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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志
1.18.5.2.10 十、屠宰税

十、屠宰税

对猪、牛、羊、马、骡、驴、骆驼发生屠宰行为时征税。1985年8月,对经营收购生猪、菜牛、菜羊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产品税,不征屠宰税;销售环节征收营业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开征屠宰税。1997年12月,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甘肃省屠宰税征收办法》,永登县依据规定设立定点屠宰场点,加强征管,2000年,随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停止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