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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志
1.18.5.2.12 十二、企业所得税

十二、企业所得税

1985年,开征集体企业所得税,1986年,开征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88年6月,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1993年12月,税制改革,1994年1月,实行33%的比例税率。税法规定了两档优惠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