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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志
1.18.4.2.1 一、财政体制

一、财政体制

1987年,制定永登县《关于建立乡镇财政试行办法》,并于当年在城关、中堡等7个乡镇进行试点,组建财政所。截至1990年底,全县乡镇均已建立乡镇财政所,各所设所长、预算会计、企业财务专管员、农税员、农业财务专管员等,全县共配乡镇财政干部101人。

1991年至1993年,实行财政包干上解县的财政体制。1993年,为解决包干体制所带来的弊端,国家出台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1994年,在全国全面推行。按照这一体制,永登县的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县党政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发展经济、事业等方面的公共所需支出。

区县财政固定收入:2003年后,资源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土地增值税、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区县征收的契税,区县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区县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

分税制财政体制税收分项:1.增值税分成比例分别为中央75%,省17.5%,县7.5%。2.营业税分成比例分别为省30%,县70%(金融、保险、电信、邮政和高新开发区营业税省市3∶7共享,县不参与分成;民航系统即航空公司、民航管理局和民航控管中心省30%,市35%,县35%)。3.企业所得税分成比例分别为中央60%,省20%,市10%,县10%。(省下划的烟草、电力企业所得税和高新开发区缴纳的所得税由中央和省市共享,区县不参与分成)。4.个人所得税分成比例分别为中央60%,省30%,市10%,县10%(不含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分成比例分别为市40%,县60%。6.教育费附加分成比例分别为石油、石化、电力、有色等“四部”企业教育费附加市级全留,其他,县分成100%。

为了保持原地方既得利益,逐步达到改革的目的,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以1993年的收入为基数核定,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的基础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本县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1比0.3系数确定,即上划两税增长1个百分点,对本级的税收返还增长0.3个百分点,如本年两税上划收入达不到上年两税上划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