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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志
1.18.5.3.1 一、税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一、税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20世纪9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按照计划经济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理论设计的税收制度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存在着税负不公平、税制复杂、不够规范等问题。因此,从1994年开始,永登县实行新的工商税制,重新制定颁布了一些新的实体性税法,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流转税法以对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实行全面的增值税为核心,设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等税种。增值税根据管理上的需要划分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票扣税的办法,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

(二)所得税的调整主要包括:将原有的“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企业所得税,并在税率和税前扣除项目上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规范;原有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修订为新的“个人所得税”;作为此次税制改革的先导,1991年还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迈出了企业所得税改革的第一步。

(三)其他税法的改进包括:为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增设土地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予以保留;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予以修订;还计划开征证券交易税、遗产与赠与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