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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志
1.18.5.2.14 十四、农业税

十四、农业税

农业税属收益税,习惯上征收粮食,称为公粮。1958年6月,统一农业税收法律制度,全国平均税率为15.5%,后经几次调低,税率为8.9%。各地区按不同负税能力分别确定;1985年5月,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折征代金,变实物税为货币税;2000年12月底,农业税由地税部门交县财政负责征收。

地方税收收入详见表32。

1994年——2006年永登县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

表32:  计算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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