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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志
1.20.1.6.6 六、房产资金归集

六、房产资金归集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1993年12月,永登县于全县行政企事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为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账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金额一次结清,退还给职工本人。1993年,县上确定单位、职工各按5%交纳,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增加到工资总额的12%,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金额预算的可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按比例由财政拨付,自收自支的按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由于政府重视,政策到位,宣传深入人心,截至2006年底,永登地区已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4520万元,参加交纳的职工有45000人,单位246个,先后为6830户居民发放政策性个人贷款9860万元,购买住宅楼22万平方米,累计回收公房出售资金2610万元,极大地改善了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推进了城市化建设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