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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志
1.20.1.6.3 三、产权过渡

三、产权过渡

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精神,永登县政府自1998年6月,要求中央、省、市驻永企事业单位、县直各部门将1996年至1998年5月底以前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原来的部分产权转为全部个人产权,房屋自身的维修,全部由个人承担。出售公有住房之初,县政府规定,单位出售给个人的公有住房个人拥有80%的产权,单位拥有20%的产权,办理产权过渡时,由各单位统一收回20%产权的房款,由房改办审核,填写《产权变更登记表》后,由房产公司办好颁发全部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变更工作只用了1个月的时间,参加登记工作的单位共89个,住户3916家,建筑面积达2296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