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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志
1.18.5.1 第一节 国家税收

第一节 国家税收

永登县国税局主要负责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及车购税等税种。

1994年1月1日,推行的新税制中规定,建立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是1994年实施新税制后,新设置的一个税种,目的在于调节某些特定产品的消费和生产,它属于流转税的范围。新税制下的消费税选择了对烟、酒和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和小汽车等11种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所得。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个人所得税法》,1994年1月1日起实施。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从1999年11月1日起,开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车辆购置税税款应一次缴清。从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国税局直接负责征收。各类税收收入详见表31。

1991年——2006年永登县国家税务局历年税收统计

表31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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