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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志
1.18.5.2.7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底,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当年11月施行。永登县对县城、建制镇及工矿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每平方米0.2元按年计征;2004年,每平方米0.4元按年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