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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志
1.18.5.2.13 十三、个人所得税

十三、个人所得税

1980年9月,国家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法,1986年6月颁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条例,1987年1月,按地区类差地区的计税基数超过4倍的部分,按规定的税率开征;1986年6月开征个体工商户所得税。1993年10月,修改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法》,1994年1月施行,实现了个人所得税课税制度的三税合一。工资薪金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为5%~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租赁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税率为20%,按应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