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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志
1.18.5.2.2 二、资源税

二、资源税

1984年10月开征,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新的条例,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新的条例取消了尚未开征资源税的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矿的缓征照顾,矿产资源全面开征。永登县辖区征收资源税的矿产品主要是煤0.5元/吨,石英石、砂3元/吨,石灰石、石膏2元/吨,按规定的课税数量和单位税额实行从量定额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