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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志
1.18.5.2.6 六、房产税

六、房产税

1984年9月,第二步利改税,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986年10月起,对建制镇以及工矿区征收房产税,依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30%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依房租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