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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志
1.18.5.2.5 五、车船使用税

五、车船使用税

原名车船使用牌照费,1984年10月,改名车船使用税,永登县于1986年10月,开征车船使用税。机动车辆乘人汽车按座每辆年税额120元、144元、180元不等,载货汽车按净吨位36元/吨,二轮摩托车36元/辆,三轮摩托车48元/辆;非机动车辆定额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