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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志
1.20.1.7.1 一、行政管理机构

一、行政管理机构

1980年10月,成立永登县城市建设管理局。1984年4月,更名为永登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与永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合署办公,编制22人,其中行政20人,事业2人,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下设办公室、财计股、市政股、生产技术股、环保股5个科室。

1997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的要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将永登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改为“永登县建设局”、“永登县环境保护局”,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合署办公,人员编制不变。

2002年6月,根据中共永登县委、永登县人民政府关于《永登县县乡机构改革安排意见》,永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永登县建设局为县政府主管全县建设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同时将环境保护职能交给县环境保护局,原挂靠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房产改革办公室及其业务划入县建设局,新增人民防空工作职能。2006年6月,县政府决定将原规划职能从县规划国土资源局分离出来,成立永登县规划局,同永登县建设局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