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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志
1.18.5.2.1 一、营业税

一、营业税

1984年恢复征收。1993年,营业税条例颁布,税目由原来的14个调整为9个,税率由原来的4档27个简并为2档9个。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对娱乐业制定5%-20%的弹性税率,永登县对娱乐业按照14%的税率进行征收。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2003年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1000-5000元,永登县按起征点3000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