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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志
1.22.4.3.4 四、收容

四、收容

从1976年开始,民政局的收容站收容接转3种人:一是流入城区食宿无着的乞民;二是流浪街头生活无着的人;三是到处流窜,有轻微违法犯罪,经公安部门收审不够依法处理的人。1990年前,流入县城的主要是外省、外县的多,县内也有。其中有行乞变卖发财的,偷盗、卖淫、因家庭纠纷外流的。对收容的人员,有的遣送原籍,有的转到市收容站处理,有的交县公安部门审查。

1991年以后,永登收容接转的对象仍是流入城市的乞民,大部分是外地人,每年收容遣送约240人左右。并对流浪、乞讨或路途遇难人员进行社会救助,救助资金达28万余元。2003年开始,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坚持“以人为本”,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界定救助对象。2005年以来,为360名申请救助的人员实施温情救助,救助资金达3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