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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志
1.22.4.1.3 三、困难救济

三、困难救济

1990年前困难救济的主要对象是:因灾造成的困难户,贫穷社队的孤老残幼及人多劳力少的困难户,再就是三年困难时期精简退职的职工、干部,还有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和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敌特人员及在解放后历次政治运动中受到冲击后而平反和释放无家可归人员等。救济的形式根据灾情而定,有定期救济对象,也有不定期救济对象,救济金全由财政拨专款支付。

1991年以来,除上述人员救济外,由于城镇下岗和失业人数逐年增加,城市居民中的特困户逐年上升,困难救济的对象由原来主要在农村,逐年转向了城镇的弱势群体,社会救济的重心逐步由农村转向城乡并重的轨道。1999年元月1日起,正式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工作。截至2006年底,低保标准由最初100元提高到157元,保障人数由最初231人增加到5628人,人均补差94元。同时针对不同低保类型和不同保障对象,分3类建档,实行分类保障和管理。从2005年开始,对城市低保家庭中患重大疾病的人员、残疾人员、三无人员每月增加低保金28元,解决他们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困难;积极协调,落实低保对象冬季取暖费优惠政策。2003年开始,对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转入特困群众社会救助。2005年,完成农村特困户调查摸底,分类造册,建立档案,审批备案等工作,出台《永登县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确定每人每年120元的救助标准,为2254户、5761人发放了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2006年开始,全县农村特困群众救助款提高到每人每年180元,当年有2328户、5766人受到社会救助,占到全县农业人口的1.35%。在2005年对全县农村中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特困群众进行了摸底调查,为全面推行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打好了基础。2006年1月开始,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全面启动实施,争取省市医疗救助专项资金75万元,按照每人10元的标准对农村特困群众下拨了用于支付2006年、2007年两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负担的资金12.133万元,确保了农村特困群众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46名因病住院的特困群众进行及时救助,救助资金6.127万元;对142名患重大疾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过重,严重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户给予适当救助,救助资金33.2386万元,对773名特困群众进行了门诊医疗救助,救助资金23.19万元,截至2006年,共发放农村医疗救助金74.6886万元,救助961人,有效地解决了农村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同时对全县农村缺粮、缺钱、缺乏自救能力的“三缺户”(有13983户,56535人)实施了重点监控和重点救助。特别是对受灾较重的七山、通远、柳树、武胜驿、上川、民乐等乡镇的“三缺户”进行重点救助,救助人数达8.4万人(次),确保了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农村民政救济对象由各乡镇民政助理专管,每年向县民政局报告救济情况,使农村社会救济制度化、规范化,城镇的救助对象由各社区管理。从2005年开始,城乡特困家庭考入高校的子女可以得到适当减免学费和申请助学贷款。至2006年底积极争取市民政、市慈善会救助农村特困大学生资金17.9万元,先后为71名大学生实施救助。2006年,积极落实“明天计划”项目资金27.3万元,对全县范围内的11名患重大疾病的孤残儿童进行了免费手术治疗。同时从元月份起,为139名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提高了定期定量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