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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志
1.18.2.1.1 一、收购

一、收购

新中国成立以后,粮食实行统购,以社计划统购,按地亩下达公粮任务。1985年始,取消粮食统购办法,改为合同定购。1990年秋,将粮食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国家定购确定粮食品种,定购以外的粮食品种可以自由收购。至1998年,粮食部门在完成国家定购粮食任务后,要按粮食保护价格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2004年,取消国家定购粮食任务,实行按市场价格收购粮食。

油料收购1956年开始,实行油农人均留足食油4斤,马车每辆留油6斤,再除去下年籽种外,按余油量的85%进行收购。1958年,开始采取随粮包干、以粮顶油的办法,并对油料生产队实行多产多得、增产多留的原则,对农村实行只购不销。从1971年起,实行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取消以粮顶油的征购办法,采取了农户完不成油料征购任务,可以交平议差价款来完成任务的办法。1990年以后,不再征购油料,食油从外地进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