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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志
1.20.1.6.1 一、房改售房

一、房改售房

永登县公房出售始于1993年1月。根据《永登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永登县公有住房出售实施细则》。主要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的运行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主要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公有住房出售的原则是:城镇公有住房,除县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以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应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的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应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分为市场价、成本价。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经测算,1993年,永登县各类住房成本价为456元/平方米,在此基础上,实行五项优惠,即:工龄折扣优惠,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折扣额为2.59元;现住户折扣优惠,为总出售价的5%;职工购房一次性付款优惠,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额的可给予14%的折扣;旧房折旧优惠,折旧率为1.55%;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装修的优惠,根据实际情况每个层次每平方米优惠2元。由于政策到位,程序公开,截至1998年12月,永登县共出售公有住房7850套,5887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