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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志
1.16.1.6.2 二、水利设施管理

二、水利设施管理

1986年,县水利局根据县委批转的《永登县水电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对现有水利管理体制完善规章制度,划定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1988年11月,县劳动人事局、县财政局、县水电局联文招收录用49名乡(镇)合同制水利水保员。县水电局从局机关抽调10名正式职工一并充实到乡(镇),成立了22个乡(镇)水电管理站。重点加强对各类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渠道清淤、灌溉管理、水费征收、统筹安排和落实劳动义务积累工等事宜。1990年,永登县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通告》,相继制定了《水规民约》,使水利管理工作纳入各级党政主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水利管理工作,形成了上有人管,下有人干,分关把口,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局面。

2006年,全县已建成大型水利工程1项,中型水利工程3项,各类小型水利工程840项。对各类大型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管理。中、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模式有所不同。中型灌区设施管理主要是加强对河桥大渠、登丰渠、西坪渠三条灌区的管理,按渠线的长度、建筑物的布局、效益面积的大小,实行划段承包,任务到段,责任到人,常年进行维修养护,保证渠道畅通。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主要是对千亩以下的自流渠道、机电井、提灌、水库、塘坝等工程设施的管理,主要采取集体、单户、个人三种形式,以折旧转让和租赁进行承包经营管理,承包期大多数为1至3年,少数为1至10年。