命军人抚恤标准

表49

(四)烈军属抚恤

烈军属抚恤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抚恤金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并给抚恤对象发给领取抚恤金的证件。截至2006年,全县共有抚恤的“三属”对象92人。详见表50。

“三属”对象抚恤标准

表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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